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兽药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建议

2014-04-29 00:44程灵豪王余良林绍伟
中国动物保健 2014年9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存在问题

程灵豪 王余良 林绍伟

摘 要:自全面实施兽药GSP以来,我市的兽药经营行为得到有力的改善和规范。为明确掌握我市兽药经营机构的现状,对我市66家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笔者通过此次调查结果对目前我市兽药经营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从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兽药经营;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1]。它是保障畜牧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兽药经营管理,不仅能最大限度减少兽药质量风险,维护兽药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而且对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于公共卫生也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市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也可供其他地区参考。

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概念

兽药GSP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ale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Drugs)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2010年1月,农业部令[2010]3号颁布了该规范,并于2010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规定新申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兽药GSP的要求。在此之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即自2012年3月1日起,全国所有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规范要求。2012年2月,农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指出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 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2]。

兽药GSP顺应了历史潮流,使得通过兽药GSP的经营企业软件及硬件设施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相关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也经历了一次质的飞跃。

2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概况

为明确掌握我市兽药经营机构的现状,分别从兽药经营机构的设施要求、相关证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名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从业人员素质情况(如年龄、学历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及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销记录、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等方面等对我市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3]。

2.1 样本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6份,收回62份,收回率93.94 %。根据调查问卷的质量以及地区分布,最终确定有效问卷61份。

2.2 样本调查结果

2.2.1 兽药经营的场所与设施现状

调查人员参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以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我市的兽药经营机构在场所和设施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价。统计结果显示,我市兽药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基本达标率为98.36%,设施情况达标率仅为27.86%。

2.2.2 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现状

由于兽药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对从事兽药经营管理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通过对我市兽药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年龄、学历、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以便于分析研究我市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兽药经营行业的影响。我市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现状调查结果见图1、图2和图3。

图1 我市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年龄分布图

图2 我市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分布图

图3 我市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数分布图

2.2.3 兽药机构经营证照情况

我市的兽药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发动,试点示范,指导并帮助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对照评定细则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改进、改造,截至2014年6月底,我市共接受GSP验收申请 68 家,通过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共66家,其中有1家企业经营鱼药、1家经营蜂药。统计的61家兽药经营企业,全部通过兽药GSP认定,并依法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证照与实际情况均相符,其中有4家企业依法取得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2.2.4 兽药制度及工作台账记录情况

调查人员对兽药经营机构的购销记录、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工作台账记录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购销记录的企业占65.57%,有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不合格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仅占8.20%,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企业占50.82%,全部企业都有近期的监督检查记录。

3 本市兽药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

3.1 兽药经营机构名称混乱且经营规模较小

统计本次调查结果发现,兽药经营机构大多为兽药经营个体工商户,且形成规模与品牌经营的经营机构相对较少。且其名称较为混乱,实际注册名称与店铺命名不符,容易给购买者造成误解。

调查结果显示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1~2人有33家,占全市兽药经营机构的54.10%;3~4人有25家,占全市兽药经营机构40.98%;5人以上有3家,占全市4.92%,表明我市兽药经营机构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3.2 兽药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达标率偏低

我市兽药经营机构场所大部分基本达标,仅1家因处于整顿清理中,经营场所面积不达标;另外我市设施情况达标率仅占27.86%,主要是因为兽药处方药仍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摆放销售,经营固体氯制剂等易燃易爆品的企业没有设置独立专库及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兽药经营机构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等相对不够独立。从整体上来看,我市在兽药经营行业中,各经营部门的场所、条件及设施水平参差不齐;每一家兽药经营机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设施不够规范的现象。

3.3 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质量管理人员存在缺岗现象

调查的我市61家兽药经营企业的184名从业人员中,我市兽药经营从业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36~59岁这一阶段占67.39%,学历普遍偏低,大专或本科学历仅占55.43%。

在实施兽药GSP中,有关企业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了质量管理人员。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特别是偏远地区,平时经营业务量小,质量管理人员多为兼职,因此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后,存在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情况,这种情况在其他方也时有发生[4]。

3.4 部分兽药经营管理不规范

部分乡镇基层兽药经营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后,放松了日常管理。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兽药经营机构的购销记录不够规范,且有34.43 %的企业近期没有建立购销记录。特别是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建立购销记录的意识。而大部分兽药经营人员仅记录销货数量和金额,忽视其他相关数据的记录,如不良反应记录、不合格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等其他工作记录。有一些兽药经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兽药GSP的相关规定对进货程序、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审查,也没有按照规定对供应单位批准证书等进行鉴定,其中仍有49.18%的企业没有保存兽药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若兽药出现质量问题,难以做到有效与及时追溯,也为部分假劣兽进入兽药经营行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我市正积极推进生猪养殖整规工作,加上生猪价格处于低谷期,对我市兽药、饲料等行业有一定的影响,我市2014年停业的兽药经营企业有5家。据调查,部分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均表示,今年行情较差,生意冷清,欠款较多,存在随时停业的心理,从而疏于对兽药经营的管理。

