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缺陷与完善

2014-04-17 05:45郭亚全
嘉兴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案例

郭亚全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法学院的学生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从培养目标的层次和定位而言既不同于本科以下的大众法学教育,也不同于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学术性研究教育,而是一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职业精英教育。各国都很重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建设和完善,通过不断地寻求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以求实现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目标和适应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其中备受青睐且被广泛采用的应该就是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方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1870年所创设的 “判例教学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变迁,案例教学在今天的法学教育中则主要表现为课堂案例教学、网络案例教学和见习案例教学三种形式。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其广泛应用不但对于法律硕士提高自身学术修养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5年,为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我国仿照美国本科后大学教育制度设置了法律硕士培养制度。这种新兴的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法律教育制度在培养目标、课程设计等方面有很大不同。2006年修订的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表明,新兴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应注重案例教学的应用,旨在培养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本文拟就我国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缺陷与完善做些探讨。

一、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历时多年的发展,如今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规模不断壮大,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职业人才,可谓是法学教育中一支异军突起的 “生力军”。同时,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起步晚,法律硕士教育更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设立,所以,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还不完善,尤其是在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一)案例教学方法单一

根据2006年修订的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主要分为课堂理论教学、模拟法庭、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实务实习等。而在现实教学实践中,我国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用性不够,缺乏实践环节,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和法律谈判形同虚设,教学方法单一。[1]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案例教学体系。

(二)案例资源缺乏

有效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受历史上注释法律传统的影响,国内教学方法多注重法条阐释而忽视其他教学法的研究与综合运用。同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我国的案例资源极其匮乏,且没有一个系统的案例库。[2]这是制约我国案例教学发展和推广的最主要原因。

(三)学校重视不够

国内法学教育规模空前,且仍有扩大的趋势,法律硕士教育也因此注定被排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之外,成为一种边缘性教育。[3]93虽然各大高校在开设法学系的同时都建设了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基地,但长期以来人们印象中就是法学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而法律硕士的含金量则远不如法学硕士,再加上传统的应试教育和考试万能观念的影响,模拟法庭这一实现案例教学的实践基地建设则大多流于形式。这也导致模拟法庭的使用效率不高,很多时候甚至都是大门紧闭;同时,模拟法庭的日常维护不足,很多设备毁损后得不到及时的维修与更新等。

(四)师资水平有限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对于一贯以学术见长的高校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高校多数教师长期脱离或者根本没有经历过法律实践,导致他们在进行法律案例选择、法律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等方面遇到很多问题,无法向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而要想达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离不开一大批既具有高深理论修养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所以,教师法律实践的局限性也是我国法律硕士案例教学实践的一大障碍。[3]93

二、国外案例教学的先进经验

案例教学起源于西方,历经上百年的风雨历程,已发展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学实践教学的成功必然有其根源。

(一)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明确

定位决定高度,有什么样的基调才能有什么样的收获。法学教育也是一样,从一个国家对法学教育的定位就能看出这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和法治水平。现行的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特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其有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却或多或少都体现了职业教育的一面。英美法系国家定位的基石和主旋律就是职业教育。如美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就是高等职业教育,其法学教育无本科设置,各法学院招收优秀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直接培养法律硕士。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明确,就是一般的职业训练。据统计,美国有200多个法律学院,经过美国律师学会承认的法学院有171个,有州立和私立两种形式。法学院的培育资格受律师学会的控制,而不受联邦政府管辖。按职业训练的目标规定,法学院的整个教育都围绕怎样打官司、怎样胜诉,围绕着律师实务展开,因而相对忽略理论教育内容。大陆法系国家虽不像英美那样主旋律在职业教育,但是其在重视理论基础教育的同时也强调职业教育的并行发展。[4]如德国的法学教育是基础理论与职业技能并行的二元制教育模式,其法学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了接受法学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按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第六学期每周都需要以研讨小组的方式学习两个小时的 《律师职业法》和 《专门的职业法》。可见,职业教育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二)教学方法多样

国外法学教育起步较早,案例教学方法相对也比较成熟;基于各自法律传统和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在21世纪高度提倡法制文明的今天,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

