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型”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探索研究

2014-04-17 03:04张晓玲宋博纳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庭法学

张晓玲 宋博纳

(集宁师范学院政史系,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模拟法庭教学法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在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 (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最早开始采用。后来,在众多国家的高等院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及,他们均在法学院内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或举行模拟法庭比赛,定期组织各种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模拟法庭比赛,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例如:美国的法学院非常重视模拟法庭的教学,把它作为专门的课程开设。学院内部、学院之间和州范围内都举行辩护状写作、法庭辩论等各种单项和全能比赛,以推动教学。[1]

一 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进入中国法学教育

1921年,解放前著名的教会大学——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首次将其引入中国。当时法学院组织实习法庭(模拟法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众所周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引进初创到挫折停滞,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繁荣发展时期。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模式再次进入中国法学教育已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当时法学教育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经过多年积淀以后,一些矛盾和弊端开始显露,特别是长期“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忽视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无法培养出“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2]。一些知名高校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开始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逐步引进“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模式。这一改革举措,也得到了官方明文肯定。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该文件明确规定模拟法庭为法科生教育过程中的 “实践性教育环节”。

作为一种生动、直观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积极意义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一度被认为是“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为学生提供了一种知识技能的综合训练,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3]并很快在全国法学院校得到普及。

(二)模拟法庭因何成了“表演”

模拟法庭作为舶来品,多数法学院系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把握其真谛,只抓了皮毛,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很多法学院系虽然建立了标准化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但教学过程简单化,缺乏规范的教学指导文件,庭前准备成为彩排,庭审过程完全按照预定的剧本推进,成为带有浓重戏剧成分的实景演出,没有对抗,无需应变,学生只能表演“角色”,不能创造“角色”。除熟悉诉讼程序外,学生并没有得到知识、思维、技能的全面训练。如此“表演式”模拟法庭,作为普法宣传教育尚可,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模式,难免先天不足,似有实无,无法担当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的重任。

在英美国家备受推崇的模拟法庭,因何在中国“水土不服”成为实景演出?原因主要在于:多数法学院系并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没有确立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模拟法庭成为理论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

本文选取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等十所国内知名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样本,基于人才培养板块网页资料进行考察。资料显示,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五所大学未单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本科专业课内实训环节,包含于课程教学中;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第二课堂,旨在培养国内、国际模拟法庭比赛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四所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专业选修课;只有西北政法大学列为专业实训课程,但是,仅要求每个法学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模拟审判活动。

可见,即便是国内知名法学院系,至少有一半未将模拟法庭作为课程开设,而是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或第二课堂;开设课程的院系,基本将其定位为专业选修课。一方面,模拟法庭在价值理论上已得到学界的公认;另一方面,实践中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给它一个“体面”的身份,这似乎是个悖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人才培养目标所限。人才培养目标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4]相当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宏观上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如一些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为“高级法律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治国人才 ”,看似无所不能,却忽略了最基本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方向,这会影响到教学安排、课程体系方面,会导致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缺失。

其二,我国 “重理论,轻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也极大影响法学教育的导向,使法学教育长期忽略庭审技术训练。

其三,教育的功利性所致。功利性教育在高校主要表现为追求短期行为,急功近利,重视显性效果,忽视隐性效果,背离自身宗旨和规律的教育倾向。功利性教育倾向在很多高校都存在,比如,某些高校法学院系四年的专业学习全部以司法考试为重心,忽视学生理论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有的院系甚至专门开设司法考试辅导课程,以提升司法考试通过率。有些高校虽然组建了 “模拟法庭训练营”及 “模拟法庭教学部”,但其基本任务是打造代表本校参加各种国内、国际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并非服务于法科生的实践教学。

其四,师资等客观条件所限。相当部分法学院系,教师多数是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 “学院派”,无法胜任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当然也无法担当引导学生从法学院步入法院的重任。

以上种种因素使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始终定位不高,也未能形成科学、规范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流于形式也成为了必然。

(三)“实战型”模拟法庭的实质内涵

近年,部分院校的教师顺应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导向,开始重视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提出“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与“表演式”模拟法庭相比,“实战型”模拟法庭应突出以下内涵:

1.实践性

“实战型”模拟法庭,是通过角色投入及实践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5]力戒表演成分。

2.自主性

“实战型”模拟法庭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从分析案情、明晰法律关系,到组织证据体系、制作法律文书、设计辩论要点等内容,都应由学生自主完成,这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职业性与规范性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职业训练,“实战型”模拟法庭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为核心,建立规范的教学和考核体系,杜绝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

4.对抗性与竞技性

“实战型”模拟法庭作为实践审判活动,完全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式审判模式进行。学生不再是简单的出演,而是要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展开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激烈的论辩过程。既有对抗,也是同台竞技。模拟法庭的竞技性已得到广泛认同,国内及国际间每年都会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模拟法庭比赛,以推动教学的改进。

二 “实战型”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价值及地位重构

(一)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的确立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给出了总体评价:“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同时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6]该文件还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一系列部署,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高〔2011〕10号文件,确立了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为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使我们重新审视模拟法庭作为法律职业训练模式的价值意义。

(二)“实战型”模拟法庭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价值

关于模拟法庭应有的价值,过去很多人进行过讨论,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如了解诉讼过程,熟悉审判程序,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系统整理和准确运用,锻炼其法律思辨能力,掌握推理技术,养成法律思维等等。本文认为,“实战型”模拟法庭,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1.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

