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辅坤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失有所得,育有所偿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业务的承担者和待遇的落实者,其经办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为民服务水平,关系民生、牵动民心、涉及民安。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1.1 加强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祉的功能,实现这些功能必须紧紧依赖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不断提升。
1.2 机构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适时提出: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这就需要在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同时,面对庞大的参保人群和基金规模,加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又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要顺应形势不断加强其经办能力建设。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现状
2.1 自身建设不完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是副职级的事业单位,且无行政管理职能,经办工作协调推进较难;伴随社会保险事业的纵深发展,经办需求与人员紧缺矛盾日渐加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各地经办机构的名称却不尽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通常按一般性行政机关来预算拨付,导致工作经费紧张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
2.2 业务管理不规范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不健全,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操作,缺乏统一性;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程序参差不齐,各自为阵,不能对外有机连接,缺乏协调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没有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缺乏规范标准;服务设施和布局、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没有形成一体化,缺乏一致性等。这些业务管理的不规范、欠统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2.3 政令传达不畅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块块管理体制,必然造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只能是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由于上级对下级没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和话事权,必然导致上级不能指挥下级、下级不听从上级指挥,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影响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说,政令不畅通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致命杀手”。
2.4 信息系统不完备
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均以计算机系统为载体进行信息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缺少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导致资源不能共享;公共资源联网质量不佳,特别是与地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网水平较低,影响办事效率;没有充分发挥电子申报业务的优势,导致很多业务仍要手工输入;系统内控能力薄弱,缺乏正常的网上“警察”巡逻,不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维护等。这些都将成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瓶颈。
2.5 制度机制不健全
扩面有限和征缴不力难以缓解因退休人员抚养比迅速攀生而日益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压力;政策滞后不能适应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要求;对社保欠费的治理仍举步维艰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将使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加强失去必要的制度支撑,可以这样说,社会保险制度的先天不足,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必然薄弱低下,有碍经办能力的提高。
2.6 法律法规不到位
社会保险稽核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唯一的执法职能,至今未有配套的规章条例作保障。《社会保险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是在内容上并未提及到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依然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基于此,社会保险稽核只是受委托执法,不过是执行部门政策而已,必然导致社会保险执法缺乏法律保障,从而大大减弱了社会保险的执法能力,给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障碍,严重制约着经办能力。
3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几点建议
3.1 政府重视,增强人力财力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做支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确定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统账结合模式确立后,人员紧缺现象明显,增加编制迫在眉睫。同时,各级政府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首先,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或比例。其次,简化资金周转环节,加快缴拨速度。设立社会保险储备基金,以便应对支付危机。再次,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在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业务指标和管辖原则等方面,做出宏观规定,便于各地逐渐趋于同一。
3.2 科学绸缪,规范职能设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力军,因此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构设置、理顺机构层级,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建为独立的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要统一单位名称,省级以下应统称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模式,所有社会保险部门均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编制配置,市县级社会保险部门均按2000人/人的管理比配备人员编制,努力建立一支以中级职称为主体,高级职称为骨干,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3.3 着眼长远,优化业务流程
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以规范管理,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统一社会保险各个业务环节的工作职责,制定科学的权限管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操作从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三是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名称和社会保险标志,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四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社行政部门业务职责分工,不断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3.4 抓住关键,加快信息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业务实行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托信息系统和多级网络,以实现科学有效管理。一是,实行“五险合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机系统和中央数据库系统支持下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二是,坚持计算机系统统一开发,建立跨险种、跨地区的统一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保与医院、银行、工商、公安户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管埋平台;四是,积极探索“网上社保”经办管理模式;五是,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向乡镇的延伸,建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网络系统。
3.5 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法规
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险;二是,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偏离实际的政策制度,要予以清除、纠正,对存有缺陷的政策制度要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特别是对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亟需操作依据的配套规章;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社保,确保将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6 规避风险,提升自控能力
一是,强化内控管理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业务痕迹保留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抽查机制和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等,确保基金内控有效运行;二是,强化社保稽核力度,切实加大对逃避参保缴费行为和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三是,加强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的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掌控基金运行动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实行网上“警察”巡逻,对业务操作系统加强巡视和检查。
3.7 打造队伍,建立长效机制
社保经办人员是社保法律法规和各项社保政策的执行者,是提升社保经办能力的实现者。一要,加强政治学习。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二是,加强行风建设。以“爱岗、敬业、奉献”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不断优化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部、省、市、区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体系,有计划、多层次地培训不同职级、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保证政策层层有效地贯彻执行;四是,创新选才、用才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将专业对口的年轻大学生吸收到社保经办队伍中来。通过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方式让优秀干部选得上、用得好。
[责任编辑: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