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 束建华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就业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政府分配逐渐转向市场中的双向选择。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已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基于此,我国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大学生就业法制化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实现大学生就业全过程法制化尤为重要。
1.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与大学生就业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国家将高校招生规模与大学生就业率相挂钩,大学生就业率成了考核高校领导的重要内容,高校主管就业部门也将就业率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一线部门,完成就业率是目前高校的重要任务。如何让学生找到一份工作,完成一份就业协议,成了高校就业的主要内容。大学生就业目标,是通过几年大学专业学习,能够找到一份收入高、工作压小、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的“好工作”,大部分大学生围绕着增加自身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就业砝码,找一份适合自身而稳定有发展空间的工作,不想在初次就业中迁就自己。大学生对毕业后第一份工作十分重视,他们渴望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公平的就业环境、合理的就业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可见大学生就业目标的满足是多方面的,这与高校就业工作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大学生就业目标需要法制化的保障。
2.缺乏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制化教育。在高校就业目标偏向追求大学生就业率的情况下,高校在就业指导中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法规知识的普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校对国家相关法规不重视。(2)高校自身就业法规缺乏。(3)对学生相关法规普及缺乏。
3.缺乏健全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近几年大学生就业中,时常出现就业法律方面的问题,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调查中,大部分大学生不知道自己在发生就业纠纷时,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大学生的母校,此时应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许多高校没有设立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专兼职机构,人员配备更无从谈起,大学生就业法制化还处在比较混沌的状态,即使有也形同虚设。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帮扶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就业法制的指导效果,不利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制化的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单位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在用人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侵占大学生利益,以谋求自身的利益,这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不平等。通过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以所谓合法的方式来约束大学生毕业生为其获取更大的利益,无视法律的公平。(2)通过设置各种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华丽的口头承诺、延长试用期、扣押各种证件和收取各种培训费用等方式,侵害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3)随意调动或开除大学生毕业生。有些单位随意以单位的名义,强行安排大学毕业生加班,在不征求大学毕业生个人意见的情况下,随意调换劳动岗位甚至将其开除。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法制化工作缺失,在中、小、微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才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才市场也显现出向非公有制单位发展的现象,人才市场在大学生就业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宣传不到位。人才市场作为基层组织,存在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积极性和主动性差、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就业法制宣传仍停留在宣传栏、标语等宣传形式,存在缺少创新而呈现滑坡、减弱甚至没有的状况。(2)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用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甚至让一些骗子公司“冠冕堂皇”进行招聘,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3)对人才市场监管不到位。虽然国家和各地对人才市场都有相关的制度进行约束,但在实际中“马路边”的人才市场乱象丛生,拉拽哄骗招聘现象依然存在。
1.主观方面。大学生往往都处在心理的发育期,特别是“90后”的大学生,常常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不喜欢别人干涉和约束,特别对法律方面的问题,内心关注度很低。同时,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对大学生就业工作还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了大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大学生对就业等相关法规政策知之甚少,内心深处并不愿意去关注和重视。高校毕业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其忽略了在就业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2.客观方面。社会上一些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时刻在刺激着大学生的神经,极易使大学生价值观出现个人化倾向化,也使大学生对法律公平性产生怀疑。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就业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再加上高校对就业法律认识不到位,法律教育薄弱,导致了大学生对就业法制教育逆反心理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落实。
1.学校应转变就业观念,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高质量就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原来人们关心的就业数量(就业率),转变到对就业质量的要求。大学生高质量的就业离不开法制化的保障,只有在法治化体系内进行的就业,才有可能是高质量的就业。因此,高校应该认真地看待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对大学生就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处理并加以研究分析,工作中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就业指导观念,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让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法,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就业率、追求高质量就业,实现就业质的提升。
2.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初期,因自身社会经验少,在出现就业纠纷时,往往很难处理好,使大学生处于被动处境,这时他们最需提供法律援助,对他们而言最好的法律援助方就是自己的母校,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毕业生信任自己的母校,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母校了解自己的毕业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三是高校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中间人,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高校应及时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高校在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时,应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资源,吸纳校内外法律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学生,成立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场所咨询、网站咨询、电话咨询、电子邮箱、QQ群、微信等途径,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援助。
3.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要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就业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既精通就业政策又熟悉学生情况的师资队伍,提升就业指导的实效性,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对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制订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就业法律培养计划,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在学生中进行教授,不断灌输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契约意识、合同意识、司法意识、从思想上引导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形成。再次,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自我保护和避免违法的重要保障。通过到法院参加观摩旁听,开展教学模拟法庭,对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举办各类讲座、竞赛、主题班会和模拟招聘等形式,让学生通过实践,不断接受和提升就业法律方面的知识,因人而异地进行个别咨询、辅导和帮扶,达到就业法律帮扶的实效。最后,加强就业法制化方面工作的研究,不断巩固和提高学校就业法制化的水平。积极推动就业法制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就业法制化建设,对就业中特殊群体帮扶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逐步提升就业法制化的水平。
1.规范用人单位人事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对聘用大学生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雇)用合同。大学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聘(雇)用合同,必须交有管理资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培训,灌输依法用人合法管人的法制化思想。
2.严厉监督、打击用人单位招聘和用工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招聘和使用大学生毕业生的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违法现象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决策层,认识到违法用人成本的昂贵。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宣传,让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早举报、早制止,服务前移畅通投诉渠道。
3.部门联动,完善对用人单位的综合考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多角度综合评价,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事聘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比较,掌握用人单位全面生产经营状况和人事管理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使大学毕业生对应聘的单位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维护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大学生是就业法制化中的主要因子,大学生自身更应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认识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办事。其次,熟知就业法规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是维护自身就业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知晓,才能发现就业中的违法行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保障的是双方或多方的公平,大学生应自觉约束自己的就业行为,就业中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既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自身义务履行的约束,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必须守法。最后,充分利校内外各种学习资源,不断弥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加强大学生就业中各种法规学习,认真分析研究各种案例,增强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