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中立”政策:平台、特点与战略意图

2014-04-17 05:37:42陈志恒马学礼
关键词:议题竞争贸易

陈志恒,马学礼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长春130012)

美国“竞争中立”政策:平台、特点与战略意图

陈志恒,马学礼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长春130012)

美国一直致力于把竞争政策与贸易问题挂钩,近期大力推进的所谓“竞争中立”政策即是最新表现,其推进平台涵盖双边与诸边协定,已渗透到TPP、TTIP等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当中。美式“竞争中立”政策具有标杆引领性、重视边界内措施、影响范围广、随意性大和经济问题政治化等特征,其战略意图在于保护国内市场与技术、扩大美国在新兴经济体的贸易与投资市场份额和争夺经济发展模式话语权。美国的“竞争中立”政策将对我国国企的“走出去”战略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需要尽早筹划应对之策。

竞争中立;平台;特点;战略意图

一、从竞争政策到竞争中立政策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竞争政策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市场可以更为有效地运行。在过去几十年里,各国一直在试图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如:1951年欧洲达成了《巴黎条约》(该条约具体是在1951年4月18日签订的,签订的国家主体包括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以及卢森堡),严格禁止煤炭钢铁等部门的卡特尔条款。除此之外,还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该组织由34个国家构成,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并及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总部在巴黎。三年之后,又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成立(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简 称 贸 发 会 议(UNCTAD)。可以发现:这些组织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处理限制性商业做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框架下,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一直是焦点问题,也是各方争议最大、讨价还价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WTO引入了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新加坡议题”,并正式成立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组(WGTCP),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情况,不对新规则或承诺做出规定。在其后的部长会议上,竞争政策议题要么因各方分歧较大而搁浅,要么沦为农产品问题谈判的筹码,始终没有取得突破。[1]

对于竞争政策,WTO最迷人之处在于它拥有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只能约束政府行为,不直接适用于私人部门,但WTO的诸多程序性规定(如磋商机制、专家组裁判制度、上诉制度、授权报复机制等)使其成为目前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最有效的执法程序。不过,由于WTO始终无法在竞争政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美国的兴趣转向于把自己的反托拉斯法适用到境外,所以基本放弃了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推进竞争政策议题的努力。

“竞争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最早由澳大利亚提出,主要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这就在一定意义说明:各国政府有义务去确保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竞争中立”政策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念和宗旨上二者都有很大的重叠,如: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等。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最突出的是:竞争政策针对的是市场结构和竞争秩序(如禁止恶性卡特尔等),虽然针对的是政府和个别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但不涉及所有权特征;而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具有高度针对性,“强调了由于企业所有权优势造成的市场不平等竞争地位”[2]。

继澳大利亚之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国家组织成为了竞争中立原则最为积极的推进者。美国国务院负责经济、能源和农业事务的前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Robert D.Hormats)对竞争中立原则非常热衷,其观点也最具代表性,广为引用。

在2011年5月的一次长篇演讲中,霍马茨以“国家资本主义”概括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模式,并指出,须以“竞争中立政策”加以规制。他认为,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SOEs)和政府支持企业(SSEs)已经成为美国在世界市场最强劲的竞争对手,这些国有企业拥有充足的财力来实施产业升级、向价值链顶端爬升的计划。最为重要的是,它们几乎不受现有国际经济规则的有效约束,从而使得国有企业和私人部门的竞争根本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而这些企业的竞争优势来自于各国政府在牺牲私人部门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其在融资、补贴、税收、担保、监管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上的优惠政策。根据霍马茨的说法,“竞争中立”指的是国有企业不再享有政府赋予的高于其竞争对手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要实行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和监管中立,从而保证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3]。