此外,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1家企业都有监督检查记录,门店内还粘贴有农业执法温馨提示宣传提示牌(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以及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签订的《兽药经营告知书》,说明我市的监管部门工作还是有所作为的。

3.5 兽药废弃物处理存在盲区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都没有明确表明兽药经营机构对过期兽药、兽药包装品等兽药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兽药废弃物的基本处理制度的缺乏,导致医疗废物乱倒乱扔、随意丢弃,甚至与生活垃圾混放。这些不但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可能引起水源污染,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5]。

据调查,除部分过期或不合格的兽药退回厂家外,兽药经营企业对兽药废物随意处理,基本上是自行处置。且大多数兽药经营机构几乎没有建立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调查中,部分兽药经营机构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他们也不知道兽药等废弃物该往哪里送,更谈不上主动制定相应制度加以规范管理。

3.6 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现象仍少量存在

在基层,兽药使用、销售的渠道杂、乱、多,源头追踪困难,一些养殖户和小型养殖企业,为贪图方便便宜,从流动药贩处购药。这些流动商贩大多可提供送药上门服务,价格要比正规兽药经营企业所卖兽药便宜,且可提供违禁药物、原料药等正规企业不能提供的产品,因此很有市场,但产品质量却难以保证[6]。

4 对我市兽药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4.1 广泛宣传,全民支持

加大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通告兽药GSP达标企业的名单;实行黑名单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面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督促企业自律;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舆论氛围[7]。

4.2 严格准入,提高素养

首先要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准入制度、兽药经营人员准入制度和兽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验收认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基层兽医人员要对内对外一个样,不能对内宽,对外严;从源头上把好关。

对于数量众多的兽药经营从业人员来讲,他们没有准确的职业定位,鉴于执业兽医师与人医的执业医师、药师已经实行的现状,建议引入“执业兽药师”或者“兽药师”这一职称或者职业,使从事兽药经营人员归属执业兽药师范畴,只有取得执业兽药师资格的方能有资格从事兽药经营。

4.3 诚实守信,记录在案

建立兽药经营者诚实守信档案制度[8],对如有举报及检查出有经营假劣产品或者严重违反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依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其劣行记录至诚信档案。

4.4 建立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兽药经营机构兽药废弃物处理的现状,建议上级部门应加大政策倾斜和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建立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5 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加强GSP后续监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或超范围经营者,要严肃查处。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已通过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加大对违法经营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9]。

强化兽药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兽药使用记录和存放情况的清查力度;健全和规范养殖小区用药档案记录,确保畜禽用药安全,规范畜禽养殖场用药行为,从源头上引导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5 结语

综上所述,自兽药GSP实施以来,我市兽药经营企业逐步走向规范。但是部分企业因为制度因素或者一些个人意识、市场环境等因素对兽药GSP贯彻执行情况有所懈怠。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的优胜劣汰及企业自身的努力,我市兽药经营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将慢慢得到解决,为我市畜禽养殖环节用药的安全保驾护航。■(编辑:狄慧)

参考文献:

[1] 周启星,孔繁翔,朱琳.生态毒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392-393.

[2] 刘业兵.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市场[J]. 中国兽药杂志,2012,46(2):1.

[3] 王俊菊.天津市兽药经营企业调查分析[J].中国兽药杂志,2010,44(4):24-28.

[4] 范小平,谢有志,吴少玲,等.浅谈基层经营企业兽药GSP实施现状[J].四川畜牧兽医,2013,40(1):11-12.

[5] 张光辉,解金辉,张宜娜,等.兽药残留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对策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1,39(6):484-485.

[6] 杨志泉.施甸县兽药经营市场的现状及对策[J].云南畜牧兽医,2011,(6):38-39.

[7] 吴启平.枝江市兽药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湖北畜牧兽医,2013,34(1):37-39.

[8] 解金辉.河南省兽药经营机构现在调查及对策研究[D].河南:河南农业大学,2012.

[9] 谢玉荣,李强,张滢.兽药GSP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当代畜牧,2013,(2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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