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4-04-29 14:11宋雯雯
大观 2014年9期
关键词:预防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不稳定因素更加活跃。袭警犯罪,尤其是暴力袭警犯罪屡见不鲜,全国每年警察的伤亡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本文通过研究袭警犯罪的原因以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期有效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

关键词:暴力袭警;袭警原因;预防对策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处于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线。这一特性导致暴力袭警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遭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情况頻繁发生,不仅危害了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亵渎。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通过对暴力袭警的内涵作全面的界定,在分析了暴力袭警事件原因基础上,探讨暴力袭警的预防和对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概念

袭警是指执法对象或普通民众故意实施的,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报复泄愤,对人民警察实施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一种行为,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时,被执法对象或围观人员以侮辱、挑衅、示威、施暴等暴力手段阻碍执法、袭击警察导致警察人身受到伤害的不法行为。暴力袭警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拘禁民警,侵犯民警生命安全和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其它警用装备的行为。

二、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产生原因

要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首先要找到暴力袭警行为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暴力袭警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规制袭警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在司法实践中,袭警行为造成警察伤亡的,司法机关往往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或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处罚;袭警未造成警察伤亡的,大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处罚;其他袭击民警情节轻微的,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但是面对日益增多且越来越严重的袭警事件,社会各界对此种法律规制模式和具体形式产生了异议。面临着暴力袭击,警察流血又流泪,实践中有的警察被杀、被伤,有的警察面对公众挨几十耳光也不还手。回顾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刑法对袭警行为如何进行规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妨碍公务罪的法定刑明显过轻,最高刑期才三年;对于袭警行为没有设单独的条款以突出其危害;对袭警行为处罚的起刑点比较高,而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太粗,很难操作。

第二,警察自身原因。笔者研究众多暴力袭警案件后发现,暴力袭警行为的发生有存在警察自身的原因。目前我国警察队伍中依然存在部分不规范的行为。民警缺乏职业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盲目自信的心理。部分执勤民警敌情观念不强,在战术上轻敌,缺少最起码的安全知识。部分民警职业态度不端正,不注重提高自身战术技能。人民警察应熟练地掌握实用警务战术,并能在执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这对于提高制服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增强临战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减少自身伤亡是有很大帮助的。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则是,有的民警从警多年没有开过一枪,不会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执行勤务中有关的自我保护技能;有的虽有培训,但培训教育与实战结合得不够,缺乏实战演练;一些民警执法、执勤战术动作不规范,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方式单一,实战中造成许多不应有的伤亡。

第三,警民关系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警察执法权威缺失,隐藏在其背后的是一种并非和谐的警民关系。当前公安司法机关施行的绩效考核制度,虽然对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但如果把握得不好,容易使一些民警在“名次”的重压下,产生浮躁的工作作风,因而产生相反的效果。目前发生的一些针对公安民警的妨害公务性质的袭警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警察自身行为失范引起的。部分警察在民众中播下了不信任的种子,少数警察的不良行为给社会整体对警察的认知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三、预防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发生的对策

针对以上暴力袭警行为产生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暴力袭警行为。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袭警行为规制的缺陷,笔者主张应该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对侮辱警察、阻碍警察公务进行治安处罚的具体标准,以实现可操作性;明确规定警察违反纪律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其监督的途径,以加强警察队伍的纪律和责任意识,转变当前社会对警察的负面看法,进而加强警群关系,减少袭警行为。此外,在面对已经发生的袭警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违背法律要求,必须强调司法活动的严格性和权威性,确保规范袭警行为的法律能够完整无缺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第二,加强警察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警察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切实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针对在日常治安管理、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规范执法程序,适时组织民警展开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在日常治安管理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一定要加强,要多站在群众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随时都有与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全力抓好警民和谐关系建设。遏制袭警案件的发生,警民和谐是关键。警民和谐关系的建设不仅需要领导重视,相关部门常抓不懈,而且需要全社会参与。民警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用语规范,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真正践行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密切警民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根本措施。此外,要大力推进警务法治化进程。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国内袭警案件频发的现状,笔者提出了一些相适应的对策,并且认为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是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保障。同时,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也会对遏制暴力袭警等案件的发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笔者也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暴力袭警行为必然会得以遏制。

【参考文献】

[1]董邦俊.暴力袭警之原因与多元化防治对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 1月

[2]李锐.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公安简报.2012年

[3]刘金玲.论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及其保障[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6月

[4]孙平. 暴力袭警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J].公安研究.2011年

作者简介:宋雯雯,女,1988年12月生,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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