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星
(中共南阳市委党校,河南南阳473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正确把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真正内涵,研究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情况、探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能力的对策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对围绕“法治”而展开的概念。一个是思维方法,一个是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而法治方式是方法论,是行动层面的,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具体体现为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是指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将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方式,把法律作为矛盾解决的主渠道,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
思维决定方式,方式体现行为。二者从思想和行动两个层面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指明路径。法治思维是核心,它是法治方式的基础。如果平时不养成法治思维,那么遇事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是空谈。法治方式是目的,培养法治思维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能够运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延伸,是法治思维的外化。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两者是合一的,本质上都是强调法治价值支配人们的言行。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内涵至少应包含以下四点:①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是整个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治思维的起点。它是从“是否合法”作为考虑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对领导干部来说,其基本要求就是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完全合乎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②权利义务思维。就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利关系的准则,也就是要求以权利义务作为考虑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③程序思维。法治思维包含着程序思维,这种程序思维是指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内运行。④平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思维的内涵还包括平等公平正义思维。这一内涵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追求和维护平等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
1)现状综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过30 多年的法治化进程,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逐渐增强,相应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有所提高。比如现在地方政府多数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很多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都要先经过法制工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等等。这说明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充分意识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基础性作用。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总体水平上仍然还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实践中各种非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以及人治思维与方式影响重,导致乱象频生。法治思维作为一种领导干部自觉的思维方式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距离把法治方式作为常规的、基本的处理问题方式还有差距。
2)问题和原因分析。当前,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和特权观念,实践中,一言堂的做法、家长式派头不时出现。因为存在官本位思想和特权观念,处理社会管理问题时不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是以权代法、以言压法。
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有部分领导干部重实体轻程序,或认为遵守程序影响效率而忽视程序问题。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拆迁及兴建可能影响环境的耗能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共决策中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公告公示等程序,导致决策缺乏法律支持和民意基础,甚至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一些领导干部主观上想在决策、执法时依法办事,但是由于对法律的学习领悟不够,常常忽略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或者是把握不准,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发生一些违背法律根本目的的事情。
上述问题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还很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3.1 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认识不够
这种认识不够指的是: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认识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单知道要依法行政,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口号作用大于实际。对具体怎样依法、法治思维和方式为何要成为思维模式和提高运用能力、有哪些内涵和具体要求并不清楚。②没有意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地位。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定位不够。没有真正树立将这二者作为解决问题的自觉途径甚至达到本能程度的决心。
2.3.2 法律知识仍然欠缺
一些干部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虽有一定的掌握,但是不全面,有时甚至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把握不准确,存在误读。这就造成了在工作实践中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
2.3.3 制度方面的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于立法存在相对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有时候跟不上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客观上阻碍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形成与运用。
法治思维不是天生的,它也不会自发形成或者发挥作用,而是要靠主体自身的努力逐渐养成。一个平常没有法治思维的人,不可能遇事儿突然形成法治思维。所以法治思维的养成在平时。平时养成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个主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并不断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这就要求广大领导干部通过艰苦勤奋的学习和实践,逐渐养成法治思维的思维品格和自觉运用法治方式的行为习惯。
3.1.1 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应该先从培养法治思维着手。头脑意识里没有法治思维,就谈不上运用,更谈不上提高。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一定的法治思维,才可能自发、主动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管理问题。而培养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学习法律知识。
3.1.2 重视实践,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是简单地学习书本知识,它的目标是培养按照法律逻辑思考问题,按照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绝不是仅停留在脑子里和口头上。它的最终目的是运用于实践。所以,领导干部除了在平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将法治思维的观念内化于心外,还应注重实践,在实践中积极运用所学所思,以法治思维为指导,加强法治方式的运用来解决实践问题,注意反复积累经验,在不断的、反复的实践和思考中,逐步提高运用能力。像出庭应诉、参加法院庭审旁听、下基层调查研究、模拟案例分析等等,都是可以有效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实践活动。
3.1.3 注意正确处理好与非法律思维的关系
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还要注意摒弃人治思维和方式。法治社会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人治是法治的大敌。同时,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还必须注意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与政治、经济、道德这些非法律思维与方式的关系,把握好多种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
3.2.1 加强教育培训
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运用能力需要外在的教化熏陶。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应用训练作为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通过干部轮训、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使其逐步树立法治观念,进而运用法治思维观察、分析问题,最终学会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3.2.2 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和选拔机制
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多重视经济、人文、环境等方面,而忽略法治。这就造成了不少地方领导干部以经济政绩为导向,忽视法治及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要转变这样的风向,必须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当中。以制度的形式在领导干部考核和选拔标准中体现对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考察。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考核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建立一个综合法治、经济、人文、环境等多指标为一体的干部考核机制。重视提拔使用那些法治思维意识强、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只有综合了法治、经济、人文、环境等多个指标为一体的评价体系,才是一个真正科学和完善的政绩评价体系。“只有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才能促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才能促使领导干部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真正提高”。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基于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特定阶段的特定要求提出的,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它内涵丰富、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现实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统领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当前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殷切希望和要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坚信,通过领导干部自身自觉的努力和多种外部措施的促进,法治思维一定会成为今后领导干部在工作当中的基本思维方式,进而不断提高法治方式运用能力,加快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落实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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