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2014-04-23 10:09王玉杰
2014年5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侵权

王玉杰

摘要: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日益严重,本文简要介绍了网络传播的特点,以及网络传播中出现的一些主要的版权侵权现象,并针对版权侵权现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对策,要完善立法,建立合理的集中管理制度,利用微支付培养人们的付费习惯等。

关键词:网络传播;版权问题;侵权

一、 相关概念解释

“版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①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它所保护的作品包括自然和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版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种,其中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有一些特殊权利。而经济权利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广义的版权还包括邻接权。

网络传播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而生的新型传播途径,它打破了常规的传播模式,突破了传统传播模式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局限,总体呈现出一种散步型网状传播结构,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传统的作品传播都是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而作品的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型的“交互式传播”。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途径的多元化,传播过程的匿名性,地域的模糊性和便捷性等特征,网络传播是一种传播途径的革命,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却也造成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愈演愈烈的版权纠纷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二、 网络传播中出现的主要版权侵权现象

(一)印刷作品数字化侵权问题严重

当今社会去书店买书,捧着纸质书细细品味的人越来越少,更多的年轻人选择了电子书,电子书就是印刷作品数字化的一种表现,想读一本书再不用去书店花钱购买,我们很容易就能从互联网上搜集到这本书的扫描版,手抄版等各种数字化版本。印刷作品的数字化本身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许多人把印刷作品数字化以后,擅自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没有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也没有对版权人支付报酬,笔者认为,无论是否用于盈利目的,这种未经许可就擅自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都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网络传播平台的侵权问题严重

网络传播平台,例如百度文库,是一种并非由运营商自己创作和传播作品,而只是由运营商提供一个平台,一个载体,让人们可以自行上传或者获取作品的一个分享的平台,然而网络传播平台对这些资源不加筛选,核查,统统使其能够在公众间传播,这种对于版权者的侵害往往要比单独的个体侵权更加恶劣。曾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五十位作家联名控诉百度文库的这一文化事件,就是网络传播平台的侵权问题,百度文库未经版权人的同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许多作品存在侵权,却仍然将众多作品处于公开传播的可能下,我认为这是对版权者的侵权。诸如此类事件,伴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实现,这一事实也反映出网络传播平台的侵权问题严重。

(三)网络漏洞频出

网络完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担忧和观众的焦点,对于作品的传播更是如此,有时候,并非版权人,或者其他无权利的传播人主动传播,而是由于网络出现漏洞,遭受攻击,中毒,窃取等问题而“被动传播”,版权信息被盗取。网络时代最好也最坏,它给我们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危机四伏。

三、网络传播中版权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并完善立法,明确责任。

当前,对于作品的网络传播这这一新兴的途径,立法存在滞后,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因而,网络传播中版权侵权问题频频出现。我们必须正视这一新兴事物,看到其正迅速的发展,在这一问题上立法不能缺位,要加快并完善立法,明确责任,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而目前来看,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做支撑,甚至存在避风港原则②使得网络运营商有机可乘。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网络正日益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立法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关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我国的《著作权法》虽有相关规定,但也只是一些零散的规定,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新兴传播渠道所带来的众多的版权问题,仅仅靠零零散散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规范的。我国应加快并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根据网络传播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一系列完备全面的,能够互相支撑的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传播人,传播平台运营商的相关责任。例如,德国专门针对互联网的发展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典,即《信息与通信服务规范法》(又称《多媒体法》),其中清晰界定了互联网供应商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

(二)建立一个合理规范的集中管理制度

所谓集中管理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要将分散于个人的版权,集中于一处,集中管理,管理人可代为行使版权人的相关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并合理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再合理分配给版权人的制度。“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其中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③这一条款草案一出,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人们对于它的操作性如何,以及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存在相应的监督机制,版权人是否能够从中得到应有的保护都分歧很大,尽管如此,集中管理制度都是一个可行的方案,它可以规避网络的大范围传播要一一找到版权人取得授权的操作困难,也可以降低双方成本,是双方利益明了,权责清晰。当然,就向公众所担忧的问题,这样一个庞大的机构一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其垄断,腐败。更应明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应更多的作为一个服务部门,维护版权人利益,同时也保障传播者和使用者免于版权纠纷,减少操作成本,在利益分成方面,应更多的保障版权人利益,鼓励其创作,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保障其正常的运营成本即可。

(三)增强人们的版权意识,培养人们的付费习惯

网络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与人们的版权意识淡漠有一定的关系,人们习惯于享受免费的午餐,却没有考虑到其长远的影响。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增强人们的版权意识,增加版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当然,对于已经习惯免费的网民来说突然对其收费是不现实的,可以采取如今兴起的微支付方式来过渡,现在许多游戏,软件,就采用微支付这一模式,盛大文学也是采用这一模式。“微支付是一种新兴的支付模式,适用于B2C、C2C最活跃的商品交易,特别是数字音乐、游戏等数字产品,如网站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下载一段音乐、下载一个视频片段、下载试用版软件等,所涉及的支付费用很小,往往只要几分钱、几元钱或几十元钱。”④微支付这一模式,新颖方便,年轻人易于接受,同时所涉金额微乎其微人们往往不经意就花掉了,对于这样的方式人们乐于接受,也觉得所支付的费用是值得的,这一模式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付费习惯,久而久之,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版权意识。

(四)加强技术创新,注重网络安全的保护

网络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版权问题自然要通过加强网络安全的保护来解决,我们要加强技术创新,增加保护措施,使得版权信息处于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之内。(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孟慶兰:《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研究》,载《图书馆学刊》2008年第1期。

[2]王振新、吴新年:《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新环境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载《现代情报》2007年第27期

[3]郑思成:《知识产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郑思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中国专利报》,1998-5-13,第3版

[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注解

①《 知识产权法教程》 王迁著

②避风港原则: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④《微支付—搜搜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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