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探讨

2014-04-29 09:11张一孙金玫
2014年33期
关键词:引言营业税营改增

张一 孙金玫

作者简介:张一(1990-),男,汉族,河南郑州人,在读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孙金玫,(1990-),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在读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截止目前,我国已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而建筑业的“营改增”最早将于明年年初施行。作为“营改增”最难实施的三大行业之一,由于进项税难以抵扣以及行业业务的复杂性等问题,建筑业税制改革推进工作困难重重。本文就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基于以上探讨提出有关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业一、引言

李克强总理在《求是》杂志刊登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他指出,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并在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2014年年初我国将铁路运输以及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又正式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改革工作的试点范围,随后将继续推进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改革试点。建筑业作为营改增工作最难啃的几块骨头之一,其税制改革进程已迫在眉睫。

从前期情况来看,“1+6”营改增试点都已取得突出成果。截止2014年2月,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开展26个月,涵盖范围也从最初的上海地区发展到全国地区,试点范围内的工作开展为营改增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在改革工作取得突出成果后,营改增工作逐步进入深水区,建筑业的税制改革工作已经被提上日程。建筑业经营活动涉及建材业、房产业、大型机械制造业以及租赁业,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其征收方式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这可能导致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举个例子,在施工方的购进成本中,建筑材料、设备占用很大部分,这部分物资在购进时已缴纳过增值税,但是在实现销售收入时却缴纳营业税而导致没有机会抵扣增值税,税负增加的同时也导致增值税流转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企业税负的减少,有效避免重复纳税,具有积极影响。建筑业本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很大,企业若想享受国家改革带来的利好,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行业“营改增”的研究和准备工作。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重復征税问题亟待解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将工程成本中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扣除。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现有营业税体制下,企业是需要对营业额全额计征的。建筑业的工程成本中含有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购买款、使用费等,在取得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并计入产品成本,在计算营业税时就包含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也征收了3%的营业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这一特点使得建筑企业在取得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计入产品成本,而在确认收入形成纳税义务时抵扣,最终将部分增值税转嫁下游,减轻税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2.行业内部营业税税负有失公允。建筑业发展迅猛,其业务活动从劳务输出发展到货物与劳务的混合销售。《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按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但上述情况仅限于销售“自产”货物,其他情况即销售外部购买的货物则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重复征收。同样是销售货物却区分“自产”和“外购”,这种做法有失公允。此外,建筑业安装、修缮、装饰等劳务与征收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工作性质相似,但两者属于不同应税范畴,计税方法导致税负也相差悬殊。

3.税收征管效率低、成本高。现行税收体系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营业税属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而国税系统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并且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文提到建筑业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就经常需要税务系统之间的沟通协作,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效率。“营改增”后,纳税环节环环相扣,不仅便于国税局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偷税漏税。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1.试点工作成果显著。“营改增”工作首先于2012年1月在上海试行,随后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扩展到北京、天津、浙江、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并取得预期阶段性成果后在全国进行推广。2014年年初我国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到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到目前为止,参与“营改增”的企业整体上税负有明显下降,并且对于个别税负上升的企业,政府亦采取了相关扶持政策,两种税制完成了平稳转换,深化调整了产业链布局,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在“营改增”工作正反两面均取得宝贵经验。前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进一步验证了“营改增”工作的可行性,将建筑业纳入税改范围指日可待。

2.建筑业具备“营改增”条件。建筑业作为我国第二产业,其资金在生产经营中的流转与制造业类似,都存在供、产、销三个过程并不断循环。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并形成工程实体,到最后形成产成品收回价款,建筑业各环节存在计算增值税的条件。

3.国内外环境提供改革契机。党的十八大指出,我国在继续进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目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不断深入,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经济结构加速优化,不断挖掘市场潜在需求,在经济体制、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营改增”工作不断深入,建筑业改革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全球已有153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制度,其中有90个国家和地区对劳务、货物均征收增值税。欧盟等经济发达地区对增值税征收范围几乎做到全覆盖。

四、改革对策和建议

1.提高企业增值税抵扣意识。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之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首先培养并提高相关增值税抵扣意识,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比如,在工程物资供应商选择方面,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供应商,小型供应商虽然有可能提供较为低廉的价格,但是往往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不利于企业税务管理。同时培养财务人员识别专用发票真伪的能力,加强“营改增”工作实务培训,专人管理票据并及时做好抵扣的申报工作,避免税负的增加。

2.推迟购置非急用固定资产和劳务,合理避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前,可以推迟非急用资产的购置计划,等相关税改工作开始后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这将明显减少企业税负。

3.企业尽可能自行采购原材料。材料费用的进项税额是整个工程项目可抵扣税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由发包方提供原材料,施工企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无法获得抵扣机会,能够抵扣的项目就只有机械使用费和一些其他直接费用。因此,企业“营改增”后尽可能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轻增值税税负。(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路宪文.谈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J].企业研究,2013(02).

[2]赵桂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3.

[3]张墦.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1).

[4]吴金光,欧阳玲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宄一一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政问题研究,2014(2).

[5]向小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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