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龙
贵州银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金融改革
王元龙
贵州银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新蓝图,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路线图。本文认为: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金融改革的核心,优化金融组织体系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深化金融改革要协同配合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金融改革;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如何进行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文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金融改革及其趋势进行初步的探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描绘了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新蓝图,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路线图。
(一)金融改革的目标。
其实,党的十八大已经对中国金融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新华网2012年11月1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的具体落实。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包括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等。二是金融要素价格体系改革,包括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三是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监管、建立金融保障制度与退出机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等。《决定》中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论述着墨不多,但其所要求的金融改革原则明确、任务清晰、内容翔实、措施有力。
(二)金融改革的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金融与实体经济相背离,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到位,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家抱怨:“没有钱、没有地、没有电、也没有人,如何转型升级?如何搞好实业?”这是实体经济环境日益艰难的形象写照。二是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挤出效应”。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中,约有60%沉淀于中长期贷款和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除此之外,还有传统银行之外的所谓“影子银行”为这些项目提供支持。大量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产出效率较低的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领域。2013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占据了新增社会融资的70%,从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挤出效应”。三是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利润率差距过大。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以来,中国工业整体平均利润率在6%~7%之间波动,2013年上半年仅为5.4%。而银行业营业利润率2011年达39.1%,是工业利润率的6倍以上。
这种状况不仅蕴藏着巨大风险,而且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严重威胁着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与安全。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金融市场体系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决定》要求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就是为了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因此,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三)金融改革开放路线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了未来金融体制改革的路线图,从整体来看:首先是金融组织体系的改革,其次是金融要素领域的改革,再次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金融组织体系改革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前提,如果金融组织体系改革滞后,金融要素领域的改革、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就很难推进。金融机构基础行为不改变,利率市场化等要素改革就无法取得实质性成效,难以实质性突破金融垄断,难以明确界定金融与政府的关系。
具体到某一项改革,《决定》也确定了路线图,如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应从放宽准入入手,与此相应,必须建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担保制度。在此之后才能实行利率的全面市场化。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开放的路线图有着不同的看法,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项目开放,究竟孰先孰后,次序如何安排?实际上,次序是一个时点性的概念,根据不同的宏观条件,次序或有不同的最优解。在未来的金融改革中,开放次序的设计和安排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决定》描绘了金融开放的路线图:第一,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第二,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第三,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深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决定》提出的时间表是:“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未来七年的改革目标,也表明中国深化经济金融改革将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的金融改革将是一场持续的攻坚战。
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最大亮点。《决定》中提到市场的次数有81次之多,是仅次于制度(183次)、改革(136次)和发展(86次)之后的第四大关键词。四大关键词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显而易见,改革、发展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一)市场化改革取向。
《决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贯穿《决定》的主题是推进“市场化”。未来中国的各种资源,如自然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都会向市场化方向疾步前行,都会主要由市场来配置。
《决定》三次提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二是“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如此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再次释放出市场化改革的强烈信号,表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金融改革是以全面市场化改革为核心,将在更大程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内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显然,已经从过去的“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
实际上,金融改革的方方面面无不与市场化密切相关,都是市场化改革的具体体现。例如,利率和汇率是资金的价格,《决定》所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就是对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概括。“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是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概括。“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是对放开市场准入的概括。
(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金融改革核心问题。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心与难点:政府应发挥何种职能?政府和市场应如何妥善定位?政府如何监管金融体系,如何调整监管模式、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和监管工具?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打破政府对金融资源的垄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垄断导致金融市场的扭曲,改革就是要打破政府对金融资源的过度垄断,减少国家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度行政干预。
二是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长期以来,政府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与规模管制,导致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深化改革,就是将属于市场的交给市场,向市场真正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如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放松资本管制等。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减少政府对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政府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切实将职能转向金融宏观调控、金融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一个彻底的转变:由“越位”、“缺位”转变为“退位”、“补位”。
