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行政伦理:困境与出路

2014-04-17 09:18王丽娟曲铁华
江苏高教 2014年4期
关键词:大学校长困境伦理

王丽娟,曲铁华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长春130024)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的背景下大学内外部发展环境越来越复杂,大学功能的拓展及价值多元化导致大学行政主导价值迷失;大学校长在行政中作为各方协调力量,常常置身于各种矛盾关系之中,他既要对社会发展负责,也要对大学组织发展负责,还要为促进师生全面发展负责,在多元价值抉择中由于不能有效平衡不同层面的伦理标准不可避免陷入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困境之中。如何使大学校长在有效的范围内降低伦理冲突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直接关系到大学组织形象重塑及其合法性的巩固,关系到大学行政组织的有效运作及大学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一、当前大学校长行政伦理困境

所谓行政伦理困境指的是行政主体当面临两种以上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方案做出伦理评价与选择时的一种两难状态。大学校长在行政中作为各方协调力量由于角色的不同,在不同权力的要求或在多种利益的诱惑下,往往被夹在多种互不相容的选择之间,面临“责任冲突”。这是大学校长行政伦理困境的最典型的方式。“责任冲突”在行政实践中有三种最常见的形式:“角色冲突”、“利益冲突”与“权力冲突”[1]。大学校长行政责任就是在激烈而充满变数的冲突中找到方法履行自身之职责。大学校长一般面临以下三重行政伦理困境。

首先,由角色冲突带来的伦理困境。角色冲突是指大学校长在行政实践中因扮演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社会责任与自身职业信仰的冲突。在社会生活中,大学校长处于多重角色之中,外部角色包括父母、儿女、配偶、邻人、朋友、公民等;内部角色包括教育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以及大学领导者与管理者等。大学校长因其不同的角色期望而承担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多种角色的责任与义务时常相互之间产生冲突:大学校长内部角色与外部角色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大学校长作为公民雇员角色和作为公民角色之间的冲突;内部角色冲突反映了在大学行政领域内部大学校长对上级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还是对下属负责的矛盾冲突。大学校长为了成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而引发与自身职业信仰的背离,时常使自身陷入难以调和的伦理困境。

其次,由利益冲突带来的伦理困境。利益冲突是指大学校长的私人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的冲突,其本质是大学校长在行使公权时权衡“利他”和“利己”两种道德倾向的伦理困境。在利益分化的社会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彼此之间必然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处于各方力量交汇点的大学校长在利益分配中秉承公共利益至上的精神,而且要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其行政实践是否负责的标准。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利益分配机制不能得到冲突各方的普遍认同。大学因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整合机制,使大学校长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因秩序混乱而陷入伦理困境。

再次,由权利冲突带来的伦理困境。权利冲突源自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加之于大学校长而使大学校长承担多重客观责任引发的冲突。权利实际上是被社会或国家认可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它是在一定的规则指导下对于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界限的衡量。当前大学功能分化带来了权利的分化,不同权利主体对大学校长要求的不一致而产生权利的冲突。大学校长一方面要对上(政府)负责,严格执行政府指令;一方面要依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大学学科与专业建设,引领大学适应社会的发展;再一方面有责任关注大学师生的生命、价值和意义,强调师生的地位,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这就使大学校长在履行自身责任的过程中陷入一种尴尬的伦理困境。

二、大学校长行政伦理困境的出路

消解大学校长伦理困境,使之在困境中做出大学组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行政行为选择,这关系到大学行政组织目标与行政职能的最终达成。消解大学校长伦理困境,需要政府、大学和大学校长三者的有机协调配合。

(一)政府层面

首先,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对大学适度放权。大学校长伦理困境实质是伦理自主性运用中的困境,是伦理自主性的失衡与内在紧张。大学校长需要在法规约束之内具有一定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其作为大学管理主体主体性的基本前提。传统政府科层制管理体制要求大学校长一切行动听从命令,这使其在面临行政伦理困境时难以实现自我伦理判断与统合,造成行政伦理失范。因此,政府应以行政流程转变为核心,积极推进内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科层制管理模式向流程制管理模式转变,实现对大学适度放权。

其次,加强大学校长行政伦理立法及制度化建设。改革大学校长职务任免与升降的人事制度,使大学校长选拔与其行政主导价值相匹配,将其道德品质高低作为职务升降任免的调控方式;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大学内部应积极推进廉政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不同层级权力主体的层层问责制度;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和道德制度化建设,制定《大学校长道德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及各种监督机制,防止大学校长权力失控。

再次,积极推进大学校长专业伦理建设。当前虽然并未对大学校长进行专业资格认定,但大学校长日渐成为独立的、专业的职业群体,“行政人员的责任来自专业化的标准”[2]。今后应不断推进并完善大学校长专业伦理培训制度,提升大学校长确认、识别、诊断与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

(二)大学层面

首先,树立真正“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社会发展、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及促进大学发展的总体目标各自所依据的功利论伦理、德性论伦理与义务论伦理都是人类本性的反映。它们都只反映了人性的某一个方面。人类的理性、情感与卓越都是人性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实践中它们总是能够表现出彼此在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并最终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现代伦理观摒弃了人性问题上非此即彼的选择,强调辩证处理好“差异伦理与道德共识的关系、理论体系意识与生活意识的互动、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整合”[3],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它是一种对人性全面占有状态的肯定,凸显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以有利于人的持续生存与全面发展为价值支点,在处理人际利益关系中注重实现某种“中度”。

