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中农民工的利益表达现状研究

2014-04-29 00:44:03王淑卿郭知利
2014年24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农民工

王淑卿 郭知利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成员。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弱势群体;农民工;利益表达

科学有序的利益表达可以让农民工群体的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由于农民工的自身局限性、利益表达载体的不健全等因素,农民工利益表达出现了很多问题,不仅伤害到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弱势群体中农民工的利益表达问题,已成为我们迫切解决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农民工利益表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工利益表达意识缺乏

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每个公民都有法可依,都有制度保障。农民工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大部分农民工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利益表达的主体可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也即是说农民工这个群体明显缺乏进行利益表达的主观能动性。由于积极能动性的缺乏,农民工的诉求无法通畅的表达出来,很多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对于利益表达这个问题,利益表达环境的好坏仅是次要的影响因素,利益主体的权益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是根本的影响因素。

(二)利益表达渠道狭窄

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群体事件的突发和频发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都无法避免出现的结果。在当前社会,要有效地化解群体矛盾和社会冲突,客观上需要多层次、全方位的利益表达渠道。衡量利益表达渠道是否畅通主要有两个指标:一个是现有利益表达渠道设置是否完备,另一个是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能通过这些渠道得以充分表达。[1] 就我国利益表达渠道的现状而言,游行、集会、示威、向各级信访部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和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反映等等都是利益表达的良好渠道,这个渠道是以信访部门为主体,多部门上下联动的利益表达机制[2]。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这些渠道大多数形同虚设,很多部门之间不是相互推诿扯皮,就是诉求程序繁琐、成本代价太高,这让很多农民工在诉求权益的道路上频频碰壁。

(三)利益表达方式不当

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在面对长期维权无果、诉求得不到解决的困境时,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暴力对抗作为发泄不满,寻求帮助的最无奈的表达方式。而这种暴力方式通常被称之为“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就是指利益相关方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采用的暴力的、激进的或者其它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的表达方式,如冲击机关部门、堵塞交通甚至自杀自残等等。这种利益表达方式不仅影响社会的团结稳定,也让许多农民工忽视了利益表达的最终目的。

(四)利益表达内容片面

我国法律要求,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创设各种条件来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同样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项权利。但是,从现实的利益冲突来看,农民工利益诉求的内容却十分集中和狭隘,他们利益诉求内容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这一方面,很少有农民工关注政治选举、医疗保障、教育、住房等权利,虽然也有部分农民工关注这些利益,但在关注的程度和利益表达的行动上却远远不及拖欠工资时那样积极和强烈。

二、影響农民工利益表达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工的自身局限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促使人们的生活范围不再局限一隅,传统的以情感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群落生活模式和以田地作为唯一生活来源的生产方式也已经逐步瓦解。生产、生活方式虽然发生了改变,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形成的狭隘意识却仍然根深蒂固地封存在中国农民的思想中,他们大多安于现状,依赖强者。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群体较多的是依赖权威、等待政府发声,鲜少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通道和利益表达渠道来维权。另外,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在进入陌生的新城市后,不能很快地融入城市环境,也不知道该向谁表达,由此产生的自卑心理也明显让很多农民工在利益表达时底气不足。

(二)利益表达载体不健全

社会成员是否能够各得其所,社会秩序能否井然有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和表达载体的完善。尽管目前中国利益表达的合法渠道很多,但在人大、政协、信访、媒体、政党当中,真正是农民工自己“喉舌” 的却少之又少。在缺乏农民 “喉舌”的机构中,农民工的话语难以发挥真正的影响作用,其正当权益也就难以得到各级决策机构的真正重视和保护。而唯一的法律途径也因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知识淡薄、经济成本较高、收效不满意等而望而却步。近几年来,虽然有如“文联”、“商会”等一大批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保护了组织成员的利益,但对于人数庞大、迁移性较强、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工群体而言,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自己的代言组织或自我保护组织成立。阿尔蒙德曾说:“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3]在政治资源匮乏,利益表达载体又不健全的背景下,农民工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三)二元户籍制桎梏难消