三是将市场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中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然过多,少数地方、部门设置审批、许可的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抑制了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甚至出现大量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解决。在市场化的法规体系下,政府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保证其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深化金融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内容千头万绪,因此系统梳理中国经济金融发展问题,选择深化金融改革突破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我们认为,针对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严重失衡的状况,调整、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已刻不容缓,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理所当然将成为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一)金融体系结构十大失衡。
导致中国经济以及经济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从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基于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状况的这种判断,可将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归纳为十大方面。
1.融资方式结构性失衡。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发展不协调所形成的失衡。在金融体系存在的十大结构性失衡中,首当其冲的是融资方式结构性失衡。由于银行体系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导致了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以银行业为主导是中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特征,银行业资产总额高达144万亿元人民币,占整个金融体系资产的80%以上。从银行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中国的这一比重已经超过200%,而发展中国家在100%以下,发达国家在100%~200%之间。这种金融结构失衡加剧了中国经济结构的扭曲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
2.金融地域结构性失衡。中国的地区、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所形成的失衡。
3.金融开放结构性失衡。表现为金融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不协调,对民间资本准入严格限制。
4.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金融资源过度向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集中,中小企业融资难。
5.金融业内部结构性失衡。长期将金融业发展的重点放在银行业上,金融业其他行业如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滞后。
6.资本市场内在结构性失衡。如交易场所结构单调、单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结构;不同金融工具的融资规模结构失衡,表现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
7.政策性银行业务结构性失衡。即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化,与商业性银行在政策和定位上长期存在冲突所形成的业务结构性失衡。
8.金融监管的结构失衡。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失衡。
9.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性失衡。即商业银行期限错配、货币错配所形成的银行业务结构性失衡。例如,商业银行业务相对单一,中间业务发展不足,传统存贷业务收入占比约为80%,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利息净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75%,其他股份制银行利息净收入占比则超过90%。
10.金融组织规模结构性失衡。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绝对优势,其资产总额138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资产总额144万亿元人民币的96%。银行体系内部结构失衡,国有大银行主导,民营银行、社区银行一类的微小金融机构缺失。这种结构显然不利于中国经济比较优势的发挥,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客观要求。
(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如此严重结构性失衡,已经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金融体系结构调整时不我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经济金融结构调整,这是中国从“经济金融大国”走向“经济金融强国”的必由之路。
《决定》为调整、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显然,这就是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蓝图,可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针对金融开放结构性失衡,《决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金融业对内开放的新突破。
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对中国的开放政策有过精辟的论述:“一个对外经济开放,一个对内经济搞活。改革就是搞活,对内搞活也是对内开放,实际上都叫开放政策。”*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从金融业来看,对内开放是指长期由政府以国有银行形式垄断的银行业和银行业市场对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开放。其实质就是深化银行业产权改革,银行业产权向民营资本和自然人投资开放,如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或收购银行业的国有股权、鼓励设立民营银行,以及提高非国有股权对商业银行战略发展和经营的支配程度。然而中国金融对内开放明显落后于对外开放。
扩大金融业对内开放,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其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一是释放巨大的“市场化红利”。市场化红利,是指过去存在市场准入限制的领域,现在减少或取消了市场准入,各种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带来了行业发展的新繁荣。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银行业发展面临着市场化红利,随着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中国的银行业将面临一轮新的资本投资潮。
二是形成多元化竞争性银行体系。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通过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科学合理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立数量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金融机构覆盖和服务的良性竞争,促进银行真正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将成为银行体系增量改革的主要内容。《决定》要求,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来民营小型银行发展模式有可能借鉴美国单一银行模式,即不设分支机构、不跨地区发展,并可采用无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出资人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三是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随着民间资本加入到中国银行业体系之中,必将以其自身全新、独特的活力机制,促进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自身的变革,从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鲶鱼效应”,起到“加速发酵”的积极作用。
2.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针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结构性失衡,《决定》提出要“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毫无疑问,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方向不是商业化,而是“逆商业化”。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定位,即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其次,需要完善促进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相关制度设计,构建相应的政策性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
对现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思路是:继续发挥其政策性金融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完全剥离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业务,并纳入中央政府预算管理。具体的改革方案或采用“机构分立”,或实施“分账管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应遵循明确的业务定位、有限优惠、规模限制、透明度和非盈利原则。
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也包括增量改革。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社会效益的领域,需要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政策性银行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支持瓶颈行业的发展等方面要更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除了《决定》提出的“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之外,还可创设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等政策性金融机构。
