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至民国深圳客家聚居区文化景观及其驱动机制

2014-04-18 11:09杨希
风景园林 2014年4期
关键词:世居围屋宗族

杨希

清初至民国深圳客家聚居区文化景观及其驱动机制

杨希

清初至民国时期是客家迁入广东归善县与新安县接合区域(今深圳东北部)并繁衍发展的主要时期。以该时该地客家聚落的环境构成及其内在驱动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图像、文献等史料的对比分析与逻辑推理,总结出该聚落环境的2项特征:(1)聚居点布局匀质,疏散距离较远;(2)逐水而居,以水系为宗族聚居空间的组织框架。该特征的重要驱动机制为客家宗族土地制度——客家宗族通过地权的整合、稳定化以及人地比例的控制,创造出一种适度增长的田园经营模式,推动了地域性文化景观的形成。

文化景观;乡村景观;驱动机制;土地制度; 深圳客家

1 物态文化景观及其驱动机制

文化景观的概念于19世纪下半叶首先在德国地理学界被提出,随着人地关系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熟——文化景观并非人类活动与自然景观的简单叠加,而是人类文化活动与地表环境相互作用而生成的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综合性景观体现。依据景观要素存在状态的可视性划分,文化景观的构成类别主要包括物质层面(包括建筑、聚落、服饰、仪式等)与非物质层面(包括生产关系、土地制度、风俗习惯、语言等),其中非物质部分为物质部分的深层内涵和本质特征[1],非物质层面中的制度性要素是社会架构的基础,是非物质层面的核心内容,对物态文化景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

2 深圳客家文化景观研究的制度性导向

2.1 近年客家文化景观与其经济制度相关研究情况

今日中国客家文化研究涉及到该民系的迁徙源流、空间分布、生存环境特征与风水意识、社会形态与经济结构、建筑艺术与聚居形式、方言民俗、民间艺术、文化产业开发与保护等方多面。在更深层面上,从文化景观与其制度驱动因素的视角来看既往客家文化研究,一些学者做出的尝试非常值得肯定。其一、在聚居形态、人口迁移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关系研究方面,历史学界的陈春声教授与肖文评教授从地方动乱兴起与户籍登记-赋役征收制度转变角度合理解释了岭南韩江流域由“散居”到“多姓合围聚居”再到“以祠堂为中心、聚族而居”的历史演变过程[2],此外,法学领域的杨鸿雁教授从清政府对“客民”实施的户籍管理、税收借贷政策和地权政策的角度论述了经济制度对人口迁徙的导向性作用,同时也指出后期客民流量失控的现实与政府经济调控手段缺乏预见性的关系[3],在社会学领域,何朝银、施骏栋从户籍制度研究入手,论述了历代政府针对流寓民①的差别性户籍制度造成社会公平失衡和土著-流寓民的冲突斗争,催生了民系的政治经济权利诉求,进而促进客家民系的形成[4];其二、在客家社会团体内部经济组织与社会结构对聚居环境的调控层面,社会学教授何国强摘取广东省内几个不同生存状态的客家村落为例,以文化生态学理论和耗散结构理论为基础,探讨文

化系统内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与生存环境的互动作用[5],是为乡村宗族社会结构自组织功能的地域性解读。

2.2 深圳客家发展背景

本文化景观研究所选取的地域单元的空间界限如图01所示。该地域南部与西部分属今深圳市盐田区和宝安区(包括龙华、观澜、石岩),中东部核心区域今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包括布吉、平湖、葵涌、大鹏、南澳、横岗、龙岗、坪地、坪山、坑梓),为深圳市辖面积最大的一个区(844.07km2),同时也是深圳市内唯一的户籍人口中90%以上为客家人的行政区[6]。历史上,该地域单元的建制更变频繁,在清时期分属新安县和归善县,在民国时期分属宝安县和惠阳县。在上述地理空间范围内,根据今深圳客家史料记载以及相关学者考证,客家诸姓早期零星迁徙于此的时间大约在明末清初,主要据点多处于归善县范围内。由于清康熙年间政府针对台湾问题的强制性的北向移民政策(“迁海”),以及之后的招垦政策(“复界”),居于归善县和嘉应州诸县的客家人开始迁入新安县内承招开垦军田,此为第一次略成规模的移民潮;之后雍正年间,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垦荒鼓励政策促进了由雍正至嘉庆年间以归善、新安两县结合部为目的地的更大的客家移民潮[7]。