模拟法庭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等一起构成了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框架。与后二者相比,“实战型”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获得知识、技能、思维、职业伦理等全方位的培养,养成职业素质。具体包括:

(1)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实战型”模拟法庭因其自主性、竞技性等特征,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能动性,可促进学生对实体法知识和程序法知识的深入理解、系统整理和准确运用,从而实现平面知识立体化。

(2)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通过实践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如案情分析、制作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主持庭审,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总结争议焦点、辩论、合议、宣判等过程,可以使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3)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特有的思维。孙笑侠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8]等等。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实例是最能够训练和培养测试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及能力的。论辩在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实战型”模拟法庭兼具实例和论辩特征,是培养法科生“向法官、律师一样思考”的有效途径。

(4)形成法律职业伦理

伦理素养不是直接灌输能够获得的,它更需要实践和示范。“实战型”模拟法庭在训练学生知识、技能、思维的同时,可以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及学生的自我提升,潜移默化养成法律职业伦理。

2.推动师生的理论创新

“实战型”模拟法庭为师生提供了一个多元性视角的平台,使师生能够在实践中感知、审视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不合理之处而提出批判性意见,从而推动理论创新。很多学者曾纠结于法学教育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关系。本文认为,在本科教育中,二者可并行不悖,职业性作为基础,可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和样本。法学某种程度上和医学类似,如果没有“临床经验”,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实战型”模拟法庭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定位思考

“实战型”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其价值的实现。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如前所述,目前国内的法学院系对于模拟法庭的定位主要有专业必修课(只占少数)、专业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第二课堂或社团活动。后三种模式显然无法承担法科学生向职业化过度的重任,没有规范的教学体系、充分的课时保证,模拟法庭只能流于形式。

本文认为,在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的背景下,逐步将“实战型”模拟法庭作为法科学生的专业必修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首先,当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不足,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摒弃不接地气的培养目标,重视法科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教高〔2011〕10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符合法学教育改革方向。

其次,多年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使很多法学院系在设施、师资、教学经验方面,积累了开设课程的客观条件。

很多知名院校,有多年参加模拟法庭国际大赛的经验,组建了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学团队,有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完全具备开设必修课的条件。师资不足的院系,可借鉴西北政法大学的经验,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的模式,开展与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走“专兼结合“的道路,解决实践教学师资困难的问题。

所以,开设“实战型”模拟法庭必修课的障碍,很大程度在于观念的转变。

三 “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运行之构想

“实战型”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必修课,应如何设置?如何运行才不致流于形式并获得良好的效果?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做以下初步探讨。

(一)设立分专业、分阶段的课程体系

为使学生获得不同类型诉讼的庭审经验,“实战型”模拟法庭应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分专业设置,如民事模拟法庭课程、刑事模拟法庭课程、行政模拟法庭课程、国际法模拟法庭课程等。每一类课程中,教师可进一步做专业细分,选择典型类型案件进行教学。如民事模拟法庭课程中,可选择典型的合同纠纷案、知识产权纠纷案、婚姻纠纷案等进行教学。

由于“实战型”模拟法庭是对学生多种职业素质的综合训练,分段训练更有利于夯实基础、强化学生的职业功底,因此,课程设置可考虑在分专业的基础上分阶段设置。如,可分为庭前准备课程和法庭辩论课程,在低年级分两个学期开设。法庭论辩课程可轮流邀请专业法官、检察官、职业律师参加,一方面可以增强课程的实战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为教学提供专业的建设性意见。

(二)建立规范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体系

建立规范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体系,对于保证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避免教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根据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模拟法庭教学目标体系,主要包括学生在知识、技能、司法礼仪等素质方面要达到的标准;其次,根据教学目标体系建立科学系统的教学内容体系,编制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计划、考核方案等;第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条件保障体系,包括师资队伍、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的案例储备等;第四,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监督评价体系,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三)实行课程考核与竞赛相结合考核机制

在课程考核方面,可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模式,将模拟法庭课程的考核与竞赛合二为一,在课程结束时举行单项或全能比赛,这样既实现了对学生的考核,也可与国内、国际间模拟法庭大赛接轨,为法学院系参与各种大赛选拔优秀人才。

四 结语

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需建立完善的实战型人才培养体系,“实战型”模拟法庭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教育部确立的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调整不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去除“重理论、轻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及功利主义教育思想,确立“实战型”模拟法庭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地位,并完善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以发挥“实战型”模拟法庭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的桥梁作用。

[1]张航.美国法学院的模拟法庭[J].现代法学, 1984,(4).

[2]“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综述[EB/OL].http://www.bj popss.gov.cn/b jpssw eb/n8654c49.aspx,2002-02-20.

[3]赵江涛.模拟法庭——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4]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

[5]余涛.从法学的学科属性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导向下的法学教育改革[EB/OL].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http://www.law.ruc.edu.cn/cyflpl/ShowArticle.asp·ArticleID=43191.

[6]宋立新.论中国法科生教育中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思维[J].学理论(下),2010,(5).

[7]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S].

[8]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4).

[9]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10]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11]杜承秀.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作用及组织实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12]莫俊敏.论刑事模拟法庭实训课程体系的建构——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育为视角[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8 (8).

[13]刘福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之构筑[J].长沙大学学报,2011,(6).

[14]李乐平.“实战”型模拟法庭的特点及其运行[J].法制与经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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