浅析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

2014-04-29 00:44冯红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权益劳动者

[摘 要]劳动权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并由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加以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劳务交易的频繁,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继宪法对劳动权进行规定后,先后又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法律来保障劳动权,然而由于劳动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威慑性和严厉性,所以,用刑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障就很有必要了。文章通过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的现状,对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提出相关合理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

引言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力量比较悬殊,劳动者往往成为受害一方,其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也非常普遍。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大多都采用以刑罚的手段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现有的保护制度大多是在行政和民事保护方面,这不利于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切实进行保护。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了部分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刑事责任,并修订了强迫职工劳动罪,虽然这样对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强化,但是从长远来看仍是不够的。对我国劳动者权益进行刑法保护研究,对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各方面合法权益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由于缺少了刑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致使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强度都显得不足,再加上目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刑法保护就很有必要了。

(一)刑法性质的要求

我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详细规定了勞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事项,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规定的都是一些不太严重的轻微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对一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其在处罚力度上比较弱,没有对被处罚者产生社会威慑感,所以依然不能改变侵犯劳动者权益日益频繁这种现状。相对的,由于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威慑性和严厉性,不但能够全面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更能将劳动法规切实地贯彻和实施,大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急剧变革发展时期,在社会前进和经济大发展过程的同时,出现了一些能够严重危害社会的劳动者权益侵害行为,例如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矿难死亡事件,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雇主雇佣有智障的农民工为其工作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强迫其工作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此时,广大民众的情感需求就明显表现出来,面对日益猖獗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侵害事件,他们通过刑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所以,用刑法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但严惩了犯罪分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三)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求

我国加入WTO以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之下形成了劳动市场全球化的态势。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跨国公司和国外资本,对我国本土的劳动力市场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呈现国际化的趋势。[2]此外,通过对其他国家利用刑法进行劳动力权益保护的措施进行借鉴,我们发现大多数国家都在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力度和强度。再加上在所有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刑法所具有的独特威慑性和严厉性,都成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所以,加大刑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强度,不但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我国适应劳动力市场国际化趋势的需求。

二、我国对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散布在了刑法典和劳动法等附属刑法当中。附属刑法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典则具体规定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罚。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总则和分则,单行刑法以及八个刑法修正案中的所有罪名可以返现,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专门章节的规定,也没有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作一个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而是在刑法的各个章节以及修正案中都可以看到零散的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罪名。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有5个,罪名有7个。具体来说,它们分别是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244条的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还有最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但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有序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但是,我国刑法目前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面对日益频发的劳动者权益侵害案件,完善我国劳动者刑法保护迫在眉睫。

(一)在刑法中增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危险犯

在涉及到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当中,增设过失危险犯。在1997年刑法中将所有的劳动安全事故犯罪都规定为了过失犯罪,即使在2006年的修正案(六)当中,分别对134条和135条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和补充,但是并没有改变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必要构成要件这一情况,再加上没有合理设置刑罚和犯罪的调整范围,对于有效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仍没有产生明显作用。这让我们意识到,刑法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看重的并不只是事后的刑罚,最重要的还是事前的预防措施,所以,创建事前预防和事后问责的双重制度就很有必要了。[3]此外,在国外也对劳动安全事故犯罪设置了相应的危险犯。由此可见,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设置危险犯,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来讲是有效可行的。

(二)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增设独立保护劳动者权益章节

当前在我国刑法当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停留在人身权利、劳动报酬权利保护的阶段,保护面还很狭窄。而劳动者权益是一种多层次的权利,它涉及到了人权的各个领域,例如,择业权、休息权、职业教育权等。所以,应该根据我国当前劳动者权益侵害的现状,不断扩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在刑法中增设某些严重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设立专门的章节,缺少对劳动者权利的独立保护。而现在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侵害案件频发,民法、劳动法等已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刑法中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独立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劳动者权益刑法保护的现状,本文认为可以在刑法的第四章中增设“侵犯公民劳动权利罪”,使该章节变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罪”,也就是采用法典的立法形式规定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罪。[4]用这种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侵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既不会将刑法典自身的体系结构给破坏掉,又能将刑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力度大大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

四、结语

在我国,劳动者权益是一项重要的人身基本权利,它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充分地体现出来。在宪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宣言之后,还需要经过各个部门法律的法律保障才能更好的实行,而在这些部门法律当中,由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和屡禁不止,刑法就以其很强的保障力度和威慑性以及惩罚手段的严厉性,成为了在所有部门法中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障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龚义年.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刑法保障[J].池州学院学报,2010(01).

[2]姜涛.劳动刑法:西方经验与中国建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9(02).

[3]张勇.劳动刑法视野下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机制对策[J].河北法学,2008(04).

[4]姜涛.问题与出路:对我国劳动刑法出场形态的慎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05).

[作者简介]冯红,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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