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高校规章制度

2014-04-17 08:59:51林立华
江苏高教 2014年1期
关键词:章程合法性规章制度

林立华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南京 210038)

对于社会来说,高校已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站和加速器,而对于个人来说,接受高等教育正在成为一种必需、一次重要的人生成长经历。因此,高校的管理已经是社会注目的焦点和公共话题,而对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察则显得迫切而具有现实意义。

一、合法性: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就是一种“立法行为”,它的运行过程应当纳入法制视野下操作,因为二者在目标旨趣与技术规程上本无二致。它又与立法行为间隔着无法跨越的距离,这种距离起码目前无法看清终点在何方,因为规章制度的第一属性应是合法性,决定它与法律法规的本质上的地位差别。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涉及两个问题,即形式的合法和内容的合法。形式的合法性包括高校有无权利制定规章制度、有权制定哪些规章、按何种途径来制定规章制度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已经形成共识,即高校在进行内部管理过程中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允许、或无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高校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部分都能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但也存在许多相抵触的现象。如在校大学生有无结婚权的问题,教育部原来的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禁止结婚,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高考年龄的放宽,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并且与《婚姻法》相抵触,属于典型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属无效的部门规章。教育部审时度势,将在校大学生有无婚权的管理权下放给各高校,只有武汉大学率先推出新规定,允许在校学生结婚,其他大部分院校的学生管理条例依然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如上海某大学大二学生向校方提出申请结婚,遭到了校方拒绝,校方提出了“要结婚就退学”的处理意见,这就是高校规章制度不合法性的体现。二是高校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精神相抵触。社会生活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都不能穷尽,在法律法规不能进行明确规定的领域,法律精神的作用尤为重要,高校的规章制度同样不能与其相抵触。法律精神的核心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这也是现代法制的核心,其宗旨在于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高校的规章制度概莫能外。在实际管理中,有的高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如果因此引发纠纷,高校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二、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三条原则

事实上,规章制度对于高校的作用是巨大的,它是高校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是高校良性运转的保证,是高校提高效率的手段。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科学原则。具有科学性是规章制度的基本前提,失去科学性的规章制度其价值是不存在的,这就促使高校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再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二是民主原则。目前高校规章制度的民主内涵是不全面的,体现在制定程序、具体内容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最主要的制定方式还是“首长意志”,包括高校党委谋划相当重要的规章制度,党委书记或校长的意见往往是风向标,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广大师生对于规章制度并没有本质的影响力和决定权,甚至于教(工)代会对于许多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只是起到陪衬作用。可以说,高校规章制度内在缺陷或不够全面与其民主内涵的缺乏也有关。三是稳定原则。稳定性要求高校规章制度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而非朝令夕改。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习惯,许多新到任者为了展示自己的魅力、能力与前任不同,上任伊始便大刀阔斧地革旧立新。高校也存在同样的现象,尤其是伴随人事变动,作为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往往面目全非,而非萧规曹随。不利于学校发展的规章制度当然要废弃,但大多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证明为正确的一定要保持其延续性、稳定性,因为规章制度的魅力和作用必须借助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三、高校章程:特殊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置和办学都应有自己的章程。高校章程属于高校规章制度范畴,又不同于一般的内部规章制度,是高校的“根本大法”。高校章程目前基本上还是个空白,最多流于形式,如各高校都拥有寥瘳数语的章程,不能起到其作为“高校根本大法”应有的作用。随着法制的完善和高校事业的不断前进,人们愈来愈多地开始探讨高校章程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对于章程至少可以作以下理解:其一,章程一方面保障高校遵循国家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范学校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学校的“根本大法”。其二,章程为高校的改革和发展从方向上加以保证和指引。高校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怎么定位、走什么样的路、取得什么样的目标,都依据于章程的具体规定和章程所渗透出来的精神。其三,章程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部分,高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缩影,也是高校在行进过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章程明确界定高校与社会和政府的关系,集中表现高校内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高校的法律定位,帮助高校法制化迈过了第一道有意义的门槛。第四,高校章程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高等教育法》规定,章程应包括十个方面的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可以发现,章程的内容涵盖了高校内外管理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讨论高校法律问题甚至社会法律问题都必须涉及的内容。

四、高校规章制度中法、理、情及其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是第一属性,但只具备合法性的规章制度并非就是最好的规章制度,它依然面临合理与合情的诘难,若不能妥善地处理高校规章制度的法、理、情关系,高校内部管理的价值就会失色不少。从理论上讲,法、理、情最恰当的关系应是合法、合理又合情,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做到。高校管理的实践表明,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规章制度依然大量存在。合法与否的规章制度前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言。下面来讨论一下后两种情况。

合理指合乎道理,合乎常理,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之理。有人说,“存在即合理”,存在的高校规章制度都是合理的吗?这是对黑格尔一种庸俗的理解,存在的未必合理,但追求合理是高校管理者不懈的追求。比如有的高校在日常管理中提出对学生的德育进行量化管理,这种管理倾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被广泛地应用着。这种量化的评定德育的管理制度就明显的不合理。九十几分同学的思想品德就一定比六十几分的同学要高尚吗?即便真的高尚,能用二者之间的分差来衡量吗?一分又代表什么样的差距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思想道德是抽象的,用具体的分值来衡量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这样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却在高校存在并被广泛应用,这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也是我们要改正的。

合情则指合乎人之常情。中国社会有讲究人情的传统。一味的讲人情,以人情为根本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完全排斥人情,纯粹从理性出发亦不妥,因为割裂了与现实环境的联系,与传统文化的联系,效果也不能让人满意。高校的规章制度应该合情而不唯情,在理性与唯情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才是实事求是研究中国高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态度。现在有些高校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倾向于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过分强调完美和严厉,有悖常情。如许多高校对于学生考试的管理,明文规定,凡考试作弊者,勒令退学。做出这样的规定加强学生考试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使高校学生宽进严出,好处自不待言。但这样的规定似有不近人情之嫌。首先它有违一定的教育规律,高等教育的价值和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学习知识与技能以报效社会,只是因为考试作弊就断送了这一机会,似乎让人惋惜之余,又觉得规章太过严厉了。另外,这样的严厉规定也未必能达到其预定的目的,考虑到抓学生作弊会导致学生被开除的严重后果,监考人员一般会比较矛盾,大多数人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作弊行为故意不闻不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放纵了学生的作弊心理:反正老师不好意思抓,大胆地作弊吧。这又是过于严厉的规章制度未曾预见到的负面效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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