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民生权益刑法保障研究》(2014BFX021)、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3B121)、2014年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兼顾知识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学科衔接兼容性,应立足于社会现实需求和本科教育实际,服务于大学使命。以此为标准,可以发现本科刑法学教学现实与理想追求间存在相当距离。为弥补此项缺憾,学界需要检视当前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其功能实现上的效度,并在此基础上,围绕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刑法学;本科教学;问题;改革
一、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应然”定位
首先,在学历教育层次上,要立足于本科教学的实际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与专科层次立足于法律教育、研究生层次立足于法学教育不同,本科教育应涵括法律教育和法学教育。所谓法律教育,旨在向学生灌输“刑法是什么”的观念并对其制度性内容和规则体系进行解释和说明。而所谓法学教育,重在向学生灌输刑法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内容,表现“刑法应当是什么”和“刑法为何如此”的理论结构。本科刑法学教育是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过渡环节。此项特征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既要重视刑法规范解释,也要对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做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其次,从学科知识划分的角度看,本科刑法学教学既要立足于中国刑法学,也要旁及其他研究方向。一方面本科刑法学教育在教育层次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为实现知识体系的衔接和有序过渡,本科刑法学教育必须要为未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基础,这就要求在本科阶段必须对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做些交待和阐释。另一方面,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从事技术性、实务性工作,都需要在技能和知识范围上获得提升和突破。全方位的刑法学教育具有强烈的对比性色彩,建立在比较、借鉴意义上的学习具有更强的实践应用价值。
再次,从内容传授上看,本科刑法学教学既要强调知识的科学性、普适性,也要兼顾知识的时代流变性和学科兼容性。这种定位意味着教学工作应负载下列任务:第一,要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普适性和个别化趋向,并对类型性制度差异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要通过纵向比较,了解本国刑法变化和刑法学学术流变,并对其历史进行反思、对现实进行审视、对未来变化趋势进行预测。第三,对刑法补充性、最终性、经济性等谦抑性内容进行描述和总结,以发现刑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互动的理由和意义。
二、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实然”问题
“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是现代大学的四大功能。在教学改革中,只有将课程设置等与社会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的基本功能。”[1]对照现实,可以发现,与理性需求相比,本科刑法学教学存在着不小问题。
(一)教学观念上的问题。
本科刑法学教学存在着观念滞后和认识偏差上的问题。首先,教学中重知识轻思想、重制度轻观念。其次,对教学分工做绝对化理解,过于突出“专”的教学理念。突出表现为没有刑事一体化思想,在课题讲授中丝毫不涉及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制史等刑事法学内容;更规避其他学科理论知识的讲授,切割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密切联系。再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刑法哲学观念。特别是,无法揭示刑事法学的人文价值和学科内在的精神联系,不能结合刑法文化的发展状况向学生传播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更无法培育学生对刑法文化的精神信仰。
(二)教学内容上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合理。首先,课时分配不科学、不均衡。我国有学者曾调研了十所大学的本科刑法学课时分布,调研结果表明:“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外,大部分高校刑法学课程的总课时为108课时。其中,总论部分与分论各 54 课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超过 400 个,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罪名都应讲解,如果想要在这 108 个课时内,授完讲透这 400多个罪名背后的理论知识,课时明显不足。”[2]
其次,课程内容不系统、不全面。当前,本科高校适用的刑法学教材多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刑法学》。“应该说,《刑法学》这样的内容安排对于深入领会和掌握刑法规范、正确适用刑法规范无疑是很有帮助的。”[3]但《刑法学》所能发挥的实际功效与其“应然使命”相比,仍存在不小距离。第一,《刑法学》的知识内容不能展现它与其他法学核心课程的内在联系,学生学习过《刑法学》后仍不能明确它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第二,《刑法学》基本上依托现行刑法规范,从本质上属于对法律规范的注释。这种对知识内容的限定限制了其理论视野,未能展示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的学科属性。第三,《刑法学》中只涉及刑法规范的注释内容,基本不涉及案例分析。这种编排体例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教授《刑法学》无需结合实践、教学中也无需实践教学的错误印象。
2.教学内容陈旧,且过于理论化、抽象化。这集中表现为:第一,在教材滞后的情况下,教师不能结合最新立法对相关内容做修正或补充,而只是一味地按照教材来讲解。第二,在刑法规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教师对其沿革性缺乏关注和讲解,这就剔除了刑法文化的历史价值,让学生对制度的传承性缺乏认识;同时,由于缺乏比较基础,也使学生无法知晓现行制度的合理性。第三,只重视课本知识传授、灌输,无视或轻视刑法的历史流变性和民族性特征,忽略国情、社情变化,忽视制度的人文基础和文化传统,缺乏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使刑法规范丧失了生存土壤,让学生产生刑法制度在世界上只有一个范本,其生存于空中楼阁的错误认识。第四,在教学中偏重理论知识灌输,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
(三)教学方法上的问题
教学方法上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讲授法功能发挥不足,实务教学滞后。首先是,讲授法功能发挥不足。一方面,讲授法自身存在着短板;另一方面,没有科学运用讲授法。传统的填鸭式、灌输式讲授法不利于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掌握和运用。这主要是因为,填鸭式、灌输式讲授具有强制教育的心理暗示,在无意间凸显了教师和学生间的地位不平等,拉大了彼此距离。从现实情况看,学生要长时间保持对这种教学方法的信心,必须要寻找到其他足以克制此种消极影响的力量。这种力量要么是对家庭的责任、对自身事业的雄心壮志,要么是其他积极的力量。而一旦学生心智薄弱、意志不坚,在遇到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这是讲授法难以孤立存在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实务教学滞后。实际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适用几率并不大,即便有所适用,教师也会无视案例的选择标准,出于节省课时或简练而省略案件的其他内容。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有针对性地解读相关刑法理论,但其弊端却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种方式从本质上违背了案例教学法的初衷。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是围绕案例展开的,其教学内容是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并非扮演知识传授者的角色,学生才是参与的最重要主体。所以,整体来看,运用案例说明刑法理论并不一定是案例教学法。在运用案例说明刑法理论时,案例只是教师用于传授、印证理论知识的一个工具,这其中,案例并非教师讲授的主要内容,理论才是案例借以存在和依托的客体。
三、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和完善
