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

2014-04-29 21:19刘振宁
大观 2014年6期

刘振宁

摘要: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持和维护名誉的权利,具有主体人格分层性、客体网络性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虽为“大同”,但也有“小异”,其民事责任承担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现状,进而提出保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 维护名誉; 保护制度

引言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名誉权保护机制,首先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名誉权,然后从民法、刑法等多方位具体落实了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没有直接使用“名誉权”或“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表达方式,但是其中的“人格尊严”显然包括了名誉权,而且,“侮辱”、“诽谤”是侵害公民名誉权最为常见的方式,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实质上就是禁止对公民的名誉权加以侵害,因此这宪法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民法通则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将名誉权确定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此外,我国的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对名誉权作了规定。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将调整传统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应用于互联网,但这种做法确是无可辩驳的,我国现有案例充分表明了这一点。西方国家对名誉权的保护历程也表明传统诽谤法可以被应用到任何一个新出现的传播媒介当中。但是互联网这一全新传播媒介的特点以及已有案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又表明,仅用传统法律来保护网络名誉权显然是不够的,制定专门调整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有必要。而且,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一般仅笼统地规定不得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信息,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则未加明确。鉴于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性,还有必要从其他各个角度发展出保护网络名誉权的方式,从而获得处理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

刑法所确立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制度以及刑法所特有的威慑力,都能有效地促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能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细化关于网络犯罪的刑罚规定,尤其是细化关于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侮辱、诽谤罪,将能为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机制提供最有利的支持。同时,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外乎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显然,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设定的罪名过少、保护范围过窄,不足以有效规制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

二、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风气

对网络名誉权进行保护有利于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反过来说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也有助于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因此,通过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平来净化网络风气,从成功构建良好网络环境出发,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社会调节功能,为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筑起第一道防线实属必要。

三、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网络自治”

有学者认为,网络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自治”的色彩。因此,在探寻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对网络社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网络“自治”的传统,发展其他的辅助手段,如自我管理、私人管理和制度化方式。各种“自治”手段当中,网络行业自律无疑最具效果。网络产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期内为网络业者带来利益,但其代价长远来看却是十分巨大。众多网络公司也已经意识到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远远要比其目前获得短期利益重要得多,这也是网络行业自律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响应的原因所在。

四、加强行政监管,建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行政监管既包括对网络行业的自律监管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也包括对网络用户网络行为的监管。后者可以由“网络警察”——公安机关计算机及公共信息网络管理监察部门执行。若遇到网络侵犯名誉权事件,该部门有权采取技术措施停止侵害行为,对侵权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五、合理平衡网络名誉权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

网络对人类的通讯传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与言论自由的传统法律界限也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如何平衡网络名誉权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英国曾有判例认为,对言论自由的损害不得大于受保护权利方面的利益。当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发生具体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从“两权平衡”的精神出发来进行协调。这当中存在着一个法律利益的选择,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利益最少牺牲。网络是一个可以使言论达到最大程度多样化的空间。在协调两者的冲突时需要遵循既防止有害信息的泛滥,又不破坏这种多样性的原则。即:既要追究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在保护个体的名誉、尊严和维护言论自由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张力,论互联网上的人格与人格权[J],理论月刊,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