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池某夫妻是某村民小组的成员。池某两口在2004年3月外出打工时,以口头的形势提出将自家承包的3亩耕地交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表示同意接受。村民小组随后将3亩地划分交由戴某等人耕种。2010年11月,池某两口打工回家,要求本村民小组和戴某等人返还其承包地。该村民小组和戴某等人认为,池某两口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交回承包地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因而拒绝返还。请问,池某两口有权反悔吗?
读者 杨帆
杨帆同志:
村民小组和戴某等人应该返还池某两口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通过包括一般性自愿在内的方式随意放弃和剥夺的,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规定比较严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程序,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本案中,虽然池某两口在承包期内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交回,但他们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池某两口向发包方交回土地应认定为委托代耕行为,他们仍然享有对该3亩地的承包经营权。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