3.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针对融资方式结构性失衡、资本市场内在结构性失衡,《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于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并可降低银行业风险。
首先,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基础,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发展交易所市场,做强主板市场,强化创业板,扩大新三板,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其服务中小微民企的能力。
其次,创新直接融资金融工具。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继续发展股票市场和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推进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以及私募产品和私募市场发展。
再次,规范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信息披露不规范,致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经常发生,助长了资本市场风险的生成和扩散,制约着直接融资比重提高。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关键在于要树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追究其民事、刑事等责任,健全赔偿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至关重要,惟此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发展普惠金融。针对金融地域结构性失衡、金融组织规模结构性失衡、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就是要让所有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体系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其宗旨是要为所有的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其中特别强调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发展,并将其纳入整个金融体系。
《决定》要求“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途径。
5.完善保险制度。保险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经济补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使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国家长期稳定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
6.鼓励金融创新。针对资本市场内在结构性失衡、金融业内部结构性失衡、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性失衡等问题,《决定》提出了“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7.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早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特别强调商业银行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并设计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路径: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从而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问题,即建立和完善金融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王元龙:《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重在两个结构》,载于《银行家》2004年第2期。此后,国有银行改革目标又进一步明确:要以建设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继续推进各类银行改革,着力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十多年来,国有银行改革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完成,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尽管没有专门提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但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要求:“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毫无疑问,这些要求也完全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每一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每一项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合。要更加注重各项改革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新华网2013年1月1日。显而易见,中国金融改革必然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协同配合来推进。
(一)汇率市场化。
《决定》要求“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即完善汇率的决定基础、矫正汇率形成机制的扭曲、健全和完善外汇市场、增加汇率的灵活性、改进汇率调节机制。
完善汇率机制的实质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要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并非简单调整汇率水平。
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当前在人民币汇率已经较为接近均衡水平的情况下,要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人民币汇率应坚持双向浮动、基本稳定的政策取向,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缓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变化。
(二)利率市场化。
《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指由政府对利率的直接管制,转向由市场决定利率水平的过程,即金融交易主体享有自主决定利率的权利,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等方面都由市场自发选择,而政府则利用间接手段影响利率。
1996年以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其目标是建立以央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当前,中国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基本实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只存在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因此,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就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取消存款利率限制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率改革。《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路线图也日渐清晰:
首先,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在促进优胜劣汰的过程中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再次,同步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内外价格之间的传导机制,逐步形成开放统一的金融市场和价格体系。最后,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把握资本账户开放的节奏和秩序,使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资本账户开放的实际进程相匹配,防止改革进程错配所导致的各种潜在风险。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风险控制问题:一是过快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会引发道德风险,并导致银行间为争夺存款而造成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二是如果存款利率快速上升,将会诱导银行积累高风险资产,导致银行系统性风险上升。三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存款利率改革的制约。如果过快取消存款利率上限,融资成本将可能飙升,地方政府发行新债偿还旧债的难度将加大,如果在处理好地方债影响之前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也将增加系统性风险。
由于存款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还有很多基础工作需要逐步落实,需要逐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分阶段提高存款基准利率。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可能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实现全面的利率市场化。
(三)存款保险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业利润空间将被大幅压缩,少数商业银行因此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存款人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时候的风险补偿和成本分摊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无论是对推进利率市场化,还是对建立完备的市场化风险补偿和退出机制、发展多层次金融机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紧迫性,无论是利率市场化,还是建立民营银行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建立,它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按银行风险等级确定差别费率要求,并对有问题的机构分档次加以约束和强制性改进,通过存款保险机制来降低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明确:一是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完全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二是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三是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发挥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作用。四是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