二元户籍制度是国家为了促进工业化发展,限制人口流动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推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当时一穷二白的中国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工业的共同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了宝贵的财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也随着社会的大融合逐渐凸显,它将城市和乡村分割开来,造成城市户口居民和乡村户口居民在享受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很多权利上的巨大差距,甚至严格限制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严重阻碍了城乡的统筹发展。相对于城市户口居民,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对农村居民而言仍然是遥远的奢望,更遑论失去土地后远离乡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了。近几年来,虽然有几个发达城市已经取消了二元户籍制,但中国大多城市仍然在贯彻这一制度,如果不下决心,下狠力,从根本上打破二元户籍制度的桎梏,它对农民工群体的危害必然会继续深化,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有序化也只能是空谈。

(四)社会救助意识淡薄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可分为生活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为弱势群体维持生活而采取的各种救助措施。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完善,公民的社会救助意识也比较强。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较晚,整体社会中公民的救助意识还很淡薄。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中国公民更倾向于维护自身权益,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大多表现漠视。同时,长久以来形成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身份地位、经济能力、文明程度上的巨大差距,让城市居民对农村居民产生歧视心理,也让大多社会组织、法律机构更愿意帮助城市贫困人群。农民工群体在陷于权益知识有限、利益表达无力的困境时,没有人主动或无偿地为他们提供权益知识的辅导和法律手段的援助,因此也就无法全面、正确地表达权益内容、积极有效地解决权益问题。

三、解决农民工利益表达困境的可行性对策

(一)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教育培训

近几年来,农民工群体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年纪在20、30、40岁且具备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力军。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年纪较轻、接受知识能力较强,也能很快融入城市生活。加强对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教育培训,势必会让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素质得到提升。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职业技术培训机制,着力培养劳动技术熟练,就业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就业能力。(2)加强农民工法律知识培训。采取政府主导、机构培训、远程教育结合的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让农民工能够懂法、守法,能合理运用法律知识维权。(3)加强农民工心理辅导。“健康的、充足的利益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应当把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建立在释放心理压力,不断揭示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3] 政府部门、雇佣单位、村、社区要做好农民工的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地位,及时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农民工,科学地疏导他们的消极心理、报复心理,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载体

农民工群体利益表达方式不当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表达载体的不健全。要切实解决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现实问题,务必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及载体。首先,要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规范劳动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办等政府主管部门解决群众问题的效度,为农民工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为群众办事。其次,拓宽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适当增加人大、政协中的弱势群体比例,提升弱势群体参政议政的能力,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有真正的“代言”人。再次,政府应引导和支持农民工群体建立灵活的管理、服务、维权组织。农民工群体可根据职业、文化水平、居住地区、流动性等实际情况与政府部门、当地的村、社区等加强联系,建立自己组织,以帮助农民工自身解決生产、生活上的问题,进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后,还应鼓励大众媒体积极关注农民工群体,让大众媒体成为农民工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工具。

(三)逐步取消二元户籍弊制

户籍制度的限制,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无法享有公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城乡统筹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社会也因此剧烈分级分化。长此以往,不仅农民工群体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还会伤害到他们的感情,整个社会经济也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就二元户籍制度已经出现的弊端,党和政府应加强重视,逐步取消二元户籍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把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减少因户口造成的利益差别,让农民工群体能够真正享有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能够为农民工群体提供各种救助,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制度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完善需要形成政府领导、城乡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格局。首先,应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社会救助网络工作机制,同时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尤其是对农民工群体救助经费的投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街道(社区)、乡镇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乡镇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村,村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到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最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王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以川北某地开发区失地农民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4页

[2] 朱小超.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以农民工为例[J].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6

[3]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

[4] 孙力:《重视表达权的社会和谐功能》,《文汇报》2007年5月2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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