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医卫界别90位委员联名向大会递交“紧急提案”,建议就暴力伤医立法。这一提案再次引发公众热议,是否该单独立法成为争论焦点。
解决医患矛盾不需要专门立法
郑渝川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1119083&PostID=53946755
去年7月到11月,深圳就发生了5起伤医事件。而在深圳之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恶意伤医事件也屡有发生。医护人员感受到从业的危险性,加速医护人员的流失率,并因此让医疗纠纷的人手变得更为紧张,服务水平更难得到保证。但很多患者和家属更愿意从伤医事件以及更普遍的医闹事件当中,去查找医护人员、医院的责任(譬如不规范操作)。每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伤医事件,就进一步强化一些人“不闹就不能得到好的服务和治疗”、“不闹不解决”等偏狭的逻辑判断。
解决医患矛盾,减少并力争消除伤医事件,需要确立并同时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促进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让医护人员在从业中获得安全感和尊严感;二是保障患者获得良好治疗,确保患者和家属在诊疗过程中的各方面權益。
专门就解决医患矛盾立法,需要证明立法的必要性——没有新的专门法规,就不足以解决问题。真是这样吗?化解矛盾的治本之策,有包括:政府加大公共医疗服务的支出,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格局;确定医院的公益性定位,剥离诊疗和创收;医疗纠纷处理引入第三方。建议中的前两项其实已经涵盖在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法规政策之中,只是没有得到落实。减少并力争消除伤医事件,还有赖于加大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当事人的处罚。“医闹”事件频发,伤医事件不绝,跟警方的处置力度偏弱有关,极大的降低了一些人通过动粗、伤害弱者来维权的成本。改进现有执法处置,并不需要通过单独创设法律来推动。
暴力伤医需立法
张友平
http://zhangyouping.blog.caixin.com/archives/26121
中国人都知道,一旦产生医疗纠纷,医院注定要在舆论的天平上扮演反面的角色。他们心中很清楚任何争取人们同情的举动,都是徒劳的一相情愿,都会让人觉得是此地无银的欲盖弥彰。他们之所以采取这种“以闹制闹”的方式,很可能还是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期问题能够得到尽快解决。
这类因医患纠纷而导致的过激行为,几乎每个医院都会遇到。大型医院花点钱息事宁人,而中小医院和私立医院往往会因为这么一起医疗纠纷而元气大伤,甚至一蹶不振。所以患者采取这种“一哭二闹三打砸”的方式表达对医院的不满情绪,可谓抓住了医疗机构的软肋。每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总有所谓的专家人士会出来发表一些不痛不痒的言论,告诫医患双方要保持冷静,理智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作为一个公民,医生亦应享有包括生活、工作、人身及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一系列权利,医院作为国家的医疗机构,是国家的公共事业组成,任何对其的冲击、干扰甚至破坏都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到医者慈仁、患者不猜鄙呢?应该在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上下功夫。在价值选择上坚定而恰当地加以调整,弱化经济利益而强化人文关怀。价值选择要体现在制度安排上,并有制度安排的保障。比如“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如果有特定条件下可免除知情同意的规范或法律,或许就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建议人大为医患关系立法,加强医保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