2.3 深圳客家文化景观研究意义

千年来,由中原地区至东南沿海再至海外,客家人迁徙性的发展历程代表了中国人地关系的历史变化趋势,甚至由于高频迁徙带来的人与自然的反复博弈机会,也为客家民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优化创造了积极条件,使得不同地理区域内的客家社会的文脉特征既具有发展的连贯相似性,又展现了人类根据环境与社会的变化做出的地方性调整。深圳地区为客家迁徙流向的空间转折点,至此客家在中国大陆的南向迁徙空间受限,该地沿海丘陵平原的地理特征改变客家山地生存空间的传统样态,生存空间的拓展限度与地貌基底的变化极有可能促使其人居空间构造模式与经济运作范式较传统山地文化有所突破。因此,比较性地研究深圳客家文化景观的区域特质,对客家文化以及中国历史人地关系的整体认识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

2.4 深圳客家聚落总体分布特征

由清朝至民国,客家在深圳发展的300余年中,其生存空间环境的选择延续了一定的历史文化惯性。出于耕作习惯与安全防卫等方面的考虑,深圳东北部山地丘陵与平原相间地带仍是其首选。图02所示为清末民初研究区域核心部位的空间状貌[8],将原图河网重新清晰勾勒,对场域进行局部采样,并依据史料标识出部分客家姓氏的聚落布点,可以初步了解深圳地区客家聚落景观的整体特征:首先,聚居点(围屋)与农田交融分布于丘陵间相对开阔的平地地带;其二、河网发达,主干河流沟通山水水源支流,成为主导聚居点的空间组织的骨架;其三、聚居点分布较为分散而匀质;其四、同一姓氏的家族控制了一定的空间范围。

该形态状貌有别于中国通常的单姓或多

姓大规模群集的村寨意象。300余年中,各姓氏基于发展需求,由某一生存基点沿环境结构骨架(河流)逐点完成蛙跳式的生存空间扩张,这种低密度疏散过程与环境经营模式的背后必然存在特殊的制度驱动机制。

3“适度增长”的田园经营模式

清初至民国时期,深圳地区客家聚落景观因土地地权的稳定而得以有效完善。在土地自由交易的时代,地权的分散与集中基本受3种因素影响:土地租税制度、商业资本流向、人口数量[9],其中乡村区域滞留人口数量的上升对农地地权分割破碎化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成为中国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与农业技术革新的最大的障碍。不同于中国传统农耕社会固守“安土重迁”思想的汉族主体,客家是一支善于迁徙的汉族民系。从嘉应州一带偏狭的山区走入当年归善、新安两县去海不远丘陵地带,客家聚居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在聚落布局演变方面,可以找到两项意义深远特征转变:其一、家族聚居空间的拓展由“粘连邻接”向 “有机疏散”发展;其二、建筑选址由“近山性”向“近水性”发展[10](图03)。

3.1 家族聚居空间拓展的控制机制

对于研究区域,如果将一座围屋视为一个聚居单元,那么由1至4座同姓围屋及其共同经营的环境区域可以看作为一个生产单元,同一姓氏可能包含多个生产单元。与兴梅地区相比,深圳客家聚居单元规模收缩,新单元不再紧密依附于旧单元,而开始与旧单元拉开一定尺度的空间距离,同时,不同生产单元核心聚落之间的距离尺度明显扩大。截取观澜陈氏、坪地萧氏、坑梓黄氏、龙岗罗氏聚落布局片段,可见生产单元核心聚落之间的疏散距离多为2km左右(图04)。