二、美国推进竞争中立政策的平台

(一)双边协定与诸边框架中的竞争中立政策

第一,美国通过各种双边贸易及投资协定推进竞争中立政策。2012年4月,美国公布了最新版本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BIT),以此作为美国今后对外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该范本强化了有关国有企业优惠待遇的规制,反映了美国把投资政策与竞争中立政策捆绑的新动向。[4]此前,中美双方在BIT谈判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分歧:一是市场准入,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问题;二是公平竞争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国有企业以及竞争中立问题;三是权益保障,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税收以及补偿标准等问题。中国国企改革问题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最大的障碍之一。[5]

第二,美国联手欧盟共同推进竞争中立政策,这对于强烈要求改革国际竞争政策的欧盟来说自然乐于为之。2012年4月,美欧发布《欧盟与美国就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声明中共涉及七项原则,具体包括:开放的、非歧视的投资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强有力的投资保护措施;公平和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健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规则;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准则;严格适用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6]其中,声明的第二条直接表达了竞争中立政策的内容,第五条和第七条也与竞争中立政策密切相关。

第三,美国政府及其政要在各种国际场合积极宣扬竞争中立的必要性。经合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都成了美国游说的舞台。其中,以OECD框架下的成果较为明显。从2009年起,经合组织启动了竞争中立的研究,进展迅速。在经合组织关于竞争中立政策的报告中,“竞争中立”的定义更为一般化,适用范围更广,包括:1.传统的国有企业;2.其他政府商业活动,比如享受税收等优惠措施的非盈利公共部门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或者深受政府影响的私有企业(特别许可企业、刚刚私有化的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政府参股企业等)。[2]此外,美国还竭力在OECD内推动“竞争中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在美国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rea,简称FTA)当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随后的美国-澳大利亚FTA、美国-智利FTA、美国-哥伦比亚FTA、美国-秘鲁FTA、美国-新加坡FTA和美韩FTA中都有关于国民待遇、非歧视、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广泛讨论国有企业问题。[7]

(二)美国推进竞争中立政策的新平台

由于区域贸易协定比多边贸易协定拥有更严格和更灵活的规则,因此近年来美国非常重视在区域贸易安排的谈判中强化全球竞争规则,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 TTIP)便是美国推进竞争中立政策的最新平台。

TPP谈判中的议题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市场准入类、规则建设类议题、横向议题与机制建设议题。其中,与竞争中立政策相关的是规则建设类议题和横向议题。在规则建设类议题的竞争政策中,美国要求制定的垄断厂商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商业化运作;美国商界团体指出,竞争政策条款最为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国有企业问题,特别是在解决融资问题、监管和透明度方面,以确保各自政府不对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国有企业议题是横向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项议题中,美国把国有企业的特征概括为“直接或间接为政府所有或受政府影响”[7]。此外,美国劳工组织尤其关心外国国有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在TPP谈判中,美国针对国有企业提出一系列要求,具体包括:以商业方式进行采购与出售商品和服务;在重要国家项目上不能歧视他国企业;限制政府补贴与信贷支持,如果竞争者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申请仲裁。[8]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卡罗尔·格思里盖尔(Carol Guthrie)表示,竞争中立政策将适用于所有加入该贸易协定的国家。该发言人宣称:“(美国的)提案旨在确保在任何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竞争的领域内,都有相应的规则来保证贸易协定的目标和利益不受到竞争所在国政府补贴的损害。”[8]

截至2014年4月,美欧之间的TTIP谈判进行了四轮,相关议题已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TTIP谈判是基于美国-欧盟就业与增长高级别工作组(HLWG)的《最终报告》而展开的,该报告明确了美欧谈判的主要框架,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准入和监管、非关税壁垒以及规则建设。其中,“规则建设”包括反竞争的政策和行为以及全球性挑战和机遇相关的其他议题,内容涵盖国有企业、进口限制、原材料、本土化壁垒等一系列问题。[9]美欧双方都认为应当在投资、政府采购、标准与认证、监管一致性、竞争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21世纪的新型贸易规则,而竞争中立政策和国有企业议题可以用来解决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挑战。[10]

