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中的公民理性及其当代启示

2014-04-17 02:47:53熊梦琴周小龙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正义感罗尔斯正义

熊梦琴 周小龙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论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中的公民理性及其当代启示

熊梦琴 周小龙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设计了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理性的公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一致选择的原则即为正义原则。可见,公民的理性选择直接影响社会的正义原则及由正义原则所构建的社会基本结构。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中的公民理性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当代我国的公民教育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 原初状态 正义原则 公民理性 当代启示

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论证这两个原则时,罗尔斯采取了一种反思平衡的方式。同时在推导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时,罗尔斯设计了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原初状态”并不是真的存在过,它是一种假设的状态。罗尔斯认为,这种状态能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为保证“原初状态”的公平,罗尔斯设计了“原初状态”中的种种条件限制,包括正义的环境、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和契约各方的理性。这些条件构成了公平的正义的起点。而其中对契约各方的理性的论述,即何为公民的理性,理性的公民如何维持社会正义,对当前我国的公民教育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原初状态”中理性公民的特点

罗尔斯始终假定“原初状态”中的公民具有一种善的观念,包括自律、自尊、美德和羞耻等,但“原初状态”中的公民不仅具有善的观念,他们还是具有理性的。这些理性公民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地位平等、权利同等

罗尔斯为保证“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为排除各种特定偶然性的影响,他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由于“无知之幕”的存在,人们不知道他所在的阶级、社会地位、天生资质、社会的特殊情况,甚至不知道他所在的世代、善的观念等。在罗尔斯“无知之幕”的遮盖下,“各方有可能唯一知道的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1]。

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信息限制,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们都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的对待。公民之间这种平等的必要性在于,只有社会中的公民地位都是公平的,同时被同等的对待,在这样的社会中产生的契约才可能会是正义的。由这些契约所构成的社会基本结构才可能会有一个正义的起点。

(二)公民有选择的自由

罗尔斯假定契约各方是“不受妒忌之累”并“相互冷淡的”。由于这种“相互冷淡的理性”,“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不图他人之利,不干涉他人,不受他人干涉的,他们有选择的自由而不受他人影响。就像罗尔斯所说的,“相互冷淡的理性的假设就达到这样一个结果:处在原初状态的中的人们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地促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而不论他们的善观念是什么”[2]。也就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做出选择的唯一动机是实现他们自己的善观念而不求其他。

当然,这种“不关心相互利益的各方”做出选择的自由并不会导致各执己见而不关心他人。“原初状态”中的正义原则和各方的自然义务显然要求契约各方考虑别人的权利和要求。

(三)公民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有正义感

公民的正义感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很重要的一点。这种正义感不仅能保证在“原初状态”中能建立正义的契约,而且也能保证各方一致同意的契约能被严格服从。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说到,“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且这一事实在他们中间是一公共的知识”[3]。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公民不仅自身具有一种正义感,而且他们也知道别人也具有这样一种正义感。也就是每个人在正义原则和自然义务的支配下,都只需按照自身的正义感选择和行动,就能实现共同的目标,也就是最大的社会善。这种共同的正义感认知和实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同时,“他们的正义感能力保证被选择的原则将得到尊重”[4],正义感本身就是一种通常有效的服从这些约束的愿望。

二、罗尔斯理论中理性的公民如何维持社会正义

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公民不仅需要具有理性,而且需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同时正是公民的这些理性品质推动着公民的积极参与。罗尔斯设计“原初状态”中公民的理性品质,正是为了公民能够自觉选择社会的正义原则并共同遵守。

(一)公民有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

我们必须明确在“原初状态”中的公民是在理论上被严格规定了的个人,他们地位平等,有选择的自由和具有正义感。由于他们的这些品质,他们会追求最大的基本社会善和一个良序社会,在他们同意社会契约和社会正义原则时,也就是他们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而做出某些决定。当然,罗尔斯自身也说道公民的思考和决定可能会受到我们的特殊倾向和态度的影响,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即在原初状态中,被如此确定其特征的有理性的人们将做出某个确定的决定”[5]。

