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新波
在2014年广东省卫生工作会议上,林少春副省长提出五点重要指示。其中有两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扩张。凡公立医院数量与服务量超过本地总资源75%的不得扩张;抓紧推出医生多点执业。如果真正实行了,确实可以使社会资本办医进入一个发展的快速时期,我用4个字来总结就是——“开源节流”。
这两点指示,看似简单,假如没有“干货”——强有力的行政干预,绝对是实行不了的!
我苦思冥想地想出以下30条,意在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思考。这30条一定不全面,也许会引起某些部门的不理解,也或许保留着计划经济的思维,对社会资本办医还认识不够充分。但只要大家不要将公立医院当成是自己的,只想到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需求,我想一定会理解这30条的。
一、关于规划与准入
规划是政府根据自己的资金和当地医疗的需求来制定的。如何落实“让市场在资源配备上发挥基础性作用”,我们要变规划的权威为规划的引导,给社会资本松绑,甚至允许社会资源可以超越规划地发展医疗。
1.各地在政府保证基本医疗供给的基础上,制定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办医的比例。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当地总量的25%以上的发展空间。除非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
2.让社会资本自由选址,实行社会办医选址优先,准入优先。
3.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前一年的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来年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资本办医,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由市场来配置,风险自担,不予以干预。
4.医保或政府应该优先购买非公医疗机构低于公立医院的价格而服务质量同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5.医保或政府应当支付营利性医院的基本医疗部分。其余由服务提出者自负。
6.放宽对非公医院的技术准入,对于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及中医医院等类别的医疗机构,政府应当给予大力的支持。
二、制定公立医院的负面清单
总原则是: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和贷款发展。
7.政府有权也必须对公立医院发展规模行使严格的行政性干预。
8.禁止公立医院以贷款、集资等方式新建或改扩建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
9.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自身功能定位,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原则上不再增设或扩大医疗美容、健康体检、康复等非治疗性项目。
10.要求大型综合性医院把慢性病的治疗与康复下沉到县区一级的医疗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疑难重症和科研教学任务。
11.高端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总量的10%,并逐步从公立医院退出。
12.政府与支付部门适度控制大型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支持大型公立医院的医生到基层医院多点开设门诊。
13.各级政府部门保证对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投入,不得以各种名义从公立医院提取和变相提取资金和财物;不得拖延对所有医疗机构的付款。
三、关于医院改制与整合
区域性的公立医院整合是必要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混合办医容易混淆办医的意志,性质改变后的“公立医院”名称也随之变更,使其名副其实。
14.各地政府牵头对本地公立医院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可以把县区级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整合为2~3家政府举办的医疗中心,解决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医疗急救和公共应急任务。
15.禁止各级公立医院以托管、合作、租赁等名义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16.鼓励医疗资源富裕的地区进行公立医院改制为全社会资本的非公医院。尤其鼓励国企医院、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改制。
四、其他支持措施
17.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拒绝受理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申请。
18.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按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依法予以登记,核发相应证照,并实施分类管理。
19.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现有三级公立医院按照“总量不变”的原则,已有的大型医用设备可按规定史新配置,但不再批准新增配置。
20.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新增配额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占比不低于50%;全省新增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占比不受限制。
21.继续推进区域内检验检查资源共享。积极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中心职责,建立区域内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业务集中委托机制。探索第三方影像检查机构准入及管理制度。
22.新建或转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的,用地可以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应,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本保留,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3.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4.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并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和扶持,非公立医院获得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科研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25.建立非公立医院评审评价制度,将愿意且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院纳入医院评审范畴。
26.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范围,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的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审核的条件。
28.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自由多点执业。凡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时间累计达到IS0个工作日/年的,该医师可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常驻执业人员,可作为校验及评审评价时的人员依据。
29.加强对所有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按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制度。
30.加强对各地政府发展社会资本办医的监督,达到“发展生产,保证供给”全方位办医的目的。以群众满意度提升与否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