其次,建构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多元治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大学内部仍然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失衡与冲突”[4]。大学校长伦理困境的原因还在于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的秩序混乱。大学是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组织,人在自然状态下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偏好,由此形成利益冲突。只有在公共实践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链条中,人才能由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转变为社会性的人,人的需要才能体现天然的共通性,人与人才能实现理性合作,人的需要也只有在公共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持续的、更充分的满足。因此,大学应加快建构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多元治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它包含外部治理制度与内部治理制度两个方面。大学治理的核心是学术人员对大学学术事务的独立管理。多元治理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必须最大限度满足大学本质属性与公共利益需要,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多元治理现代大学制度。大学外部治理制度建构需要理顺利益相关者包括大学与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义务,以公共的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构建大学发展的整体目标,各方在遵循大学学科价值增长规则和规律前提下,在对客观环境变化准确把握基础上,以是否能够实现学术生产力最大化为标准,协调彼此利益关系,求同存异,构建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政府、市场、社会与大学协调发展长效机制。大学内部治理制度建构需要理顺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的关系,清晰界定党委、校长、教授、师生员工权力的边界,使之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改变原有行政集权管理下的运行模式,以学科实体化运作为核心,构建学科相对自主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学院制管理;二是在决策机制方面,充分发挥学术权力机构、院务会议及党政联席会的作用;三是在民主监督方面,重视审计工作,发挥党总支、二级工会和教代会作用;四是在实体化运作中,构建完善的目标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激励体系,让每个人都明确自身角色与目标。

再次,通过学科价值经营不断提升大学学术生产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权利冲突说到底是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就是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大力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而根本在于人的解放与发展。即通过提高人们自身能力来提高人们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矛盾的能力与水平。离开了生产这一路径,解决利益冲突和权利冲突无疑会化为虚幻。因此,大学以学科价值经营不断提升大学学术生产力是大学校长走出行政伦理困境根本路径。大学学科价值经营指的是大学在学科经营管理中,遵循学科价值增长规则和规律,通过对客观环境变化的准确把握,动态创新学科价值目标,通过各相关领域的协作推动学科内外系统有机结合以合理配置组织资源。它要求学科一切决策和行为都以是否能够实现学科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能力最大化为标准,进而对学科发展运筹和谋划,使其实现价值最大增值。大学学科价值经营是大学知识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也是学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佳体现。学科价值经营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实践性。学科价值经营的起点与终点都指向学科建设实践。学科价值经营需要紧密结合学科发展的实际,在解决实践存在的问题、应对现实面临的挑战等重大课题上寻找学科价值的来源和可靠根据;而学科建设实践的实效——学科学术生产力的提升也最终是评价学科价值经营成败依据。二是关系性。学科价值经营坚持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全面关系思维,在经营过程中强调学科组织所有成员在对共同目标的追求中建立有效长久的合作关系,通过相互协调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学科组织与学科价值主体的双赢。这意味着学科发展方式从离散的学科要素投入到系统提高学科组织化的转变。三是主体性。学科价值经营体现了学科价值主体的理性批判精神,在对学科具体的、历史的实践客观条件把握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各种孤立自存的抽象规定重新联结起来,力求建立主客体之间与诸要素关系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进而完成思考力向行动力的转变。四是持续创新性。学科价值经营强调学科价值主体在无止境的对学科发展的理性批判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进而实现学科价值创新。

(三)大学校长自身层面

首先,以“公共信仰”统合自身职业角色。大学校长是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多方权力主体的代理人,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运用是为了引领社会发展、推进大学学术创新、提升师生生命的境界。它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允许其根本性质发生改变。大学校长必须让自己的意志、利益与行为尽可能地符合全体公共权力所属者的需要和意愿。然而,市场经济是维护个人私利的,当缺乏外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时大学校长很容易将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从政动机。这就需要建立以公共权力为根基的公共性的信仰。只有建立起这种信仰,才能保证大学校长在大学公共行政实践中获得合于伦理的行政行为。“公共信仰”能够增强大学校长对自身行政实践认识的整体性,帮助其调整自身行为模式,实现对自身“职业角色”的统合。

其次,在行政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公共治理能力。“公共信仰”遵循的普遍伦理不可能为大学校长实践提供一个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公式。它只能提供一种相互矫正的系统,指导大学校长在具体行政情境中做出相应道德决策的判断。大学校长道德判断能力的运用是在任何特定行政情形中问题解决的决定因素。人“只有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借着自己的选择才能实现自己的发展”[5],“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6]。一方面,在行政实践活动中,大学校长通过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交往、语言交往和行动交往,不断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协调过程就是各方利益主体之间交往行为合理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作为凝聚大学校长个人智慧的公共治理能力产生于大学校长行政实践过程中不断自我研究与反思。在行政实践中,大学校长通过对自身角色建构某种“显著性等级”,分配其“角色投入”[7],将不同的规范、价值进行优先性排序,建构自身的角色秩序与价值秩序,保证在一定行政实践情境下坚持以最小恶果原则实现伦理妥协,进而应对多重角色规范或义务可能引发的冲突与两难,避免平行认同多重相互冲突的规范、价值所带来的伦理困境。

[1] [美]特里·L·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7.

[2] John P.Burke,Bureau cratic Responsibility.Baltimoreand London:Jo 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24.

[3] 庞立生.转向生活世界的伦理学变革[J].道德与文明,2009,(2):12.

[4] 戴跃农.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冲突与完善[J].阅江学刊,2010,(2).

[5] 戚万学.冲突与整合——20世纪西方道德教育理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164.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7] S.Stryker,P.Burke.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an Identity Theory 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M].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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