深圳大学刘丽川教授在《深圳客家研究》一书中曾以坑梓黄氏沿河围屋群布局为例,提出客家围屋之间空间关系的“宗族意象”特征,即后代围屋围绕前代围屋建设,经数代繁衍,形成具有多层级祭祀中心的聚居群落[11]。该特征阐释又在杨星星博士论文《清代归善县客家围屋研究》中得以引用,并通过归善县(今惠州)良井杨氏围屋聚落分布特征分析得以类比论证[12]。但是以这种观点看深圳客家的迁徙源头——嘉应州(今兴宁梅州地区),其围屋的空间布局却没有明显表现出明显的“宗族意象”特征。可见归善县新安县(今惠州深圳)一带,其部分区域围屋布局的“宗族意象”并非宗族文化力推动的一脉相承原则,而可能是地域宗族经济制度力的作用结果。

宗族经济力的作用表现为聚落疏离现象。以宗族繁衍规模较大的深圳龙岗坑梓黄氏新乔世居及其后系聚落为例,首先看生产单元内的聚居单元疏离。《深圳客家研究》一书在“3.2黄氏成功缘由”一节中讲到,根据龙田世居《黄氏族谱》记录,新乔世居立基祖黄振宗因为“自创粮米90余石”,有了农地,则在乾隆18年(1753年)“迁于新乔围”立业居住[11]。 但其后文记载“(振宗)已于乾隆16年(1751年)过世”,与前文所述振宗公于乾隆18年迁居新乔世居存在时间上的矛盾。由于建国以来历次政治事件,坑梓黄氏族谱散佚,今日学者所发现的族谱大多残缺或有记录谬误之处,整理之时难免出现

误差。但是至少据此我们可以推断,新乔世居创建不久,振宗公即去世。此时振宗三子瑞璋、瑞瑛、瑞瑸理论上均居于此。新乔世居建设存在大量建筑余料,据史料记载瑞瑛在大水湾利用这些余料建立起“龙湾世居”(建成于1781年)[13],证明1781年开始,二房瑞瑛携二妻五子搬离新乔世居。此时长房瑞璋去世,留下二妻(可能去世)四子居于新乔世居,三房瑞瑸配一妻育有二子。第一次分家析产前,带有14个套院单元[14]的新乔世居内大约已经住满了14户,面临居住饱和,则瑞璋一房的后代子孙有必要准备迁出。

继之第二次聚落疏离——生产单元分化。至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瑞璋长子廷元于大陂西岸建“长隆世居”,次子廼元建松子坑大围,留居新乔的三子建元、四子逞元并不见建屋记载。同时,新乔世居“元”字辈2名后人也未见建屋记载。第二次聚落疏离与第一次相距13年,理论上留居的 “元”字辈人(6位)的下一辈应该有一半左右需要独立门户,则可以认定此时围屋再次达到居住饱和(图05)。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深圳客家围控制建设规模、节制“加建”的做法是具有单元人口控制理念的。这是人口控制的第一步。第二步的关键在于如何促使疏离开的聚落单元进行远距离疏散,完成新的生产单元的构建。两次聚落疏离中,3个分离体(龙湾世居、长隆世居、松子坑围)分别与疏散基点新乔世居的空间距离约为1.3km、1.8km、3.5km,离散程度较高(图06)。为何可以取得如此高的离散度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族田制度中的聚族力与散族力之间的的平衡。

新乔世居创基祖病逝时可能只留下产出90余石米的田地。根据《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一书所列古今度量衡换算,在清朝:

1石=10斗

1斗=10(清)升=10.355升

1(清)亩=614.4m2[15]

