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2014-04-29 00:44徐国荣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徐国荣

摘 要 在著作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作为著作权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方式,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对于其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立法显得相当滞后。本文从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出发,探讨分析其在我国现有制度下的完善与实施的重要。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件,其中知名人物吴冠中诉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城古玩拍卖出售假冒其名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精神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该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给予肯定。最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各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3000元人民币。还有较为早期的“北大荒拆除篱笆墙”采访文章被剽窃案件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九万元,其赔偿数额超出了其稿酬的十倍。王东生等人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出合理限度翻印其作品作为教学使用的侵权案件中,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判令其支付原告精神慰金9000元。这一系列的案件反映出我国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很有必要的。

一、著作权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

著作权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在著作权和著作权修正案三损害赔偿中都没有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从总的知识产权法来说,著作权的修改和商标法和专利权法的赔偿标准都是以财产标准赔偿为主,而著作权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似乎在损害赔偿中被忽略。

单纯就拿著作权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来寻找法条支持。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依照法条来讲,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那么接下来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给予侵权人带来的利益有些时候是荣誉,也无法实际获得赔偿。合理开支是可以获得客观的计算,但是所带来的损失却无法用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获得赔偿。那么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这条是否仍然试用呢?答案也存在可疑性质。著作权中的人身损害包括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损害,一些发表了的著作作品也许可以从间接的财产损失获得赔偿,但是另外的一些未发表,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发表著作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人身权受损只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获得补偿。而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各地的赔偿标准本身就不同,而著作权法的损害赔偿数额限制在五十万以内,著作权修正案三的损害赔偿在一百万以下,故意两次以上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二到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意味着有可能到达三百万。如果单纯的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试用第三款甚至到达三百万在中国目前的损害赔偿数额从来没有的事情。如果是精神损害赔偿到达三百万是极不合理的,超出了一般的精神的损害赔偿。有学者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五十万以内赔偿,法官会按照实际的情况少于五十万进行判决。个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将损害赔偿五十万改为一百万是可行,但按照同样的逻辑,一百万改为两百万甚至三百万也无伤大雅,因为法官会在实际判决中少于两百万和三百万判决,甚至一千万都一样。这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出现,都明白是不合理的。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法官是需要限制的。这就需要我们去理解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意义-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

法定赔偿的含义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法定赔偿是指指法律直接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法官没有丝毫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民法通则》中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损失数额的规定。从广义上讲,法定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赔偿数额或一定幅度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我还是比较支持广义上的法定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指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确定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在无法查清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数额时,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范围内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或者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在赔偿数额幅度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一是为了激励创新,二是为了强化社会公正,主要是从保障权利人和社会的利益平衡以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出发,三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很有必要性的。

三、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建议

在利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不能按照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来运用,需在各自的地域形成自己的损害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域的司法解释当中,不同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同,有的仅不得高于2万,有的没有上限。由于现在的社会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逐渐缩小,在立法实践中,可以统一确定合適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而在确实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是否合理,影响最终赔偿数额的公平、公正,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著作权侵权的特点,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状况。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考虑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情况,有背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初衷。同时,在考虑的相关因素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状况应该是核心因素,并且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重点考虑。

第二,侵权人的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与侵权的具体情节是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反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在不同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不一样的,因此,应予以考虑。在相同情形下,故意侵害他人著作人身权的,应该比重大过失侵权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侵权的应该比一般过失侵权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否则有失公允。同理,侵权的具体情节,如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行为手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造成损害的后果,及主观恶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一并予以考虑。

第三,社会危害后果。在有些案件中,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等损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这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就应将社会危害后果也应考虑在内,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其实也是在维护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不考虑社会危害后果,两个案件的其他部分都相同的情况下,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与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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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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