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3年前我与江某相识并恋爱。2012年10月初,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经与江某商量共同决定留下孩子。江某还答应我孩子生下来后,他就与我结婚。然而,孩子出生不久,江某于2013年底无情地回了老家。最近我与江某取得联系,他明确表示结婚是不可能了,孩子归哪一方都行,若我抚养,他打算下个月过来与我协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问题。鉴于他如此无情,我也只好由他去了。对此我该如何主张与计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对此,你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确定给付基数,对方可能提出回老家后暂无工作,只能按最低收入(工资)标准计算。对此你可要求江某按他所在地劳动者年均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基数;二是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适当多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所付出的精力与费用可能更多,因此,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更彰显公平合理。三是其他不确定的费用。如未婚生育,孩子上户口时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金;有条件的,需要给孩子缴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当然,上述后两项不能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中解决的,可保留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