根据《明清广东的农业与环境》一书所述,清代广东珠三角中等围田双季稻米年产量大概是550市斤/亩[16]。今日1升米重量约为1.5市斤。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算得清朝90石稻米约重13 979.25市斤,要收获这些粮食需要田地约为27清亩,折合今日土地面积约为25亩。假如这些田地为自家耕种,则占田数即为25亩左右(约16 588.8m2);假如这些田地为租佃给外人耕种(深圳客家族田惯用经营模式),则在主佃平分收成的情况下,占田数应为50亩左右(约33 177.6m2)。即当年新乔世居初建立之时,黄氏振宗一支占田量约25-50亩,具体数字取决于田地经营形式。但无论如何,90石的资产显然不可能支撑整个家族的经济运作。那么上文两次聚落疏离之前的30至40年间,家族总田产的增殖应全凭各房各自的努力,分家时应不存在的公产继承之说,聚落疏离具有明显的私产空间导向。但是客家宗族历来遵循族田制度,根据民国23年陈翰笙先生的调查,族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宝安(今深圳)和惠阳(今惠州)的比例分别为30%和50%[17]。族田的累积应当开始于上文所述第一次聚落疏离之时。所谓二房瑞瑛及其后代所建围屋(龙湾世居、龙墩世居、龙田世居)与新乔世居形成“宗族意象”,构成共同构成一个生产单元,暗示出第一次分家析产之时二房瑞瑛很可能提供一部分私产作为振宗一系的宗族公产。而疏散得较远的廷元、廼元两支则可能属于净身出户的性质,各自创业立基,在其有生之年即为各自的后代留下了成一定规模的族田公产,因而松子坑和长隆世居方能对其后世子细胞(后代围屋)具有一定的吸附力,形成独立的生产单元。

既然聚落的空间疏散体现出匀质的特征,那么在生产单元内部,围屋数量所代表的人口总量与田亩、山塘范围所代表的自然承载力可能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根据新乔世居(8-14户)、龙田世居(10-16户)、龙湾世居(6-10户)平面推测,由3-4个围屋构成的产业共享组合最多容纳户数约为40-50左右,按照每户5人计算,加上仆人,每个经济单元的总人口数约240-300。截取以“松子坑围”和“长隆世居”为核心的两个生产单元。图面测量“松子坑围”生产单元占田量约为410亩(约273 333m2),灌溉水塘面积约240亩(约160 000m2)。图面测量“长隆世居”生产单元范围内田亩总量约为950亩(约633 333m2),灌溉水塘面积约450亩(约300 000m2)(图07)。虽然长隆世居周边存在先期进入此地的外姓家族,据《深圳客家研究》第七章第三节“黄石宗族兴衰的缘由”所述,长隆世居开基祖廷元离开新乔世居后,在金沙慢慢地从当地各小姓家族手中购买田地,而外姓人转而从黄氏手中租地耕种[11],假设“长隆世居”生产单元范围内田亩全部出租,根据主佃均分原则收成,收租量与“假如黄氏自耕其中半壁产业”的收获量持平。则可以认为“长隆世居”经济

单元范围内宗族有效田亩总量约为470亩(约313 333m2)。对比两个经济单元可以发现:一、围屋数量规模相当,其人口容纳量相当,经济单元内容纳人口总数约为240人;二、人均耕地面积相似,大约1.83亩/人。这个较为稳定的数字高于嘉庆年间广东省人均耕地的1.58亩/人的水平,更何况黄氏宗族田产不仅限于其居住的经济单元内,如“长隆世居”经济单元内的青排世居在淡水也置办了可收1 000余石粮的田产,则实际人地比例应大于1.83亩/人这个“人居空间范围内形式上的”人地比例。

值得探讨的是,该稳定的人地比例的的驱动机制是什么。不妨联系该地客家宗族土地制度来解析。客家宗族重视族田族产的积累,历代分家均需要提留部分私产作为公产。开基祖如果没有留下足够的公产供子孙继承,则祖屋聚族作用将减弱。如果开基祖留下一定数量的资产,在分家时首先提取一部分作为宗族公产,余下由子孙均分。根据回龙世居7子分家各取100石、留300石为公产的事实[11],以此比例推算,经2世分家析产后,公产总量比例为:

