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郑 立 盛均全
基于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碳交易问题研究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郑 立 盛均全
环境问题是二十一世纪的头等问题,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实施碳交易既是解决环境恶化的重要选择,也是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碳交易产生的背景入手,深刻剖析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各种不完善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对策办法,目的是培育发展碳交易市场,促使企业减少碳排放以发展低碳经济,达到实现最佳生态环境的目标。
碳交易 市场机制 低碳经济 生态环境
(一)碳交易产生的原因。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峻。传统工业化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对地球这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于今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日显突出。诸多因素之中,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问题算是阻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头号绊脚石。当前空气中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含量严重超标,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水平,打破了自然界“增长和消耗”的动态平衡,直接导致地球气候发生了变化,温室效应日趋明显,造成了自然界的恶性循环。
气候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连坐性,仅单靠少数国家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温室效应问题,而且一旦问题进一步恶化,所带来的影响对于世界各地都是灾难性的。为此,早在上个世纪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就制定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 《京都议定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但是怎样将其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碳交易,促使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以减少碳排放,无疑是众多选择途径中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二)碳交易的含义及概念。碳交易的实质是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单地说,就是为了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它买卖的是碳排放权而不是二氧化碳本身,交易过程不存在实质的物品交换。碳交易的工作原理类似于拍卖收益的再利用,以产量为基础的许可证分配方案与根据价值增值在行业分布的排放权分配方案相结合进行碳交易,一方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从另一方获得碳排放量,求得互利双赢。这种交易机制能使环境污染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接近于相等,最终使得整个经济社会付出最低的减排成本,实现最佳的生态环境目标。
(三)国际碳交易的现状。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千差万别、很不平衡,比较发达的地方还属欧洲。欧洲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其他各个国家内碳交易市场也正在有所起色,但统一的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交易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场外私下交易,有的在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市场也五花八门,有的由政府主导,有的自愿形成,各自为战,高度分割。交易的相关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导致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不稳定,象过山车一样转来转去。如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交易最高时的价格达到15美元,最低时只有5美元,目前徘徊在10美元左右。欧洲市场的情况也差不多,价格波动同样频繁剧烈,其交易所价格最高时为每吨30欧元,最低时为每吨10欧元,在期货交易市场上价格甚至一度降到了每吨4欧元。即便这样,活跃度还是不高,半天也难交易一笔,有场无市的现象时有发生,故大多数国家只得推行强制性交易,以求得市场买卖的繁荣。
我国的碳交易早在数年前就已起步,国家发改委也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先在北京、上海等7个地方进行试点,然后向全国铺开。如今北京、上海两个交易所开市了,碳交易离我们的生活渐行渐近。但要形成一个全国规模的碳交易市场,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碳交易的操作模式、交易规模和交易规则还相对欠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准确,排放配额分配办法难以真正做到让企业心服口服,以及不易形成合乎常态的价格机制,如此种种问题都会成为制约碳交易发展的瓶颈;加上目前国内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企业进行项目分析、评估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减排信用额度的核算上经验还比较匮乏,因此碳交易市场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性。
(一)碳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要想高效运作碳交易,必须要有高度有序的市场机制作支撑,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势必导致碳交易市场难以有所作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通常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和实现,缺乏十分完善的市场机制,企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是迫于政府的施压而不是自觉履行,不合理的基础性资源配置大量存在,重复建设与资产闲置屡见不鲜,而且市场的地域分割由来已久,市场节能减排机制作用不易得到发挥。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环境各不相同,人的理念和环境因素使得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环境不一样,发展速度也不一样。东部沿海发达地方与中西部内地贫困地方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越来越大,碳排放量也存在一定的落差,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构成要件还不具备,只能先建设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但要创造条件,如构建补偿机制等,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打好基础。
(二)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碳交易如果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最好不过,然而我国碳交易的立法迟迟未开展,至今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环境法中也没有碳交易有关条款,只是在大气污染治理法中稍微带过,缺乏实施碳交易的法律保障,仅仅靠一些不很连贯的制度、办法不足以规范人们的碳交易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碳交易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权力留下寻租空间,不利于法规的公正执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对碳交易市场建设产生严重的羁绊作用,不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育和进步。为了保障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碳排放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制订专门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
