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

2014-04-29 00:44邱洪涛
时代金融 2014年21期
关键词:虚拟货币建议

邱洪涛

【摘要】虚拟货币作为网络时代的催生新产物,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也是解决网上小额支付问题的理想模式之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货币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发展中却存在着各种风险,本文针对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深入浅出研究。

【关键词】虚拟货币 洗钱风险 建议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一方面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给反洗钱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对此,监管当局务必要引起重视。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对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洗钱风险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含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比如Q币,网游中的银两等都是虚拟货币。本来只允许人民币兑换网络虚拟货币,而不许反向兑换。然而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民间自发出现了各种网币之间的兑换,甚至可用网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类似货币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正是本文笔者讨论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的用途和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游戏里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甲方玩家从乙方玩家那里将账号购买过来,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甲方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玩家之间就可以在买卖游戏道具时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话西游Ⅱ》为例,游戏允许点卡交易,直接可以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的交易。虽然这些交易绝大部分是单向的,而且用户间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所得。随着日新月异的新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游戏玩家的需求,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将在游戏玩家间建立起来,虚拟货币演变成为游戏玩家的真正的资产。

三、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以及其成为洗钱渠道的可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联众币、盛大元宝、游戏橘子所发行的GASH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发展趋势相当繁荣。中國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与一家调查网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4941人参与)显示,83.5%的青年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31.9%的青年“经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此外青年们还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61.4%),兑换现金(43.3%)。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以来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虚拟货币之所以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活动的途径,是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规模巨大且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而且运营商可以随意调整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关机构对此无法控制。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据相关部门统计,现有的QQ充值点比起我国商业银行中储蓄网点最多的工商银行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目前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2亿多。这些都是Q币和网游银两的潜在消费者,与此相伴的是Q币的功能也被空前扩大,不仅可直接在网上购买实物,还被一些小型网站用于支付工资,甚至通过网民私下交易兑成人民币也是轻而易举之事。如:笔者在对网络游戏爱好者调查中得知,目前一种名叫《征途》的网络游戏账号价位已经卖到9.9万元,并成交。

(二)时间、地域的无限性造成流动性高、难以被察觉

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软件的不同账户间任意进行转移,这种转移丝毫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且很难从软件运行的表面发现,相关转移记录也可因网络用户的注销而消失,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侦查都带来很大困难。

(三)相关法律存在较大漏洞

我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上销售,有专门的商家提供虚拟货币的买卖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实际与理想出现较大差异。据笔者考证,截至目前,我国在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监察部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以下简称《通知》)、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以下简称《办法》)。

但据笔者了解,以上相关规章有存在有误区。比如《通知》,增加了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的审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许可的项目。而这显然和大势是背道而驰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正在加紧行政许可的清理,一些本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在逐渐转变成“备案制”或者“核准制”。行政许可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企业的自主性加大。两个部委出来的《通知》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当其行政执法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另外、《办法》也存在定义误区问题,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空间,法律法规尚且很难有效调整互联网中的问题,而一个存在定义误区的规章,对此恐怕就更加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采取换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设置交易服务网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开《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兑换性——银商“回流”推手

虚拟货币和实物货币,原本是属于两个完全隔离的“池子”。然而,银商这个中间层次的滋生将两个“池子”进行了交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匯。虚拟货币不仅可以购买商品,还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转让,使投机者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多种形式以低价收购虚拟货币,以高价卖出牟利,从而形成了由虚拟货币到现实货币的回流。“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毒瘤不在游戏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变现、赌博、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控“暗地”。而这个中间层,依然游离在《通知》监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账户上转账划拨,网络虚拟货币就能够随时成为各种存款的生息资产,这是纸币无法比拟的。

(六)监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银行已经提出虚拟货币也应为反洗钱的监管对象,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哪些相关行业列为监管对象,因此缺乏对其监管的具体措施。

(七)发展前景巨大

现在的游戏虚拟货币,还只具有价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场平台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种不完善的虚拟货币,是因为它目前缺乏相应的产业基础。然而一旦时期成熟,其将会厚积薄发,形成规模,发展趋势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对应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虚拟货币的这些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也将得心应手,大规模使用,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的以上特点,相比传统洗钱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很可能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钱首选。一旦时期成熟,在虚拟货币发展的具有了市场平台功能,成为一种完善的虚拟货币时,其将会形成规模,洗钱风险和金额将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类“货币”肆意发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相关建议

目前,尽管尚未有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向人民银行报告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已破获的洗钱案件中也尚未发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但人民银行应高度关注新技术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洗钱新手段,并加强相关的资金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一)对虚拟货币与实物交易进行法律、法规控制

目前,我们应对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强已出台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机构有章不循,成为一纸空谈,可将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通知》《办法》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一部网络虚拟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运用现实世界价值体系的方法来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网络游戏市场根本问题。明确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抽查,切实有效的落实此项工作,避免有关企业打擦边球。

(二)建立游戏实名制

尽快实行游戏注册的实名制,在所有游戏ID注册时,必须以实名制注册,这样做,既强化了游戏管理,又对未成年人上网起到限制作用。一个有效身份证信息,在同一个游戏中应该只能注册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进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控制游戏内大额交易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控制游戏内超过正常游戏开支2倍以上的玩家进行交易,对于交易过于频繁、交易额过大的交易,由网络运营商进行登记、关注、甄别与分析,必要时上报反洗钱主管部门,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尽快将相关行业行为纳入FATF反洗钱法律内的其他行业范畴,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其所有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其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运行中的问题只会层出不穷。

(五)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由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行为。

(六)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

对于如何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尝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允许甚至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介入网络金融体系,依托其强大的社会信用及雄厚的资金实力,统一发行网络虚拟货币,这也是目前网络虚拟货币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在网络虚拟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国家可考虑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以增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形成真正的网络一般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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