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及启示

2014-04-23 17:06高冬雪
2014年5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

高冬雪

摘要: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已蓬勃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障领域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体系。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依托,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进行系统性分析,探索并总结了变迁历史和特点,提出了适合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巨灾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因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资料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急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是解决人们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制度非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变迁。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也随着经济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自己的发展历程。本文将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探索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为基点,从宏观层面对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变迁历史进行论证分析,以为构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提供政策上的思路。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变迁都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的,是特定时间段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阶段来论述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1 我国古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思想的萌芽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早在科学水平不发达的古代,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作为中国早期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的“仓储制度”和“荒政思想”也相应产生了。

中国古代的这种以实物形式的“仓储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性质。但其保障的范围都是狭窄的,其主要还是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此外,民间自发养成了以“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主的自助思想和一些自发形成的互助组织和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沉淀下来的这种政府救济与民间互助相结合、具有代表性非正式风险保障制度,至今仍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障制度生产有着重大影响。

2.2 我国近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

鸦片战争以后,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我国近代农业保险理论与思想。陈炽(?-1899年)在《续富国策》中提出“保险集资说”中论述了保险的一般原理和自行集资办保险的设想,是我国近代比较完善、系统的保险思想。同时,少数省份也试办过农业保险以抵御巨灾风险,其主要形式包括互助合作团体保险社和由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等。中国近代时期,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原理和观念进行一些试点尝试,但这种根植于农业社会、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非正式制度形式,虽有利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演进(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初,形成完全由国家垄断型保险制度。1949年,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新中国政府批准建立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由1951年的1824亿迅速上升至1953年的3270億。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农业保险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特征,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强迫命令过于严重,赔付率日益上涨,1953年,保费收入锐减至404亿。

在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认为商业保险没有存在的必要,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承担,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替代,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救助两种方式对损失进行补助。这种低层次、小范围的事后性补偿措施进一步弱化人们风险防范措施。

2.4我国市场改革初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恢复和平稳发展(1982—1992)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于1982年在贯彻“收支平衡,以丰补欠,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原则上,先后开办了100多个农业险种,使农业保险保费从1982年23万急速上升至92年的8.17亿。此时出现了多种经营模式,由于缺乏适宜的法规和资金支持,大多已停办而告终。保险机制引入到政府救灾领域,以保障农民在受灾后取得基本保障的制度模式,使保障水平大大提高。据最初五年的统计,共统筹保险金2.56亿,相当于改革前30年救灾资金的3.5倍,累计赔款1.6亿,积累筹备金5000多万,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了巨大保障。因此可见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建设已初步完善。

2.5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1993—今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农业保险产权制度安排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2.5.1市场经济确立后的萎缩徘徊期(1993—2003)

在1992年国企改革期间,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两家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到2000年后,中国人保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大面积停办农保业务,使农保跌入“低谷”。尽管一批新兴的非商业性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组织应运而生,因其规模小和非营利性,没有纳入国家政策资金和法规的保护之内,只有在作为试点得到了一些政策的许可。

农业保险的萎缩徘徊客观地提出进行体制改革、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分离的要求,说明必须依据本国国情,寻找到适合我国农业发展变迁方式。

2.5.2 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索(2004-2006)

在2004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地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农业保险新一轮试验。尽管并未形成系统设计和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节,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广泛开展。2005年,我国农业保费的收入达7.29亿,首次扭转了1994年以来逐年萎缩的局面。

此时我国对如何构建一个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规划,但多种形式农保试点的开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安定能发挥作用的农业巨灾风险经济补偿制度所进行的探索是不能忽略的,新一轮试点取得的成效也预示着我国农保发展真正春天的到来。

2.5.3 2007年以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发展展望

2007年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设立预算科目,开始了由商业性经营向政策性经营的转变。目前中央财政支持开办的涉及民生的农业险种已达14个,保险责任已包括了大部分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时已出现了多种典型的经营模式,极大丰富了巨灾保险实践。但目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加上中国保险市场严重的垄断现象,单个保险公司很难利用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不同的年份分散农业风险。同时,我国形成的以国家财产为后盾的灾后救济的救济体制来应对农业巨灾风险,但这种手段的救灾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了。

由此可见,我国不存在完善和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为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对农业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需要迫切改变这种资源管理分散的局面,通过制度安排和机制的创新,将财政补贴资金和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相结合,形成一种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增长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三、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制度变迁的目的就是使外部利润内部化。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就是一个伴随着制度供求变化由均衡→非均衡→均衡的不断循环反复的一个过程,使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创立→发展→落后→再发展的不断循环往复的历史过程。同时发现,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相互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阶段,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想要脱离政府的支持是激活不可能的。

现阶段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尊重国情,打破传统意识形态,树立市场理念与文化,依靠政府但不可完全依赖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势”作用,为其发展创造合适的政策环境支持,努力寻找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效结合的切合点引导变迁,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形成与当前农村、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路径。

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启示

4.1 提高农民巨灾风险保障意识,分摊农业巨灾保险成本

首先,加强农民的巨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投保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其次,政府也要对巨灾保险的供给者提供技术与知识上的支持,帮助调解、仲裁纠纷,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民的投保信心;最后,应该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的义务和权利更加匹配。

4.2 健全政府的财政补贴机制,优化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以保障农民的再生产能力为主,故以保本作为对农户的保障水平是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方式。而长远来看,政府应该设计一套完善的利益诱导机制,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以各种方式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保证保险公司有利可图。

4.3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规避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风险

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大中介服务体系与市场设施的完善,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有效的规避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考虑国际市场需求,争取和境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巨灾风险衍生品的发行和承销,将国内的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上。

4.4 加快专业人力资源的培养,为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注入新动力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农业保险人才,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和方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方法,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激励薪酬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持续发展提供长久动力支持。

4.5 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框架

介于农业巨灾保险对相关制度、法律高度依赖性,政府应该颁布专门农业巨灾保险条例,用以调整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目标、原则、组织形式、政府支持方式等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建设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基金课题]2013年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校级资助项目《云南防灾减灾体系的优化与重构研究》 项目批准号:云财研创(2013)14。

参考文献

[1]黄英君,叶鹏.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变迁的制度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4)

[2]林毅夫.關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M]人民出版社, 1994

[3](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书社,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4](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C] 上海:上海三联书社, 1994

[5]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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