(四)国债收益率曲线。
《决定》要求“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国债收益率曲线是描述国债投资收益率与期限之间关系的曲线,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本功能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套基础性的市场化定价参考依据。
国债有政府信用作担保,具有无信用风险的特征,且期限结构丰富,所以国债被称为“金边债券”。国债与一国本币具有同样的信用等级,如果说汇率是本币的对外价格,国债收益率则应是本币的对内基准价格,其他各类本币资产价格都应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信用、流动性溢价来确定的。国债市场成熟与否的主要标志就在于是否形成了完整可靠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这是国债市场有效性的一个综合体现。国债收益率曲线在市场化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利率市场化的主要基础条件,就是存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后,要有完整合理的定价和调控参考,而国债收益率曲线则是主要依据。
“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也有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这是因为公开可靠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市场透明度,增强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接受意愿,提高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
(五)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决定》要求“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是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方面。中国将稳步提高资本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优化开放政策工具。在继续鼓励双向直接投资的同时,鼓励双向平衡的组合投资。支持中介机构、境内外交易所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合作。非居民在境内的发行与交易,要更加制度化、便利化。非居民投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间接渠道,总的额度需要有计划地持续增加,投资比例限制也要逐步放宽,直接渠道也要适当拓宽。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试点。条件成熟时,取消合格境内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额度审批,将相关投资便利扩大到境内外所有合法机构。将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境外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格限制。
(六)资本项目可兑换。
《决定》要求“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与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者之间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也表明这三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逻辑顺序,即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将取决于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状况,取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解决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显然,“仅仅依靠单个领域、单个层次的改革难以奏效,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新华网2013年12月4日。毫无疑问,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在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是在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来加快。
资本项目开放不是一个简单的外汇管理问题,而是一项涉及经济、金融、外汇等诸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其他改革相互配套、循序渐进。实施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必须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要与其他经济金融改革统筹考虑,例如推进银行业的改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消除金融的脆弱性等。*王元龙:《资本项目开放应视中国实际而定》,载于《瞭望》2013年第21期。
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是“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基础设施。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保证。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理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建立国际资本流动监管的法律框架,完善资本流动风险预警及处理体系;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方法。
(七)金融监管改革。
《决定》设计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框架:“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决定》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全面深化金融改革,金融各业的综合化经营将是大势所趋,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已成为当务之急,即金融监管模式将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机构监管是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显而易见,随着金融各业综合化经营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频繁,原有的机构监管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机构监管难以理清法律关系和风险承担责任;而实行功能监管,可应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新形势,也有利于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因此,实现功能监管将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步骤。
《决定》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长期以来,中国采用高度集权、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尽管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效率和推进金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地方经济迅速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急剧增加以及民间金融的崛起,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中央与地方监管权力交织,导致“多头监管”与“监管空白”并存。因此,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已刻不容缓。
构建双重金融监管体系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即:中央监管(“一行三会”)与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地方金融办改制)组成的双重金融监管体系。这一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外部性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及风险处置责任。所谓根据外部性大小来划分,就是指凡是涉及广大公众和小投资人的金融活动归中央监管,凡是不涉及广大公众的金融活动都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决定》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金融运行的各种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支付清算体系、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征信体系、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反洗钱体系以及由审慎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构建完善高效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金融运行基础,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通过体制和制度的变革,强化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中国金融改革开启了历史新篇章,“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新华网2013年12月4日。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将为中国金融发展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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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1
A
2095-3151(2014)4-0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