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4-04-17 19:43:04
继续教育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教育法校企制度

王 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广东中山 528404)

【王 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与经济管理研究】

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最早产生于德国,“校企合作教育”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从各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校企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职业教育得以发展的关键和突破口。我国目前正处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期,校企合作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研究国内外校企合作制度的发展,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校企合作制度的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校企合作制度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初期校企合作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曾经进行过深入的探索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进行经济和社会建设,急需大量的技术工人。刘少奇在阅读了《美国大学生有三分之二半工半读》一文后批示“中国是否可以个别试办?”几个月后,毛泽东在《工作方法》一文中提出“一切中等技术学校,凡是可能的,一律试办工厂或农场,进行生产,做到自给或半自给,学生实行半工半读”。随后,刘少奇先后在一些会议上发表《我国应有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半工半读,亦工亦农》、《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等讲话,《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了《举办半工半读的工人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社论,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以此不断强调推进实施半工半读的学校制度,并把半工半读学校与全日制学校、业余学校一同作为我国三类主要学校。至此,全国各地半工半读学校蓬勃发展,全国大多数地区都试办了半工半读学校。但是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国半工半读职业学校在推行实施了近十年之后基本停办,校企合作制度的推行处于停滞甚至全面倒退的境地[1]。

新中国成立初期校企合作制度的形成与实践,借鉴于国外,产生于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得益于中央领导人、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介入。虽然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这种职业教育制度最终没能持续推行下来,但是“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的教育形式作为校企合作教育的一种模式,对于我国探索建立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改革开放后校企合作制度的理论摸索。1980年,国家先后颁发《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强调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以校企联合办学、校办企业等为纽带,加强校企合作政策建设。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实施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优先招收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1987年,国家颁布《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出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密切的有利条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1986年,国家下发《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强调企业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对口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同年,国家明确提出了“产学研”联合的主张。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199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1999年,国家下发《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2]。

这一时期的高职教育还处在摸索之中,对于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还只停留在国家一些文件的字面上和一些理论的探讨上,国家并没有有效介入,成功推行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院校很少。高职教育主要采用压缩本科方式办学,沿用老一套学科模式,实质是本科的“压缩饼干”。

3.新时期开启校企合作制度化进程。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强调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教育部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在这些文件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发展很快。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提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200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陆续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企业投入校企合作方面资金进行税收抵免,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政府统筹,建立教育与行业对接协作机制。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推进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举办、学校等参加的校企合作协调组织,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同时,各地政府也出台了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3]。

经过这一时期的发展,国家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出台,加快了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进程。在中央政府的指引下,地方政府积极出台校企合作政策法规,推进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有关规定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不具体,具体的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性,致使我国的校企合作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二、国外职教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制度

1.德国的校企合作制度。德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其根本原因是职业教育法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早在1182年颁布的《科隆车工章程》就确立了师徒制职业培训雏形。1869年颁布的《企业章程》明确了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1869年颁布的《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1889年颁布的《工业法典》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教育结合。1897年德国颁布《行业条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按照行业培训的原则。1908年德国颁布《行业条例法》修正案,扩大了行业专门组织的管理权限。1969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被称为现代企业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1981年,德国联邦议会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企业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996年《劳动促进法》规定企业至少应有5名工人代表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除了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德国还有校企合作单项法和规章、校企合作相关条例等数百种有关职业教育及校企合作的法律规范。德国政府通过法律促进职业教育与企业的结合,通过法律规范校企合作的意识,对校企合作的良好展开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美国的校企合作制度。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最鲜明特点是先制定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时刻紧随法律的发展,法律为职业教育发展引导方向。1862年《莫雷尔法案》是美国教育史上的第一个职业教育法案,为美国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1963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该法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随后,校企合作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1982年通过了《合作训练法案》,其中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订,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的《就业培训合作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1990年颁布的《卡尔—柏金斯法案》(《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注重工作与学校的密切联系。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建立就业及学校之间的沟通。美国校企合作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从最初出现校企合作的雏形就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并且能够根据职业教育的发展,校企合作形势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规范进行细化、调整、完善,从而很好地形成了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3.澳大利亚的校企合作制度。1975年,澳大利亚政府发表了《坎甘报告》,这一报告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形成的标志,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澳大利亚《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对职业教育培训都有所规定,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律十分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职业教育相关法规都明文规定企业行业必须投资职业教育,如《宪法》规定全国各州和地区的政府对各自的教育与培训负责;《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企业行业必须承担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在1987年的《澳大利亚技能培训法案》中将就业、教育和培训整合起来。1990年实施的《培训保障法》将雇主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进行了规定,该法还规定职业学校教师在企业接受培训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1990年《培训保障法(修正案)》规定,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在职业资格培训上的开支达到要求,就可以免除他们的费用。进入21世纪,澳大利亚政府颁布了新的《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促进法案》,并且在《工作机会法案》之中把职业教育与培训和与其相应的工业联系的变化联系起来[4]。

三、完善我国校企合作制度的思考

1.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规。从国内外校企合作制度的比较不难看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国家的教育法、劳动法等几部基本法,对于校企合作的规定简单、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缺乏强制性,即使是《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也是概括性的。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校企合作的指导文件,多是针对校企合作的某一个环节、某一段时间开展工作,不具有系统性、长效性,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校企合作条例具有地方性特点,难以推广和全面实施。而校企合作涉及教育部门、劳动部门、企业、行业等多种机构;还涉及企业法人、员工、教师、学生等许多参与者,非常复杂,仅靠一部《职业教育法》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才能对校企合作实行有效的管理。

2.出台相应的校企合作细则。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仅靠一些政策文件是无法推进的,同样,依靠几部基本法律文件也是难以全面涵盖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多个领域、各类问题,需要针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利益方,针对学生、教师、企业实训师等参与主体,制定相应较为细化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总体的思路是不断完善几部涉及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案,并逐步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方政府以基本法为依托,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条例,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

3.加强对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的监督指导。新中国成立初期“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的教育形式,在一段时间内之所以得到较好的推广实施,并不是建立在完整的制度之上,重要的原因是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亲自跟进推进实施。考虑到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而职业教育的发展却时不待我。在目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政府通过设置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管理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评估校企合作的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指导,强化各方对校企合作政策规定的落实,保证校企合作能稳定和持久开展。

[1]杨 旭,李剑萍.两种教育制度:半工半读的两次试验高潮[N].中国教育报,2009-10-13.

[2]李梦卿,张碧竹.我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11(25):11-15.

[3]钟 卫.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09(11):66-76.

[4]田 蕾.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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