(二)公民必须按正当原则行事

在“原初状态”中,公民被设定为是不关心相互利益的个人,他们行为的动机是一种相互冷淡的动机。这种相互冷淡的动机能保证“原初状态”中的公民在做出选择时是为推动他们的善观念,而不论他们的善观念是什么。但是这种善观念绝不是利己主义的,因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公民是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中成长和生活的,这种良序社会会发展其成员的善。另一方面,由于处在“原处状态”中的公民是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无人能辨别他们做出的原则是否符合他的利益,而且每一个原则都是对一个人自由的限制,在他们在做出决定时,这种限制必须得到其他公民的同意才能通过,所以他们必然不会专断或提出无意义的决定。

(三)公民必须严格服从社会正义制度

公民对于社会正义制度的严格服从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由于公民的自然义务;一是由于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公民的职责。

从自然义务来说,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由于公民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当“原初状态”中的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每个公民时,公民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公民还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甚至,在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只要某些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限度,我们维持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就约束我们服从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或至少不运用非法手段来反对它们”[6]。

从公民职责来说,一个正义制度的公平原则认为,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是公平的,也就是当它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时,如果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与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服从这些制度的要求来承担职责。我们已经知道,“原初状态”是一个在理论上建构好的良序社会,公民在这个良序社会中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同时也相应的承担支持这个正义制度的职责。

三、罗尔斯公民理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一)维护社会正义,形塑公民社会

在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中,公民的理性、正义的社会环境和建立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由于“无知之幕”和公民正义能力的存在,无论是谁,他都没有办法专为他自己赢得特殊利益。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根据使他接受特殊的不利。不仅在制度层面,甚至在现实中,公民的地位和权利机会的平等是一种共识。这种正义的社会环境不仅限制了不公平的发生,也促进了公民的正义。

当今我国的公民教育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的社会环境。这种公平的正义制度可从三个方面的正义来促进。一是政治的正义。可由完善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来实现,同时这种正义的政治应该确立介入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和维持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二是分配的正义。在罗尔斯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分配原则便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社会有许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国家在分配制度上应致力于弥补这些已经存在的差别,使其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三是代际的正义。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代际之间是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的,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是按一个方向发生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关键是制度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自然限制。一个正义的制度应该确保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中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在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一个和谐社会不仅是当代社会的和谐,也应该是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和谐。一个正义的制度应该能够保证代际之间的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

(二)培养公民的正义能力和善观念

公民的正义能力和善观念可以说是一个正义社会的起点,而一个正义社会又是能够发展公民的正义能力和善观念的。这种正义能力和善观念的培养主要由道德教育实践来实现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培养一直都存在于我国的道德教育,问题是道德教育需要有一个稳定性的证明。罗尔斯说到,“教育的每一个阶段都尽可能地通过教导和解释揭示它指向的正当和正义观念,借助于这些观念,我们以后将会认识和提供给我的道德标准是可以被证明的”[7]。当道德教育实践及其标准是可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不受偶然或歪曲的情况影响下被自然而然的承认和选则,道德教育本身就是像理解力的发展那样是推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人的道德信念是强制灌输的,每个人都会选择具有这样一种正义感和善的观念,同时按这些观念调节自己的行为。

(三)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能力

当公民消极应对社会事务时,任何社会正义都无法实现。我们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都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首先,在制度上就要保障公民平等的参与权利和参与机会。一个正义制度理应为行政公职和权力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形式。竞争各方在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思想自由、集会自由的背景下,按照正义程序的规则来寻求公民的赞同。其次,完善各项参与渠道。我们要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最重要的是清除公民身份的不平等,根除封建等级、官本位思想和特权阶层对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侵蚀。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完善各项公民参与渠道,比如实施听政制、问责制,开放接待日,落实报告制,强化舆论监督等。再次,提供促进公民参与意识、发展公民参与能力的实践锻炼机会。当前我国的公民参与意识还比较薄弱,其关键在于,在学校中就要培养学生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比如学校可与社会合作,提供服务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参与社会事务的兴趣和能力。在社会中注重消解公民参与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问题,使公民参与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1][2][3][4][5][6][7](美)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06.

(责任编辑闳玉)

2014-09-11

熊梦琴(1989-),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外比较思政和公民教育。

B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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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580(2014)04-00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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