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 高 玮
税收筹划视角下的成品油销售企业促销方案选择分析
●中国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 高 玮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步伐的逐步加快,如何利用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抢占市场、吸引客户、扩销增量将是石油销售企业面临的日常话题。本文以A石油销售公司为立足点,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常用促销方式的优劣,以促进石油公司优化促销方案,减轻税负,降低成本,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税收筹划 成品油销售促销方案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
1.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节约运营成本,提高收益。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节约企业现金流量,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
3.有利于企业优化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效率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风险。
A公司是某大型国有石油公司在安徽省的分支机构,目前年销售成品油300多万吨,占安徽省成品油销售市场近40%的份额,最近三年年促销费支出超过千万元,主要采用的促销方式包含以下几种:
一是价格折扣,即客户购油或办理加油卡充值达到一定标准直接给予价格上的打折。
二是“油非互动”活动,即客户购油或办理加油卡充值达到一定标准赠送加油站便利店商品或者代金券。
三是返现,即客户购油或办理加油卡充值达到一定标准直接返现金。
四是抽奖,即客户购油或办理加油卡充值达到一定标准提供抽奖机会。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前提下,不同的促销方式引起的纳税事项不尽相同,税负也不一样,最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也有差别。因此,很有必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各种促销方案,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以促进公司优化促销方案,减轻税负,降低成本,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以A公司某加油站的一次促销活动为例。为了提高A公司加油卡的影响力和持卡率、提高客户认知度、促进销量提升,公司拟在某城区站开展一次办卡充值促销活动。销售部门提出了四种可选择的方案,即客户新办理加油卡充值或者原持卡客户充值,一是满1000元直接享受97折优惠;二是满10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便利店商品;三是满1000元返30元现金;四是满1000元可以有一次抽奖的机会,平均中奖率为3%,奖品为定额加油卡。已知成品油销售利润率为10%,便利店商品利润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客户充值与实际消费对收入确认的时间影响问题,购进的商品都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销售额的影响。
比较分析以上四种方案所涉及的税种及应承担的税负:
方案一:97折销售
本方案属于直接价格折扣,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方案一下涉及的税种及税负如下:
应交增值税=970÷(1+17%)×17%-1000*(1-10%)÷(1+17%)×17%=10.17(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17×10%=1.02(元)
利润额=970÷(1+17%)-1000×(1-10%)÷(1+17%)-1.02= 58.81(元)
应交所得税=58.81×25%=14.7(元)
净利润=58.81-14.7=44.11(元)
总税负=10.17+1.02+14.7=25.89(元)
方案二:满1000送30元便利店商品
方案二属于“买赠”形式组合销售,不同于传统的无偿捐赠行为。安徽省皖国税2008第10号函规定,给予顾客的代金券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笔者认为赠送便利店商品与赠送便利店代金券实质上是一致的,应比照代金券的处理方式,将实际收到的货款在销售的成品油和赠送的便利店商品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按照实际收款额计算销项税。实务中,安徽省地方税务部门也接受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做法。因此,该种方案下涉及的税种及税负如下:
应交增值税=(1000-1000×90%-30×80%)÷(1+17)×17%= 11.04(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4×10%=1.1(元)
利润额=(1000-1000×90%-30×80%)÷(1+17)-1.1=63.86(元)
应交所得税=63.86×25%=15.97(元)
净收益=63.86-15.97=47.89(元)
总税负=11.04+1.1+15.97=28.11(元)
方案三:满1000元返还30元现金
该种方式属于折扣销售,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种情况下,折扣额能不能抵扣收入,关键在于纳税人怎么开具发票。一般给予顾客的折扣额不会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此不可以扣减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所得税。因此本方案下,返还的30元现金不能从1000元的销售额中扣除,计算所得税时也不可视为税前扣除经营费用项目。该种方案下涉及的税种及税负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000÷(1+17%)-900÷(1+17%)]×17%=14.53(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53×10%=1.45(元)
利润额=1000÷(1+17%)-900÷(1+17%)-30-1.45=54.02(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900÷(1+17%)]-1.45=84.02(元)
应交所得税=84.02×25%=21(元)
净收益=54.02-21=33.02(元)
总税负=14.53+1.45+21=36.98(元)
方案四:满1000元可以有一次抽奖的机会,平均中奖率为3%。
此种方案下发放的奖品实际上属于无偿赠送,按照现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实施条例,不论计算增值税还是计算所得税,都应将作为奖品赠送给客户的30元加油卡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其购进成本可以税前列支,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此外,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应由实施促销的企业代扣代缴。实务操作中,由于客户往往获得的是30元的净奖品,实际由企业承担了应由客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列支。
应交增值税税额=(1000+1000×3%-1000*90%-1000×3% ×90%)÷(1+17%)×17%=14.97(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97×10%=1.5(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3%÷(1-20%)*20%=7.5(元)
利润=(1000-1000*90%-1000×3%×90%)÷(1+17%)-1.5-7.5=50.83(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90%-1000×3%×90%)÷(1+17%)-1.5=58.33(元)
应纳所得税=58.33×25%=14.58(元)
净收益=50.83-14.58=36.25(元)
总税负=14.97+1.5+7.5+14.58=38.55(元)
上述四种方案税负及收益情况如下表:
方案1 10.17 1.02 14.7方案2 11.04 1.1 15.97方案3 14.53 1.45 21.00项目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负合计净收益25.89 44.11 28.11 47.89 36.98 33.02方案4 14.97 1.5 14.58 7.5 38.55 36.25
通过对比分析以上四种促销方案,我们不难发现:表面上看公司都是花费了30元的促销费用,但从税负角度考虑,四种方案给公司带来的预计收益是不尽相同的。方案二的收益最高,这种方案有利于促进便利店商品的周转,真正实现“油非”互动的效应。方案三和方案四总税负高、收益低,一般应该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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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风波.2009.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外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