三、美国竞争中立政策的特点

(一)标杆引领性:21世纪的新一代贸易议题

美国认为,国有企业相对于私有企业具有不公平的优势,因为它们从政府获得的诸多优惠待遇,使得市场竞争环境恶化,并危害到了美国的利益;为解决这种困局,美国政府有必要不遗余力地推广竞争中立原则。从国际规则层面来讲,竞争中立政策旨在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竞争中立政策是新一代贸易议题的典型代表,也是最能体现新区域主义特色的代表性议题。[11]这些都使得竞争中立政策在谈判内容和谈判重点上都有着迥异于传统贸易议题的特点。

(二)更加重视各国的边界内措施和社会问题

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属于第一代贸易规则,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重在解决关税壁垒和配额等边界问题,也就是对成员方进行边界措施的规范。竞争政策之所以在WTO框架内进展缓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将竞争政策等涉及国内法律制度的边界内措施与贸易挂钩。而竞争中立政策属于典型的边界内措施,而且展示出更强的市场进攻性,在保护本国市场的同时还抢占其他国家市场,从而涉及到了缔约方内部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主权。

与此相应的是,竞争中立政策不仅关注贸易领域问题的磋商与协调,而且更加重视各国内部社会问题的协调。在原来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传统议题并不过多涉及一国国内的社会问题,但竞争中立政策不仅影响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市场结构和外贸结构,还与各国国内的法律制度、法制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就业等社会问题直接相关。

(三)影响贸易-投资-金融一揽子议题的谈判

竞争中立政策属于典型的横向议题。所谓“横向议题”是从横平面方向对纵向议题(如关税、原产地规则等)全部或者部分议题产生影响,一旦各方就某个横向议题达成一致,将被自动运用于协定的其他章节,其他议题也要服从于横向议题提出的规则、规定和要求。[12]换句话说,竞争中立政策不仅涉及国际贸易领域议题,而且将自动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谈判进程。美国一直认为,世界各国之间仍存在较多的投资和服务贸易壁垒,金融危机发生后,包括新兴经济体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进一步的开放犹豫不决。所以,竞争中立将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政府采购和主权财富基金运作等国际经济领域带来巨大影响。

(四)规制范围广、随意性大

美国版本的“竞争中立”在内涵上与澳大利亚最初的定义不同,有着规制范围更广、标准更严、随意度更大的特征。首先,在TPP议题中,国有企业被定义为“其商业运营直接或间接为一国政府所有或受其影响的企业”,界定很宽泛。其次,美式竞争中立政策的执行标准很严格,如:美国明确提出要在OECD的“竞争中立框架”中包括非常严格的标准,并促使各国达到这些标准以确保其全面有效性,甚至提出各成员国应对此问题做出“政治性承诺”。再次,美国在判定国有企业及其运营是否违规这一关键问题上,并不是按照严格的所有权标准,而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我国的民营企业华为进入美国市场多次受阻、步履维艰,因为美方一直怀疑中国政府对华为有某种程度的参与。

(五)经济问题政治化

美国政界对所谓的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恐惧在于:美国始终认为国有企业的商业运作担负有特定的政治使命。如伊恩·布雷默认为,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国有公司在非洲、中东等很多政治不稳定地区进行投资,这种不惜成本、不计回报的投资方式明显是为了特殊的政治目的,其动机绝不单纯是获取商业利润,而是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战略。[13]所以,美国政界视竞争中立政策为解决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问题的契机,希望透过多种国际治理平台的规则制定效应把竞争中立确立为新的国际经济交往标准,以此来限制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空间和成长势头。

四、美国竞争中立政策的战略意图

美国竞争中立政策的矛头直指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尤其是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美国力推竞争中立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的目的:第一,加强保护国内市场份额,并借此严格控制美国技术向中国等国家转移。第二,扩大美国商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并以此扩大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空间。第三,遏制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出口和海外投资势头,并以此维护自身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第四,打击所谓“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的蔓延趋势,争夺经济发展模式的话语权。

