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成功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较好地平衡了辩诉双方的利益关系,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辩诉交易提供了一个解决我国面临的司法困境、化解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的良好途径。从我国司法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辩诉交易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一、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诚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的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肯定是难以成功的。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存在大量的辩诉交易的客观事实,我们所需要研究的并不是如何“引进”而应是如何“改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说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1、减少积案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产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改组或者重组,产、供、销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调节转化,各种环节不可避免地出现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有些犯罪分子专门钻这些改革中暂时出现问题的空子实施犯罪。犯罪案件较大幅度的上升,又表明司法机关负担日益加重。这种客观现实,就使得在诉讼资源不太充足的条件下,采用一种更为简单易行的制度来提高效率已成为必然。
2、节省诉讼成本的需要
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花的人力、财力,包括投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二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由国家支付的生活费用和看守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三是办案经费,外出调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复制案卷等所有这些都属于司法资源的范围,均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更突出了辩诉交易在节省诉讼成本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运作的“辩诉交易”
如果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尤其是侦查与检控制度进行一定的考察,不难发现,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诉交易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大量以“偏离法律规定的方式”运作的“辩诉交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形式:
1、量刑交易。在我国,辩诉交易中绝大多数是量刑交易,而量刑交易中绝大多数是明示交易。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為典型的一种辩诉交易形式,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刑事政策。“坦白”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做出有罪供述;所谓“从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坦白认罪而在量刑上获得的“量刑折扣”。
(2)自首、立功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法律规定明示可以进行量刑交易,因此这种交易的风险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交易风险要小得多。
2、指控交易
在我国,较量刑而言,指控交易只占少数。司法实践中的指控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放弃指控,司法实践中,“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就暗含了与“胁从者”进行交易的内涵——要求胁从者检举揭发首恶者,以获得对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交易条件。
(2)撤销指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即所谓相对不起诉制度,事实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指控交易:犯罪嫌疑人认罪、检察官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起诉、撤销指控。
三、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
1、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首先应当限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为此,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严格限定,应为轻罪案件。为了和简易程序衔接,可规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对法律规则的运用限制条件对于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辩诉交易的适用应当限制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包括:第一,被告人在明知、自愿的基础上做出有罪供述,选择辩诉交易;第二,控辩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交易内容的限制。考虑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大陆法特征,以及辩诉交易的可适用性,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内容可做如下限制:其一,量刑交易所能给予的量刑折扣限制在法定刑的1/4或者1/3,量刑折扣过小,则对被告人缺乏吸引力,量刑折扣过大则可能会给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的过度刺激,有可能导致无辜的被告人选择做出有罪答辩,其二,禁止进行犯罪性质交易,即不允许进行降格指控,因为降格指控与我国传统定罪观念不符。
4、辩诉交易程序的设计。辩诉交易的基本程序设计为:由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辩诉交易申请,应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控辩双方随后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则被告人认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建立相关的制度与程序。实行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与程序,包括侦察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广泛参与程序,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会见通讯以及辩护人的在场权的保障等等[]。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现阶段还缺乏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契约观念深入人心、司法诚信的品质不断提升,控辩双方的力量趋向平衡,辩诉交易必将成为可能。我们完全可以“师夷长技”,设计出更为合理的辩诉交易规则,使各参与方博弈的结果更趋于法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
[1]周贺.辩诉交易首次亮相我国法庭[N].中国青年报,2002-4-22(4).
[2]杨锐新.理性看待辩诉交易——访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N].法制日报,2002-04-28(3).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