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2014-04-17 06:35杜辉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三位一体法学

杜辉

2012年的专业目录上,教育部首次将法学列为控制布点专业,这为法学专业的过度扩张敲响了警钟。同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的颁布,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纲领性指导,相应的各省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项目陆续启动。卓越计划为我国法学专业(特别是地方二本院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预示着法学专业在全国和省级层面上的一次新整合的开始。地方二本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在这次机遇和挑战中脱颖而出,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是不二法门。

一、现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同质化问题。公修课程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挤占了学生大量的学习时间,加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导致法学培养方案同质化倾向严重。从顶尖的法学院校到地方二本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基本出于同一模板。

2.应试化问题。自2008年始,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新建法学本科专业比拼的一个指标,法学的培养逐渐向应试方向倾斜。而且司法考试是授予法学毕业生从业资格的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即便是实践能力再强,也会被法律职业拒之门外。这一现象提出了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能力还是培养应试能力的两难命题。

3.理论性教学比重过大。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中,25%的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程,而应用性的课程中也有30%以上是在讲授基础理论。针对应用、操作的课程比重过低,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是在与实践接轨。

4.与地方连接不紧密。中国的法律是全国通行的,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社会经济特点和司法环境。而地方性法学专业一般都不考虑地方的司法环境和法律文化等因素。所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于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存在着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一方面,地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需要专业人才的加盟,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渴求的;而另一方面,毕业生到了实务部门之后普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

5.师资队伍背景单一。高校的人才引进是以学历和职称作为考量标准,使得各专业的师资队伍都是来源于学院,或从讲台下到讲台上,或从书斋到讲台。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虽然非常乐意到本地的高校讲台上施展才华,但只是偶尔为之,杯水车薪;长期为之,却受到体制和经济的制约。

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设定

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应当把握三个维度:

1.应用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以实现学生运用上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

2.复合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单一性和趋同性与法律职业市场细分和多样化的要求,产生尖锐的矛盾。法学的人才培养必须走复合型的道路。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并熟练应用法学知识,而且还要了解与法学相关的另外一门知识体系,才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3.地方性。作为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当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找准人才培养与地方需求的最佳结合点,与地方形成互利共赢、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地方法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设计

1.应用型的设计。第一,课堂教学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一味满堂灌式的课堂讲授,不能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而课堂教学的改革属于课程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任课教师自己的工作职责,院系在教学管理中很难对课堂教学改革进行过程监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在院系制订培养方案时明确课堂讲授和课内实践的比重,从而将课内实践纳入培养方案。这样就可以使课堂教学改革从任课教师的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设计课内实践,同时也规定了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面向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实践教学改革。把实践教学贯穿教学全过程,有意识地将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活动、课程实习与毕业实习、集体实践与个人实践、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整合成为统一的、贯穿于四年学习全过程的、科学的实践体系,使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

第三,合理解决应用型与司考应试的矛盾。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门槛,法学各个课程在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教材选用和教学评价上可以选择与司法考试接轨,但同时要摆脱应试教育的窠臼。

2.复合型的设计。第一,专业选择。选择何种专业作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是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几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地方需要主导型。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法律问题是地方法学专业教学科研的首要任务。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中选择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建立专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比如某煤炭城市的法学本科就将矿山安全生产作为复合方向。二是学校优势学科主导型。法学专业发展的主要资源来源于学校,与本校优势学科结合,可以获得更优的教育资源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比如河南工业大学(原河南粮食学院)将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作为复合方向,河南城建学院拟将建筑工程管理作为复合方向。三是学生自主选择与教师适当引导相结合。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可以更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学校实行学分制并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第二,开设方式。复合型课程开设的方式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型和模块型两种实施方式。交叉型是指复合型课程分散于法学课程之内,比较适合学生自选。如果采用模块型,那么复合型课程与法学课程相对独立,而且在开设时间上相对比较集中。

3.地方性的设计。第一,解决法学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冲突。中国是单一制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自上而下、全国统一,具有普适性。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政治司法环境、司法惯例和地方法律文化,两者一定会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种矛盾是人才培养的地方性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协调地方人才需求与体制制约的关系。对于面向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地方人才市场是具有刚性需求空间的。但是这种需求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司法公职岗位的供求之间存在巨大的体制障壁,无法突破,而毕业生又过分倾向于司法公职岗位的就业。

第三,打造一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当前,高校的人才引进以高职称和高学历为导向。求专不求通,求精湛不求复合,求国内知名而不求地方影响,与培养目标南辕北辙。应该结合学校发展特色,打造一支适应“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团队。

四、“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探索

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总体思路。第一,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平顶山是一座资源能源型的工业城市,因煤而兴,企业密度较大,经济活动比较活跃,本地的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市场需要通晓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和企业经济运行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能源的污染也是其发展必须突破的瓶颈,这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构建和因地制宜的执法司法。所以平顶山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将民商经济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作为两个方向。

第二,以“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地方法学人才的应用性主要表现为:学生既能把握普适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全国通行的法律运用规范;同时又通晓地方性法学知识,即了解地方的政治司法环境、熟练地方司法部门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司法惯例、熟悉地方法律文化。

地方法律人才的复合型要求学生将其法学知识与地方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其他知识技能实现有机结合,以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和主导,以其他知识技能为渠道和纽带,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有用人才。据调查,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进入地方法律服务岗位后,都会学习掌握第二门与专业相关的知识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或者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复合型目标就是让其复合型的结合在学校实现。

第三,以法学课程体系为基础。一是通过对以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为核心的理论法学课的建设,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二是加强对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用性学科的建设,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民商经济类和环境资源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形成课程体系。四是探索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环境资源科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差异性,以服务地方为导向,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不可再生资源能源的利用和环境治理为主题,有所为有所不为。

2.构建“2+1+1”的集群式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需要将法学专业课程划分为群组,按照课程群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进一步加强课程的整合与综合,着力构建“理论+应用、专业+复合”的课程体系。

课程群划分为通识类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必修课程群、复合型课程群和实践类课程群等五个群组。通识类课程群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共同要求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提升学生学习专业前的基本知识和素养。专业基础课程群是指作为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学和民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群具体包括除专业基础课程之外的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骨干课程。复合型课程群是我院法学专业的一大特色,根据实际情况,拟开设环境资源法保护模块和民商经济法模块二个模块。民商经济法模块的复合型课程是民商经济法课程(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金融法等)和经济类课程(包括经济学、会计学、企业管理等)的结合。环境资源保护法模块包括环保法课程(包括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自然资源法等)和环境科学课程(包括环境科学概论、生态学、自然资源学等)的结合。实践类课程群是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重点,也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要内容,通过对该类课程的设置,力求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得以系统、优化和提升,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实践类课程群包括与专业课程讲授伴随的课内实践、第二课堂实践、集中模拟实践(包括模拟法庭实验、证据调查、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诊所)、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通识课程群按学校统一要求开设,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必修课程群集中在第一、二学年开设,复合型课程群在第三学年开设,实践类课程群在第四学年开设,即培养方案在学年分配上的“2+1+1”。按照“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要求,在不变动现有学制的情况下,实现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调整不同课程群的比例结构,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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