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严法治吏给中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2014-04-23 17:06马三军
2014年5期
关键词:廉政启示

马三军

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始终注意吏治,而以明朝最典型。明朝的“严法治吏”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在稳定当时社会秩序和惩治吏治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中国正在加强廉政建设,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鉴于此,我们不妨分析和研究一下历史上明朝“严法治吏”的方法和经验,对于促进新时期的廉政建设将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严法治吏;廉政;启示

明朝确立的“严法治吏”的制度,与当时执政者的主观思想和经历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当时特殊的社会因素,是主观原因与客观背景统一作用的结果。30年的改革开放促使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腐败的蔓延,腐败的持续恶化不但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威胁到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地位。中国要加强廉政建设,就必须加强治吏。

一、明朝严法治吏的原因及其基本指导思想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已走到了尽头,成为社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统治者采取的对策是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更加注重采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主要工具。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集团大多出自社会底层,对于元末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况有切实感受,强调用重刑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纪律与统一。朱元璋曾自称:“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为防止贪官污吏横行,确立了“重典治吏”的法制指导思想。

由于受儒家人治指导思想的影响,人治重于治法。自从两汉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后,封建统治者便强调对人的教化,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法制指导思想,但明初统治者的侧重点在于使用法律手段进行教化。这样强调严法治吏也是顺理成章的。

二、 明朝严法治吏的经验与启示: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明朝,从官员的选拔、录用到监督等法律制度已发展得相当完备。这些针对官吏的法律制度,其根本出发点是正确的,俗话说“官清民自安”,而事实也证明明朝封建统治者“重典治吏”的法律措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统治者执法也日趋严明。

在封建时代,一般情况下,执法的最大困难来自统治阶级内部。封建统治者本身享有种种法律上的特权,但是,它的某些集团和个人由于剥削阶级贪婪本性的驱使,不以享有法定特权为满足,这种攫取法外特权的活动,构成了对封建法制的严重威胁。有头脑、有眼光的封建统治者,它们逐渐懂得,“法之不行,始于贵近”要让老百姓守法,首先要使贵族和官吏守法,因此特别注意限制和打击攫取法外特权的活动。于是“严法治吏”便应运而生,从而促使官吏素质的提高。官吏素质的提高利于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稳定。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明朝执法严明,但是他的贪官污吏仍是朝杀暮犯,其原因主要是皇帝自己破坏法制,实行人治的政治体制,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满意的贯彻,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制度和“厂卫”干预司法等都是对封建法制的破坏。

时值今日,三十年改革开放给予我们某种引以为荣的自豪,但我们也不时会从各种媒介获悉一些骇人听闻的“官倒、贪污、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不可不否认,举国上下对中国社会吏治腐败的体会是深刻的。廉政建设已引起国家的重视,特别是我们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就更需要一个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组织系统,然而,目前中国的贪污腐败现象的确令人担忧,它已不再是极个别的现象,极个别干部,而是涉及到不同的行业,不同层次的国家官员。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要得以成功,就必须加强对国家官员的管理。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廉政先治官,治官要从严。

在我国封建社会明朝建立的严密的官员监察制度配合当时的“重典治吏”的法制指导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和防止官吏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党和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腐败现象的严重社会危害,并且肯定多数执政官员都是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讲:“少数”两字形容腐败未必适用中国所有的地方,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任重道远。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危害社会特别是执政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我们必须加大惩戒力度,从严处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本来很多应该绳之以法的腐败现象,却被代之以党内处分,行政处分。这无疑会助长贪污、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会进一步导致政权的软化,各级官员会普遍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很难发挥法的威慑作用,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使官员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并进一步促进官员严格自律,治其根本。中国封建明朝“严法治吏”强调一个“严”字,执法不严等于无法,中共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法具有权威性,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结合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传统,明朝“严法治吏”的法制指导思想可以在当前的“廉政建设”中借鉴利用,我们应该把明朝的“严法治吏”与当前推进的公务员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推进廉政建设发挥良好的作用。

(二)建立严格的官员录用制度。

官员自身素质如何,往往决定他本人的做事态度和工作能力。因此,选拔的官员应该具备良好的素质,包括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当前的国家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为我们推进严格 的官员录用制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证。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存在着跑官、买官的现象,不是任人为贤,而是任人为钱。其结果势必造成品行卑劣、素质低下的人混进官场,这样的官员还能不腐败吗?现实生活中的凭关系、凭钱财当官的也不乏其人。如果有足够严格的任官制度,将这些鱼目混珠的人排斥在官场之外,对于提高官员的整体素质,不是大有裨益吗?官员的法律素质非常重要,如果执法者本身不具备法律素质,没有法治观念,根本谈不上执法,更不用说严格执法了,自己不懂法,如何要求别人遵法、守法。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特别是基层,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使得一些根本不懂法的人混进执法队伍,对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形象,所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非常重要,要逐渐净化执法队伍,对于通过培养可以提高的可以继续录用,反之要坚决淘汰,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同为华人执政的香港和新加坡政府。

(三)改革监督机关产生办法,加强监督人员的管理。

每当人们看到一些触目惊心的贪污、受贿案,循私枉法案在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时,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有党组织监督、职代会监督、人大监督吗,难道都失灵了?”各种监督机构都有,问题不是严格执行监督职能,甚至根本就不监督,权力缺少了制约,没有监督,为所欲为,必定滋生腐败。 有关监督部门及领导对某些应该监督的事情非但不批评教育,反而恣意纵容。更有甚者,对于群众的举报揭露不予理采,压制、打击报复,这怎么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主体若腐败了,何以监督。而中国目前监督机关的产生似乎有 “惯例”,从政府退下来的去人大或政协搞监督,甚至从人大再去政协,这种轮流坐庄的模式是无法实现相互制衡的,这方面在西方民主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就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要使监督机关发挥作用,必须提高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因为最后行使权利者还要依靠人来落实。监督主体能够主动的行使监督职能,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严格依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制约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石家莊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与经济贸易系)

参考文献

[1]《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2]《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叶孝信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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