1.课堂案例教学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跟国内课堂案例教学方法不同。国内目前存在的课堂案例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师主导下的学生被动接受模式,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很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法学技巧等实践教学的作用。而国外课堂案例教学指的是一种学生主导、教师总结的课堂模式,其强调的是学生具有绝对的主导性,而教师只是引导者、总结者和评论者。因此,这种课堂案例教学的主要践行办法就是课堂讨论。学生通过课堂讨论积极发言,进行论证与相互论证、反驳与相互反驳的各种交叉。在这种主旋律下,学生通过反复地思考与博弈,实现对案例深刻、透彻的理解与领悟。只有小班教学才能保证每个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都能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故课堂案例教学法只有在小班教学的课堂上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实行课堂案例教学的典范是美国,其法律教学中存在一种案例角色模拟训练。在这种模拟训练中,学生可以根据案例的事实划分不同的角色,模拟出当时的场景,如律师与当事人或证人的会面咨询、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之间的辩论、谈判、调解,以及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政府官员、法官之间的交流、沟通等等。从角色的准备、与各方人物交流时的内心体验、双方当事人冲突、事情发展各阶段的不同特点等当中去学习、总结、提高。为了提高效率,整个模拟过程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此过程通常可以分为三个步骤:一是会见当事人之前的准备,教师可以从着装打扮、谈话方式和技巧等方面来指导学生;二是各个角色之间的单独会面与交流;三是分析会见的结果和总结。美国法学院通常是事后反复观看录像,师生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时的成功和不足的地方,并针对案例做出合理的法律分析。学生也在分析的过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提升自己。

2.见习案例教学法。此教学方法是一种正在进行时的案件参与教学,已经突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局限性,把实践教学的场地延伸到了课堂之外,类似于我国现实情境下的实习,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我国语境下的实习。见习案例教学法在各国以不同形式存在。

第一,美国诊所法律教学。诊所式教学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 Frank受到医学院诊所教学的启发而发明的一种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去行动。[5]其教学主要是采用角色模拟训练和代理案件的方式。角色模拟训练似乎更应该归为课堂案例教学。而直接代理案件能够使学生在不断变化的场景中磨练自己,增加社会经验,并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得到巩固与强化。学生在亲自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更为深刻地体会司法实践中人性的复杂、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法律、道德与情感的矛盾与冲突。这些都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正义感和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念。[6]

第二,英国的双导师制度。此制度是英国传统的律师会馆学徒制教学方法的演变和进化。每个学生都有两个导师: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个人导师主要是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一般问题,专业导师则是从学生专业课程的设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专业技能的培养方面言传身教,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7]

第三,日本司法研修制度。日本司法研修所是二战之后法律改革的产物,是最高法院 (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其培训对象包括两部门人员:一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学徒;二是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适应,研修所分为法律学徒分部和法官研修分部。[8]日本司法研修制度在本质上就属于英国传统的学徒制教学方法,只是在日本形成了一个体系,演变成了一个培训机构。

第四,德国校企联合的 “二元”培养模式。二元主要是指学生大学校园的学习和校外见习两个方面。校外见习指的是法学学生经过四年的大学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到法院、检查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一些司法行政部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见习。实习期满后由相关单位出具实习证明,对该生在实习期间的各种表现作出评价并给出评分。在实习结束前,国家举行第二次考试,考核学生在实习阶段是否达到实习的效果和目的,进而决定其是否可以从事司法职业或法律职业。[9]

3.网络案例教学法。此方法是在网络上通过模拟经典案例的发生、诉讼、庭审、判决过程,并对学生进行不同角色的分配,使学生在模拟的案件场景下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这种案例教学模式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网络通讯极其普及的必然结果,也是未来法律硕士案例教学发展的一种趋势。

(三)案例库资源丰富

法律硕士案例库是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前提,没有案例就不可能有案例教学,没有典型、真实、适时的案例也就没有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成功。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的成功就在于其判例法传统,准确地说应该是判例法传统形成的案例库。在判例法国家,法院或者其他被授权组织会定期把其审理的或者近期发生的重大、典型案件编辑起来,做成专门的法院判例书籍,这实质上就是一个案例库。

(四)师资力量选择合理

案例教学虽然不必课堂授课,但它对于教师的专业性、职业性等经验和经历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作为要向学生传授职业技能和技巧的案例教学教师,如果没有亲身的实践经历和切实的体会,只是通过自己的理论知识来进行理论层面的剖析,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西方国家在进行法律案例教学时都很重视师资问题。在英国,法律学生的职业训练由律师组织掌握,教师由法官和律师担任,他们所传授的是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技巧,因而,学员与担任教师的法官或律师的关系类似于师徒关系。而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在本质上也是英国学徒制的缩影,其注重的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对学生的言传身教。

三、完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建议

我国现存的法学硕士教育分为学术型和职业型两种,但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体制中却名不副实。其职业型教育严重倾向于学术型的传统教学模式,根本没有突破原有的教学方法和体制,也就很难实现我国法律职业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基于现状,国内的法律硕士教育必须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定位法律硕士教学并贯彻之