(一)保护国内市场及技术

在贸易方面,金融危机过后,美国国内对于贸易政策产生了大辩论,辩论中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贸易自由主义者、公平贸易论者和贸易怀疑论者。其中,“公平贸易论者”承认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但认为美国公司和工人可能会被迫在他们认为不公平的条件下竞争,他们只支持含有“公平竞争”条款的贸易协定,[14]而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中广泛存在的国有企业恰恰是这种“不公平”的“确凿证据”。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美国决策者开始坚持以“公平竞争”为旗号的贸易政策,他们认为,美国必须确保贸易伙伴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和其他贸易协议,并要求美国政府通过使用立法、贸易政策工具和加强“贸易执法”来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有些人甚至将限制进口作为一项政策选项。[14]另一方面,随着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出口产业的分工格局开始向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延伸,美国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也感受到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所以,为保护国内市场和稳定失业率,美国试图通过其掌握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的优势来打造并强化竞争中立规则,进而提高新兴经济体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

在投资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对美投资政策是中国通过获取美国技术从而推动核心产业发展的政府计划的一部分,并认为中国政府将继续有选择地把投资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起来,将中国企业培育为世界级企业。”[15]实际上,含糊的定义、严苛的标准和操作的随意性,都使得“美式国企条款”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只要美国愿意,可以给任何一家进入美国的中国企业贴上“政府支持”的标签。以我国民营企业华为为例,近年来,华为多次试图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但每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美国认定华为在美扩张业务会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威胁,而且怀疑华为与中国军方有深厚关系,是受到中国政府支持的。

(二)扩大美国在新兴国家的出口市场及投资

美国前副国务卿霍马茨认为,新兴市场国家给予国企的垄断性优势使得其他国家的公司在货物、服务、投资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更为困难,甚至成为不可能。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环境已经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在对外贸易领域,竞争中立政策将对现行的国际贸易格局和规则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突出表现在国营贸易领域。世界各国都存在大量的国营贸易,各个国家都对重要商品施以国营贸易管理制度,但美国强烈反对有关国家保留国营贸易企业,认为国营贸易制度打乱了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对自由贸易造成了潜在或现实的严重阻碍作用,并将强化竞争规则、限制和消除国营贸易制度作为其贸易政策的主要目标,尤其主张限制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的国营贸易制度,美国一直认为,就是这种由政府垄断的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对美国农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构成巨大障碍。

在对外投资领域,“美国始终将促进别国的开放投资看作其经济繁荣及增长的主要支柱,是美国企业打开外国市场的大门,出口美国产品及服务的保障,也是美国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渠道。”[15]美国认为,各国的国有企业使得外来竞争者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对资金转账施加限制、歧视性的监管手段、必须签订共享技术的协议等。美国很多商业团体也指出,竞争政策条款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在融资、监管和透明度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7]但是,美国对自己的大型跨国公司是否遵守东道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并不感兴趣。

(三)争夺经济发展模式的话语权

金融危机使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陷入困境,而主张国家力量调节经济运行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更加受到重视,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采用的以国有企业为主要特征的经济管理体制引起了各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兴趣。美国政治咨询公司Eurisa Group创始人伊恩·布雷默和著名金融大鳄索罗斯都将“国家资本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模式对立比较。[13]

伊恩·布雷默认为,“国家资本主义”的最大威胁是:国有企业使得各国可以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独立这对矛盾中找到平衡点,更多的西方国家及其公司将更为仰仗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市场开放的态度,甚至将使得世界经济体系“去耦合化”,也就是使得各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更为独立自主,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将在相互之间做生意,从而把美国排除在外,这将给美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更为恐怖的是,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国民经济的载体,国有企业所展现出来的诸多优势将使得更多国家效仿这一模式,从而严重影响世界范围内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并削弱美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所以,伊恩·布雷默宣称,以国有企业为典型特征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是冷战后西方国家面临的最大挑战,这是一场“公司与国家之间的战争”![13]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专家格瑞·布瑞纳德(Gray Brainard)更是直言不讳地说道:“从外交政策的角度出发,美国不会让中国设计未来的经济模式。”[8]

