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金融监管可谓漏洞频出,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取超额收益。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一些弊病,只有从根本上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才能根治当下的监管问题。本文探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存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建议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984年开始,经过了将近二十年的改革与完善,至2003年,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曾经一度适应了当时的发展需要,推动了当时金融监管的顺利执行。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了。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出现了许多新特征:随着金融集团的兴起,混业经营的趋势在我国越来越明显;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元化的客户需求,推动了金融产品创新的浪潮;随着外资金融机构进军我国市场、同时中资金融机构不断向海外扩张,我国金融业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等。为适应这些新特征,我国金融监管也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审视,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存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合混业经营模式的需要。当今世界金融业迎来了混业经营的浪潮,各国金融业都普遍表现出业务综合化、一体化的趋势。在这股大潮推动下,我国的金融集团化趋势也不断加快。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金融集团。这些金融集团往往综合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联也是十分密切的。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代表非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莫属。以中信集团为例,中信集团旗下就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是制度落后于市场。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如果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的框架,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弊病,比如: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监管的失灵和低效等。不可否认,混业经营与金融集团的形成与发展给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第二,金融监管的改革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创新的趋势十分明显,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相继问世,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元化的客户需求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的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创新产品也是层出不穷。然而,我们必须看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为金融市场注入生机与活力,使得金融体系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但是,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风险。如果缺乏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就会让金融创新的过度发展引发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就印证了这一点。正是因为缺乏对各种创新形式的证券化衍生产品的有效监管,造成了创新产品内在风险的不断累积,并最终爆发,继而引发了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虽然我国在金融创新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金融产品创新已经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建立在2003年的架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改革进程也是十分缓慢。很明显,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制度建设都已远远落后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可见,积极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严格审慎的监管也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巨大挑战。
第三,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不足。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之上,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则明显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机制建设。第二,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都是面向商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维权问题,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交易、市场滥用、金融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等各种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屡见不鲜。事实证明,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不足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
第四,缺乏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军中国市场,同时中资金融机构也不断向海外扩张。我国金融业已逐渐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之中,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链条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危机,我国金融市场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和影响。历史上,历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都会带来一定冲击。目前,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程度还相对较低,所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十分严重。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程度逐渐加深,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范围就会变广、影响力度也会加大。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往往是以国家为一个主体,各个国家所采用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相互之间也缺乏合作和协调。同时,我国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方面也存在着很大不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还存在很大空间,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借鉴美国的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眾多问题在我国金融监管中也多有所见。有鉴于此,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目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金融业将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混业经营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机构性监管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监管冲突、监管的重叠和真空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循序渐进地实行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与机构性监管不同,在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方面,功能性监管是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为基本原则的,它可以有效地减少上述机构性监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功能性监管能否有效实行,取决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的规模和范围效益能否正确的理解和分析。因此,我国在实行功能性监管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对其中的度的把握。
第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虽然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是只要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可以把它带来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规避其不利的一面,进而发挥出它对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在金融创新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因此,我国必须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意识、丰富其金融创新的手段,扩大其金融创新的范围。当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严格审慎监管,完善创新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金融监管的体系制度建设与金融创新的步伐保持同步,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程度。
第三,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当今金融监管的工作中,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了。对我国而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已经势在必行。具体地,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将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出台并完善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投诉及救济机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加大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充分并及时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提高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第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无法应对和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了。为了适应和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应该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以有效地监管跨国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相互分享和交流信息、在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共同研讨战略和形势;重点关注亚太地区的金融稳定,加强中日韩以及东盟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等。
四、结论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虽然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我国仍然需要对金融监管體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有所认识和挖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借鉴美国的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众多缺陷在我国金融监管中也多有所见。有鉴于此,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为我国今后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提出了政策性的建议。总之,我国应该积极面对新的历史挑战,抓住新的历史机遇,更积极稳健地优化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实现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卞志村.金融监管学[M].人民出版社,2011.
[2]曹凤岐.美国经验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J].国际金融,2011.
[3]巴曙松.危机开启金融监管的新时代[J].金融博览,2012.
[4]操伟.关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2.
[5]陈金洋.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
作者简介:杨羽莎(1989-),女,汉族,天津人,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