“为搞好刑法学教学工作,必须首先澄清学生可能存在的对刑法的错误认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在刑法学教学中,还必须处理好理论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在授课内容中的比例关系;要引导学生形成刑事一体化观念,重视教学方法的创新。”[4]鉴于此,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要重点围绕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展开。具体而言,本科刑法学教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观念的更新
“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以事实为进路,应该成为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5]这意味着,在本科刑法学教学中应严格树立下列观念:
1.教学互动、教学统一,“教”为手段,“学”为目的。也就是说,教师在教授知识时,要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结果的全方位关注、全方位研究。要改变被动应付的心理,强化教育主动性意识,围绕学生综合素质培育、综合能力提升进行教学反思和改革。
2.将本科刑法学教学同学生主导性职业选择紧密联系。从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的角度看,由于本科高校大部分毕业生主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以,刑法学教学要关注法律职业从业者的一般素质和能力要求,并从其学科知识领域出发对学生有意识地培养、提升。
3.刑法学教学是师生互动的行为过程。在互动中,师生对自身、对对方都要有明确定位和认知。这其中,师生互动的介质既有刑法学理论,更有实践性知识。特别是,要重视实证性、经验性事实对刑法规范和刑法学理论的实践性价值。注意培养学生“理论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的理念和学习方法。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对接、互动,达致知识升华和能力飞跃。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
1.课程体系改革。首先,在《刑法学》这一核心主干课程中增加刑法制度史和刑法学说史简介;增加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的基本成分,让学生对刑法学各研究方向确立清晰、简明的认识;增加刑事一体化思想,对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学的关系进行阐述和说明。其次,对《刑法学》中有关刑事责任的章节进行改革。再次,开设《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选修课。通过选修课的讲授、学习,进行学科支援,加深学生对《刑法学》的理解和认识。
2. 教学内容的改革。 “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在扎实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上,而中国目前的法学基本课程只有零星的‘通识课程,没有一个系统的、扎实的基础。”[6]为扭转这种局面,刑法学要率先垂范,通过学科并融、交流,助推法学教育的革新和发展。在教学内容上,首先,要增加刑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内容,通过研究方法更新,助推刑法学教学效果提升。特别是,在解读刑法学理论知识时要适度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迪学生全面思考,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其次,在刑法学教学时要强化刑法基本理念灌输,特别是,要帮助学生树立刑法谦抑和人权保障的思想。为培植上述理念,一方面需要对刑法分论的基本内容作体系化概括和重组,在讲述分论之前对各章顺序进行调整。可像刘远教授所言的那样:“将我国的刑法分则修改成八章,依次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婚姻家庭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政治安全罪。”[7],然后再依次讲解。刑法分论讲授顺序的调整在于体系性地展示市民主体权利保护的优先性,淡化威权刑法色彩,进一步凸显人权保障理念。另一方面,在教学中可以适度穿插刑法谦抑思想和其制度性实现形式。通过对体现上述思想的各项孤立制度的组合和重组,让学生发现、领会蕴含其表现背后的刑法人文精神。
再次,教学内容要与刑法运作实践相对应。第一,教师教学过程中要善于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第二,教师要向学生展示立法、司法、执法的现实变化,通过对这些制度性变化的讲授,帮助学生修正、补充书本中的理论知识。第三,要重视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对接、互动。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看,本科刑法学教学中应当逐步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将司法考试纳入刑法学教学有其正当理由:第一,本科刑法学教学是为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认可形式是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已成为考察学生是否达到本科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的必要形式。第二,司法考试是法学理论、案件事实、法律制度对接的好形式,将司法考试纳入刑法学教学是实现理论和实际对接、互动的有益方式。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引入上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第一,可以将事涉刑法的内容作为刑法学实训课的必要部分进行讲授、训练;第二,可以将司法考试作为选修课进行系统性讲授和训练。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刑法学教学方法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是,要采用使教师、学生、知识及知识载体四要素有机结合的方法,重点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尤其是犯罪原理以及分则部分较突出的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应注意划清的界限,同时辅之以多种行之有效的开放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运用刑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讲授法之外,下列教学方法需要重点强调:
首先,要推进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可尝试在《刑法学》核心课程之外,设置独立的刑事法律诊所选修课。通过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结合,提高学生刑法理论素养,增强其刑法应用技能,全面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推广“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所谓三维教学法,是指教师有意识地从立法、理论和司法三个层面交叉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具体规范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使学生能够从三个层面理解和认识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并形成“三维立体式”的思维习惯的教学方法。”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益处是:立足于师生互动视角,从学生掌握知识的特点和规律上总结了学生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脉络,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实现了理论、现实、制度的互动和贯穿,既使学生掌握了刑法理论,又增强了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和养成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
【参考文献】
[1]刘远.刑法分则的价值构造[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03):32-34
[2]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 J].教育与职业,2004(23):47
[3]赵微.“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07):50
[4]潘弘,戴佳林. 我国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05)
[5]邓小刚.《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06):68
[6]万国海.试论刑法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J].煤炭高等教育,2005(03):105
作者简介:王利宾(1974-),男,河南濮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在站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法律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