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亟需深化改革

2014-04-26 01:01:39牛文海
经济师 2014年3期
关键词:经办社会保险职能

●牛文海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亟需深化改革

●牛文海

文章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普遍存在数量过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的状况,各社保分支机构自身建设也不容乐观,至少距全国统筹的要求还很远。由于统筹层次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的诸多问题不断显现,经办机构名称不统一,级别和隶属不统一,编制和职能不统一,业务流程不统一,信息平台不统一,社保经办机构很难独立自主运行。所有这些对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文章就此展开论述,提出改革建议。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 问题 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说明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已经引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的顶层设计不仅在制度建设方面,而且机构建设也应同步进行。在历次全会重要文件里专述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系,这是首次,这说明社保制度的运行,是依赖于社保经办机构队伍的建设和努力工作实现的,其职能体现和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不断成长过程。随着社会保险的制度覆盖人次的逐年提高,我国将“广覆盖”提升为“全覆盖”虽是一字之差,但中国的经办服务机构现状与之匹配的难度却大大增加。当前社保经办应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为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社保经办进行改革。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共有3223个,社保经办机构有8411个,平均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有2.6个经办机构。一些地方超过3个,普遍存在数量过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的状况,五险统管的社保经办机构还远未建立。各社保分支机构自身建设也不容乐观,至少距全国统筹的要求还很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人手紧张和经费保障不足已经成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有着超百万人口的大县,社保经办人员却仅区区十几人,机构不够健全,必要的复审、稽核无法实现,只是疲于应付一些日常的工作,这不利于社保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经费的不足也制约着政策的执行、事业的发展,也对从业人员积极性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中存在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容易协调,管理成本高,管理运行效率低下,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的问题。再次,统筹层次不统一,造成政策执行不到位。目前,虽说我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但实事上,各基层单位人员经费来源于地方,管理受地方管理,造成地方利益高于全局发展,国家政策有时被地方的一些土政策干扰,导致流于形式。地区发展不均衡,政策制定执行的偏差,致使参保人员转移流动不够顺畅。此外在人员素质、经办程序、权限设置等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情况。所有这些由于统筹层次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的诸多问题不断显现,经办机构名称不统一,级别和隶属不统一,编制和职能不统一,业务流程不统一,信息平台不统一,社保经办机构很难独立自主运行。所有这些对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改革建议:

第一,结合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尽快落实后续修订立法计划,统筹规划、加强协作,明确目标、任务,力争配套法规政策修改完善。适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由于《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能、设置及经费保障等有提及,应及时细化,适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进行明确。明确经办机构性质,细化业务职责,规范组织结构,统一管理模式,统一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明确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等问题,为经办机构建设创造全面规范的制度环境,使社保经办机构能够充分行使所承担的职能。尽快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条例”也有利于把经办服务体系改革推向前台,早日对经办机构的性质、定位和职能等诸多问题定下来,以推动经办体系改革前行。

第二,建议在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成立全国社会保险管理总局,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会保险职业队伍。实行动态的负荷比管理机制,每一个经办机构可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向独立自主运营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过渡;建立全行业统一的管理经办体制,实行全系统的垂直管理,理顺行政管理职能,制订业绩考核机制,建立考核奖罚制度。

第三,建议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将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等三个类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显然具有行政职能,如社会保险稽核、征缴等职能。因此,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定性为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笔者倾向于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编制由上级经办机构和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与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完全脱钩,完全参公管理,这样做有历史的原因也是客观现实的要求。

第四,社保经办经费的保障。经办机构行政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就不可避免地受同级政府的影响,管理受地方管理,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处理,各地财政情况不同,经费的保障水平难以保障和统一。这要求我们的统筹层次提升,而这样的保障,又不符合社保经办机构的行业特征,不利于社保制度建设,不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因此,经办机构的经费支出应视为制度运行的行政成本,应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列支。从国际通行的惯例来看,不管什么模式,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将行政成本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之中,作为社保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成本来对待。在统一模式里,虽然经办系统是由国家建立的,经办人员是国家的雇员,但其行政成本都列入基金支出之中。

上述四项改革建议,基本可以确保社保制度运行质量,从根本上解决经办机构经费保障不足,解决投入体制的分散化,在全国迅速建起统一电子核心平台,从而保证制度运行质量、提高参保人员流动性的保障和弥补制度设计中的一些不足。

目前世界各国经办服务模式中呈现出的这些规律,也适用我国,中国社会保险事业和经办服务体系改革也应遵循这些规律按照其发展的基本方向、制度目标进行规划和运行。

[1] 王雅洁.全国养老统筹22年未果社保经办机构改革提速.每日经济新闻,2013.12

(作者单位:河北省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永年 05715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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