这个数字恰与清代广东客家族田占宗族总田产的比例取得一致,证明在公私三七拆分的分家提留规则下,历经两代分家之后,族田达到稳定比例值,约50%。此时,各房所分得的田产要低于开基祖遗产的10%,不足以助推家庭单元的发展,同时族人无权租种本族族田,则分支房系必须通过远距离迁居谋求新的生存空间,其所分得的产业也很可能转卖给族内留守老屋的房系。经多次分家提留,经济单元内的田产基本成为稳定的族田,几乎全部出租给外姓耕种,以取得稳定的收益。

综上所述,围屋建筑规模控制了聚落拆分的周期,而宗族土地制度控制了生产单元内稳定的人地比例。

3.2 建筑选址的转变与聚落景观格局

稳定的人地比例成为聚落的景观格局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珠三角地区因交通之便富有商业氛围,沿海经商起家的客家人“先商业盈利后建屋置地”的过程有别于多数内陆山区农耕起家的客家人。在内陆,客家人为尽量避免土客之争,多选择山区发展,为将有限的平地尽量让与耕地,建筑群多依山而建。如清嘉庆年间,嘉应州人均田地降至0.87亩(580m2)[18],人地矛盾十分尖锐,为了节省耕地,一座座围龙屋紧倚山麓而建,距离紧密的一座座客家围联合勾勒出山麓的轮廓。而在地形相对平缓的归善县、新安县结合部(今深圳东北部),清初“迁海复界”政策致使原住人口大量折损,迁入此地的客家大有反客为主之势(据嘉庆版《新安县志》记载,自康熙至嘉庆年间,当地新增村庄中,客籍村庄达到345个,非客籍村庄仅为21个[19])。土客比例相当的情

况下,农商并举的客家人置业选址也倾向于开阔场地。另外,在人地比例适度而稳定的条件下,住宅选址的节约耕地取向让位于交通便捷取向,因此建筑也不一定邻接山体,而以靠近河流为第一选则。

在农业商品化地区,河流可能是宗族建宅选址的重要条件。在较大的墟市周边范围内,聚居点沿河流散布,聚落与河流的间距多处于10m至50m之间(图08-09)。

围屋与河流之间距离收缩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二。

其一、河流是经商者交通的主要通道,龙岗墟、坪山墟等几大乡村墟市均凭借水运交通发展而来。自清康熙年间在该地区施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粮户归宗”(即赋役以宗族为单位征收缴纳,在深圳地区的情况可能为控制每一个生产单元的宗族子户成为纳粮的基本单位)的政策后,雍正年间又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新政,因而各宗族户缴纳赋税额度基本稳定,同时有族田公产作为赋税来源保障。在此前提下,生产单元内相对较低的人地比例使得粮食生产出现较大的余量,并且余粮率能够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值,为客家大户的商品粮经营提供有效保障。围龙屋前的禾坪为晒谷场,围屋内设有糖油加工坊。农商并举的客家人通过河运,将稻米、糖、油等农副产品运送到较近的墟市或较远的河流上游地区贩卖,农副产品的商品化推动居住、生产、交通运输紧密结合,而具有生产属性的围屋与具有交通属性的河流的距离自然缩短。其二、大规模产权稳定而集中的族田利于大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山塘式的陂塘水利工程使得农田灌溉对河流的依赖有所降低。迁徙自垌田稻作生产区的客家人善于陂塘水利建设。所谓“陂塘水利”主要应用于山间盆地稻作区(垌田),具体手段是通过堰筑堤坝建成高位蓄水池(相对于农田),通过涵闸调控农田灌溉,免去提水之劳。陂塘具体有两种形式,区别在于是拦截山水还是拦截平地河流。由于河流陂堰必然遏制其交通运输功能,则深圳地区注重商业经营的客家宗族理论上应主要采取拦截山水而灌溉的方式。今日深圳龙岗区蒲芦陂水库的前身是始建于乾隆时期的蒲芦陂引蓄水工程,乾隆《归善县志》中记载:“(蒲芦陂)在上下淮都障山水而成[20]。”而嘉庆《新安县志》中对该地区众多陂塘水利的描述基本采用如下的格式:“XX陂,在XXX,源自XX山流下,堰以灌田[19]。”则基本可以推断,当时的陂塘水利多属于山水水源型而非河水水源型,少数为上流河水水源型。这在前文松子坑围、长隆世居两经济单元景观格局图中也可以得到证实。清初至民国时期此地陂塘水利运作良好,没有出现明显的山地水土流失和占塘开垦现象,主要得益于客家宗族经济单元内人地比例的合理控制机制。宗族组织下的陂塘水利建设与定期清淤工作保证了稻田有效灌溉,而减少山塘淤泥的山林养护工作以及水稻田的经营,又为地区环境营造了较好的生态肾肺。灌溉主要依托山水水源,交通运输基本借助河道,则围屋与农田各就其便,造就深圳客家围的近水性特征,也成为客家农业环境经营模式在深圳地区的一项有意义的调整。

