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14-04-17 10:01林耿林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顶岗用工中职

林耿林

(惠州工程技术学校 广东惠州 516023)

中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林耿林

(惠州工程技术学校 广东惠州 516023)

在多元育人模式的引领下,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及学习上的延续性,中职生在入学后第三年必须参加顶岗实习,中职生在顶岗实习的第三年究竟是属于何种身份,其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如何,本人将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和问题解决机制展开论述。

中职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

一、中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基础

《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2005年《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职生在入学后第三年到企业顶岗实习已经成为了我国中职教育必走的程序和必须的手段,这既解决了许多中职生家长心中的疑惑,也为中职生能够早日适应社会身份和逐渐做到责任转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中职生在顶岗实习中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

1.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问题

顶岗实习的学生,虽说是普遍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对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来说,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们在身份上还属于在校学生,有相当一部分尚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他们在企业的一年时间属于顶岗实习期间是的,但是他们并不与企业有所谓的劳动上的契约,两者之间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真正的法律关系并未得以建立,一些权利与义务主要集中地表现在了顶岗实习的三方协议中,这导致了强制性不够,随意性增强,同工同酬的要求并未受到保护。

2.实习单位的“粗暴”用工问题

实习单位的“粗暴”用工问题也是在顶岗实习阶段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体现在实习单位经常要求他们从事一些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更值得指出的是,在顶岗实习学生因劳动受伤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通知》等规定和文件的精神,一般由学生在校期间购买的意外险进行理赔,若无购买意外险,方可向实习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直至诉至法庭。

3.中职学校与顶岗实习单位“踢皮球”的现象

面对类似状况,实习单位在担心受到群体性影响的情况下,无视带队教师,迅速把会学生退回学校,学校又会把学生违纪的现象定性为企业管理不严,在增加学校无形的学生管理压力的同时,“踢皮球”的现象会频频出现。

三、通过确定法律关系解决存在问题

1.在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方面应界定为委托管理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的中职生在实习期间因仍属于在校生,其身份还是一名学生,这种委托管理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中职学校与顶岗实习学生之间教育、服务关系和中职学校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顶岗实习学生对中职学校存在着隶属关系,中职学校不仅把中职生第三年的教学任务交予实习单位,同时也赋予了实习单位相当一部分的学生管理权,但是其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学生管理权,仅可以将一些普通的不积极工作的学生进行督促并惩罚,当学生违纪的时候,其并不能直接给予学生处分甚至于开除,实习单位只能把顶岗实习学生违纪的相关情况告知中职学校。这样界定权力就能够防止“踢皮球”的现象产生。

2.在用工方面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特殊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的中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可以得到一部分的生活补贴,但是这种补贴并不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所得到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三方的协议。有学者认为,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可以认定为试用期用工的形式,但是这种却超过了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的范围,因为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因此,这种“试用期”式的劳动法律关系并非合法有效,同时,中职生年龄上的不足等因素也影响着合同关系的成立。

3.透过调整委托法律关系的涉他性约束实习单位“粗暴”用工

实际上,中职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涉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原理,这种不仅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且为他人设定义务的涉他合同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一方面,而往往在一些中职学校为学生介绍顶岗实习企业时,在中职学校与实习单位、中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时,由于中职生涉世未深,很多方面的顶岗实习知识接触不够,因此对顶岗实习的岗位不甚熟悉;另一方面,中职学校急于通过实习单位完成中职生第三年的教学任务,顶岗实习单位有些情况下急于寻找顶岗实习的中职生作为“用工难”的“挡箭牌”和降低用工成本的有效方法,在某些时候可能会作出一些违背实习规定决定。因此,基于以上考虑,为了保障学生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实习单位“粗暴”用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学生能够了解实习单位和岗位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实习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允许学生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体现实习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1]吕娜娜.论我国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17).

[2]潘泽威,吴文辉.论中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广西教育,2011(06).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leg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Lin Geng-lin

(Huizhou Engineering Technical School, Huizhou Guangdong,516023, China)

Under the guidance of multiple education mod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learning continuity of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must participate in internships in their third year, what is what kind of identity of the internship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in the third years, the law and practice relationship, I will b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problems that may exist between them to solve the mechanism discussion.

vocational students; practice; legal relationship

D920.0

A

1000-9795(2014)02-0466-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2-21

林耿林(1986-),男,广东廉江人,从事民商事法律关系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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