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分为非法学法律硕士和法学法律硕士两种,其主要区别在于培养对象的差异。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培养对象是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是本科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正因为有学生本科阶段专业基础学习的差异,我国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同样也分为两种,即适用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的2006年修订案和适用于法学法律硕士的2009年修订案。

上述培养方案,对法律硕士职业教育的基本定位和培养方案等都有针对性的条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可执行力。具体来讲,我国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比较空泛,很难应用到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来。必须进一步对这一培养方案进行具体细化并贯彻实施。首先,根据具体的生源特点,培养方案需要细化到开设课程的内容和时间,如非法学法律硕士3年制培养计划第1年应该重点开设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奠定其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辅修相关实践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的理解和记忆。相反,法学法律硕士基于其本科阶段已经接受了3~4年的法学基础理论培养,在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学年应该重点开设实践应用课程和相应深度的理论课题分析。其次,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培养方案必须明确各个课程的教学方法。针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程采用课堂案例教学法。虽然仍可先选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但教师的选择、备课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针对实践课程则不能局限于课堂范围,可以采用见习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走出教室、亲自实践,通过亲身体验来学习、增进法学技巧等。最后,根据教学方法的需要,细化相关课程的配套设施。课堂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小班教学的课堂讨论,小教室的座椅应该是适合学生讨论的圆桌或者方桌 (即大家能够围坐在一起)。见习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实践的真切性,这里就需要逼真的模拟法庭设施等。各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贯彻总的培养方向的前提下制定单独的培养细则。为了确保法律硕士相关培养方案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对每个高校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根据评估结果实施不同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来鞭策各高校贯彻实施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只有这样,在大的方向把控好我国有关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才能最终实现我国法律职业精英教育的人才培养战略。

(二)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案例库

案例是法律硕士案例实践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案例才有教学的意义,也只有高水平的案例才能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在案例教学活动中,选择案例素材应当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和典型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就是指案例教学活动所使用的案例应当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讲教师为清楚演绎某个法律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脉络而编构出的假象案例。实践证明,教师针对某个法律问题而编构的案例通常目的性太强,案情过于简单,可以讨论的空间不大,很难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也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效果不佳。而真实案例能够为学生提供诸多看似并不重要但可能会影响案件判断的细节,使真实的生活和原本枯燥的法律结合起来,为学生提供发现问题的机会和发挥能动性的空间,使学生能够学得进去,也记得住。另外,丰富的案例细节通常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由此也能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2.时效性原则。案例教学活动中所采用的案例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案件,不能是那些已经脱离了既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的案例。[10]法律规范具有不稳定性,它会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法学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反映最前沿的法律发展状况。当然,也不排除为了说明法律演进过程而使用旧法使用时发生的案例的必要。

3.典型性原则。案例的选择要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对教材内容要有较强的说服力,对某些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要有针对性,一般选择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知名度比较高的案例,首选那些和民众生活中紧密相关、能代表法制进程的有重大意义的案例。[11]164

法律硕士培养必须要建立拥有高质量、高水平案例的案例库。高质量的教学案例不但能诱人深入、启发思考,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而且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训练学生提高控辩能力和技巧。

(三)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针对法学实践教育,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如美国的小班课堂讨论式的案例教学及诊所式案例教学,英国学徒制法学教育,德国双元制法学教育模式和日本司法研修职业培养方法等。同时,针对时代特点,必须重视建立并普及网络案例教学方法。一方面,完善网络基础设备和构建网络案例教学系统,投入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进行高校网络设备的构建和完善工作,借鉴国外关于网络案例教学系统的研究经验开发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网络案例教学系统,为我国网络案例教学的发展和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把网络案例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把网络案例教学的学时作为法律职业资格和职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进行网络案例教学的宣传,加强网络案例教学的推广。实现对法律从业者职业技能和伦理道德的不间断培训和培养,实现我国关于法律精英人才培养的目标,达到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四)注重教师能力的培养和校外师资的引进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然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各高校应注意培养教师案例教学的能力,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交流,制定一定的考核奖励机制,从制度上为教师自身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另外,高校也应注重引进校外师资,对法律硕士生采用双导师制,聘请校外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作为导师。

四、结语

法学是一套由抽象的原则、规则和概念构成的体系,但这一体系的解释适用又离不开具体的实际案例,通过案例,法律解释才能有的放矢地运作。[11]164国内法律硕士教育起步较晚,现在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有很多的不足。案例教学方法的引进、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的缺陷,做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统一,达到培养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兼备的高复合型、实务型、应用型法律精英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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