五、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国企“走出去”战略的影响

美国政商各界力推竞争中立政策与国有企业议题,究其本质,是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发展模式的反制。其背景在于:新兴经济体中已出现许多国营企业,“这些国企由于资金、技术及人力动员有效,在国际高端商业活动,如企业合并、大型投资与开发上极有竞争力,使美国跨国公司的利益极受影响。”[16]最为明显的对比就是,当2007年美国国会准备抛出针对人民币汇率的多个对华贸易提案时,包括英特尔、微软、沃尔玛、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可口可乐、宝洁、雪佛龙、通用电气等在内的160家美国跨国公司和行业协会采取高调行动,联手致信国会,反对国会采取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17]而最近出现的“反国企论”浪潮则多由大型跨国企业及财团支持,包括在华美国商会等组织。[18]

首先,美国的竞争中立政策涉及各国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其实质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改变其内在的市场结构、法律法规和竞争导向,是对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多哈回合谈判路线的实质性修改。竞争中立政策的作用不仅在于获得有限的、一般性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更着眼于使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更加顺利地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国际竞争规则,从而达到维持西方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强化全球贸易主导权的目的。

其次,竞争中立政策更将对我国国企“走出去”战略产生深远影响。诚如西方著名学者鲍德温所说,当成长起来的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大力向外扩展时,却发现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贸易-投资规则早已深深地嵌入到了世界市场之中,或者说,早已嵌入到中国、印度和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准备投资的引资国国内的法律和规定之中,不管愿不愿意,我们都不得不屈从于美国等国家制定的、渗透着巨大的权力不对称的游戏规则。[11]

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动的竞争中立政策明显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但也必须看到,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我们确实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规范国企行为、健全竞争政策法律法规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课题。为防止“二次入世”,我国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跟踪美国竞争中立政策的推进进程;但最重要的是,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全面改革,以更充分的自信面对未来的挑战。

[1]白树强.全球竞争政策——WTO框架下竞争政策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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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茉楠.中美双边投资协定面临主要障碍[EB/OL].(2013-06-03)[2014-07-14]http://review.ec.com.cn/article/gdjmsp/201306/1246293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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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婷.竞争中立: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新焦点[J].国际经济合作,2012(9):75-78.

[16]南方朔.下一个战场:TPP[J].南风窗,2012(13):94.

[17]中国日报网.微软等美国百余跨国公司联名反对国会对华制裁[EB/OL].(2007-09-08)[2014-07-14]http://www.chinadaily.com.cn/hqzg/2007-09/28/content_6141503.htm.

[18]赵令彬.国企问题成中美新争端[EB/OL].(2012-03-19)[2014-07-14].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38/64/97/01.htm.

[责任编辑 冯立荣]

America's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Platform,Characteristics and Strategic Intent

CHEN Zhi-heng,MA Xue-li
(Northeast Asian Studies College,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g,Jilin 130012,China)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committed to the competition policy and trade issues,has actively promoted the so-called"competitive neutrality"policy,the push platform covers bilateral agreements,the plurilateral agreement,and penetrate the TPP,TTIP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American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is leading benchmarking,attaches importance to Behind-the-Border measures,wide range of effects,large political characteristics,such as economic problems.Its strategic intent is to protect domestic market and technology,expand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emerging econom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market share and maintain its position in the world market and compet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rateg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oing out of our country have a great negative impact,need to be planning a response as soon as possible.

competitive neutrality;platform;characteristic;strategic intent

F115

A

1007-5674(2014)05-0067-06

10.3969/j.issn.1007-5674.2014.05.015

2014-07-1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低碳经济全球博弈与我国的对策研究”(编号:11BJY060)

陈志恒(1968—),男,吉林公主岭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理论,东北亚区域经济;马学礼(1986—),男,河北香河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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