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慧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的规定,但在明确例举的证据形式中并未包括现场笔录。本文从实践层面上分析现场笔录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视角,提出现场笔录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确有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现场笔录;行刑衔接;必要性
一、现场笔录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和犯罪事件频发,其中的许多案件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都是涉及范围广、关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重要案件,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社会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近年来更因内地疯狂购买“洋奶粉”事件引发诸多外交争端。因此,打击此类犯罪势在必行。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必然性
我国实行独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两级分类结构,这不仅对广义违法行为进行了质与量的区分,而且对相应机关的职能划分、不同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区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以理想中“一刀切”的形式存在。如对一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初期所取得的证据认定其为一般违法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收集取证,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证据显示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应当将此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机关。还有另一种情形,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不是因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犯罪“量”而进行判断,而是因行政违法次数超过法定额度而进行相应刑事处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五款中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
不管行政违法案件因何种原因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行“行刑衔接”,移送刑事案件必然需要移交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而且这些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中具有关键作用。因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执法方式比较灵活,能夠在第一时间取得大量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这对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引导和帮助,部分证据甚至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是,若行政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需要重新取证的话,因移送案件时间长,不得不面临证据灭失,无法重新取证的风险。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关键证据缺失最终导致案件因证据不确实充分而无法正常审判。因此,行政证据能否在在刑事司法中予以适用,对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现场笔录证明作用的广泛性
现场笔录是行政证据中最为特殊,也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现场笔录不仅证据形式具有多样性,证明作用同样具有多样性,其可以证明程序法事实,也可以证明实体法事实;既可以作为“事实的证据”而存在,也可以作为“证据事实的证据”而存在。现场笔录证明作用多样性的天然属性,为现场笔录在刑事司法中适用提供了先天条件。
现场笔录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程的实况记录。这些记录在行政执法中可以用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在刑事司法中,现场笔录同样也是对和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扣押过程时所作的实时记录,可以在证伪证的过程存在。例如收集物证,行政机关在提取物证或者以照片、录像方式提取物证复制件时,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现场笔录》中应记载提取物证的机关、人员、提取时间和地点、提取手段(过程)、物证所有人(持有人)及物证的基本情况。现场笔录内容上包含了在现场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提取有关物品和文件的情况,因此可以证明这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来源的真实性。另外,现场笔录可以在证明证据可信性发挥作用。例如,我们通过现场笔录和行政违法者的口供进行比较,看两者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吻合,以此来判定口供的可信性。在实践中现场笔录可以作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补强证据,发挥补强证明的作用。
当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交到刑事侦查机关部门后,案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转同样需要证据的支撑。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证据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的关键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同时,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证据本身证据链的过程也同样需要现场笔录。因此,现场笔录不管是作为证明单独案件事实的证据还是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现场笔录在特殊案件中的不可或缺性
现场笔录在刑事司法中对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和证据事后无法取得的特殊案件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等机关,涉及领域多达几十个,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且证据内容对司法机关来说往往主次不清,大量的专业术语令司法工作人员望而却步。刑事侦查办案人员在侦查办案方面是专家,但对行政领域的专业知识则相对生疏。例如,涉及税务犯罪案件,纷繁复杂的账目和计算方式,不是一般的司法人员能操作的。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现场笔录。行政案件专业性强的案件,比如证监会、药监、食品等部门,其在行政执法中现场制作的记录不仅对案件事实具有很大的证明作用,而且也是刑事侦查人员厘清案件事实的最佳材料。因此,在此类涉及专业知识的特殊案件中,现场笔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除了上述所指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证据事后无法取证的特殊案件同样对现场笔录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证据事后难以取得证据主要是指环境犯罪犯罪案件,在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所见所闻本身就是证据,而且许多证据本身不具有重复收集性。比如大气污染犯罪,或许在某个时间点,污染指数达到犯罪标准,但污染物可以随着大气流动、扩散,随着时间推移证据就可能随之消逝。在在线监测仪器未全面覆盖的情况下,现场笔录记录内容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6,125.
[2]刘万奇.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