(三)碳交易的基础数据不充分。碳交易在我国虽然已经起步,但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很多基础性工作还没有做到稳固扎实。如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作为碳交易体系的基础,尽管有了碳排放报告制度,也进行了碳排放摸底盘查,并编制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可是碳排放量依然是理不清的一笔糊涂账,成了碳交易试点城市面临的首道“门槛”。因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总是会有意无意地说自己减排了很多的碳,也想把自己减排下来的“碳”放到碳交易平台上去交易,赚回更多的钱。具体减了多少、怎么计量?哪一个也说不准。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计量监测体系,但囿于我国科技水平的限制、经济成本也较高,这个体系一时半会儿也很难建立起来,使得碳减排的基础数据只能说个大概,谈数据充分乃是天方夜谭。
(四)碳交易的调控能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实施经济调控的主要操盘手,在碳交易这个刚刚才有的市场上如果缺位和错位,就会给碳交易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目前在碳排放初始分配额度上,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数据不健全,很难客观核定初始排放量,故在碳排放分配办法上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政府主管部门极容易把公共资源转化为权力资源,加之碳交易的参考价格也不易合理制定、行政手段的人为化,必然导致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扭曲和监管不力,二级市场上不规范化的现象难以避免。再者因为碳交易的信息与渠道不畅,在国际市场上我国没有碳交易的定价权,总是跟在欧洲市场后面亦步亦趋,使得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场合谈判中总是处在疲于应付的地步,由别人说了算,也影响了我国碳交易的发育成长和活跃度。政府主管部门调控监管的乏力和无力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发育滞后不异于是雪上加霜。
(一)以市场手段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碳交易市场设计虽复杂,但已被证明是成本较低的减排途径。只有以市场化的机制来推进减排目标的实现,才能让企业、资本通过市场杠杆调节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放开碳排放权的自由交易,达到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因此要培育好市场,甚至在碳交易的初期要精心扶持和呵护好市场是我们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建立好碳交易平台,发挥好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技术服务中心、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作用,以其特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努力打造区域性交易平台,让想买卖碳排放权的企业、资本能有市场可以交易。其次是要保证市场的公允性,政府部门要营造好市场交易氛围,稳定市场运行,坚决杜绝破坏交易的类似“老鼠仓”行为的发生,让交易能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性。三是要保证市场要有一定的活跃度,参与的企业、资本越多,市场的活跃度就越强,这就有必要把有碳排放权供求关系的双方引导到市场上去;对减排工作充耳不闻的企业实施高额的罚款,甚至严重的可以让其在社会上难以立足,用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使其投入到碳交易市场中去。
(二)以法治手段完善碳交易法律法规。首先要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以支持碳排放交易,使碳交易行为有法可依。同时,要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对碳排放要加紧制定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明晰产权关系,确保买卖碳排放权的双方利益机会均等,特别要在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环节上做到具体量化、细化,绝不能粗枝大叶、胡编乱造,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要一律剔除,以体现碳交易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其次要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办法。我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数量最大的国家,提出2020年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减少40%到50%,我国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为了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必须明确各企业的碳排放限额,对那些年排放量超过10亿吨二氧化碳的企业进行碳排放限制,不够的可以通过交易去获得,多余的可以交易给他人,但总的碳排放量要按一定比例年年递减,让企业想办法通过科技挖潜改造、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以减少碳排放。
(三)以信息手段完善碳交易数据系统。政府主管部门要尽快建设强有力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对全社会的碳排放源和排放清单进行彻底的摸排搜集整理、统计汇总上报。一是要建立高效、统一的业务软件系统,实现数据标准、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的统一,确保碳交易市场的信息对称。二是要建立碳排放监测系统,加大投入,购置引进先进的监测仪器,力争使碳交易的基础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有效,争取形成一个有权威性的碳排放和碳减排的计量标准,为碳交易市场化的繁荣夯实牢固的基础。三是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现有掌握的数据信息,采取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碳排放企业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定量的判断,由此推导出各行各业的碳排放指标值。再利用指标值进行同类企业的配比分析,从而得出各个企业真正的碳排放额度。
(四)以行政手段完善碳交易政策调控体系。必要的行政手段能在早期不成熟的市场上发挥积极的作用。既然是市场总得要人管理、引导、监督和培育,碳交易市场也不例外。行政的作用在碳交易上应体现在建立卓有成效的政策调控体系上:一是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确保碳交易行为的正常运行,可以利用计划、财政、税收、信贷等综合手段,鼓励企业参与到碳交易中来。二是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新开工进入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在税收上实行三年优惠期减免;对积极出售、购买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通过绩效评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发展清洁能源等低碳经济的企业,可以优先发放清洁能源贷款和项目资金;对研发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新技术且已取得巨大成效的企业,可以不减碳排放指标额度并实行财政资金奖励。三是要加强专业的碳交易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技高、业精、担责的专业团队,对不同层级的碳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使我国碳交易市场不仅仅是商品市场,而且真正成为开放的金融市场。■
1.陆敏、赵湘莲、李岩岩.2013.基于系统聚类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初步研究[J].软科学,3。
2.宋海云、蔡涛.2013.碳交易:市场现状、国外经验及中国借鉴[J].生态经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