4 总结

综上所述,清初至民国时期,深圳客家聚落布局体现出匀质而有机地疏散以及以水系为依托进行宗族聚居空间结构组织的特征,客家在全新的近海丘陵地带环境中所采取的特殊的宗族土地制度驱动了这种适度增长的田园经营模式的形成。一方面,该地区客家聚落单元具有定期分解、有机疏散机制,这种机制的推动力为宗族地权继承分配制度,它保证了区域人地比例的稳定,并进一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大规模族田的集中经营利于稻作区农田水利工程的整体规划、建设与维护,进而保障农业生产秩序以及河流运输功能的发挥,与当时的土地赋税制度配合,推动农产品商品化的进程。

深圳客家文化景观体现了人类通过协调人地关系而在环境中求得容身之所,并通过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劳作汲取自然能量的生存智慧与自然信仰。汤因比曾言:文明是指“在一个特定时代存在的一种特定文化或特定文化阶段。……它也许可以称之为创造一种社会状态的努力”[21]。可以说,当某农业文化经时间与实践的积淀而被冠之为“文明”之时,它的内涵中已经凝聚了人类关于自身生存命运的一致追求与信仰。由这种信仰催化出的景观的观赏价值必须基于生产性与生态性,即景观的经济生态属性绝对高于美学属性,或者说乡村文化景观之审美是基于经济本质的实用哲学审美,它反映着人类对于生命发展延续的最为基础本质性的思考。

致谢:

感谢深圳大学刘丽川教授提供研究参考资料

注释:

①流寓民:寄居他乡者

②图片来源:图01由作者自绘;图02、04、06、08、09作者根据参考文献[8]自绘;图03上图根据参考文献[10]自绘,下图根据参考文献[8]自绘;图05左图根据参考文献[14]自绘,右图根据参考文献[11]自绘;图07根据参考文献[11]自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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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1985年生/女/辽宁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乡村景观(北京 100084)

Тhe Cultural Landscape and its Drive Mechanism of Hakka Settlement in Shenzhen Area during
the Period from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NG Xi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ople of Hakka moved in the linkage area of Guishan and Xin’an in Guangdong Province, which belongs to Shenzhen now, and started their new life. With the distinction of settlement landscape there and its drive mechanism as the object of the research, this paper adopts the methods of contrastive analysis and logical reasoning, and draw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of the distinction of settlement landscape there: first, different settlements scattered well and distributed over great distances; second, water system formed the framework of the group of settlements. These features of landscape were due to the land institution of Hakka-clan, which integrated and stabilized the land ownership as well as controlled the proportion of population to farmland area.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mod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as the drive mechanism of the characteristic cultural landscape of this region.

Cultural Landscape; Rural Landscape; Drive Mechanism; Land Institution; Hakka in Shenzhen

TU986

A

1673-1530(2014)04-0081-06

2014-01-10

修回日期: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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