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桐,肖永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40)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有关问题探析
——以河南省为例
贾 桐,肖永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40)
应收账款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的授权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此项业务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开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公信力等,是完善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服务的可行之路。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系统;质押;征信
从词源上讲应收账款是个会计学的概念,但是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应收账款的外延有了很大的扩充,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其目的在于通过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加速资金融通、实现权利保值增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结构优化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一般认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贴现融资、保理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初始登记的主要形式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两种形式,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基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质押融资和保理融资。该征信中心2012年度报告表明,截至2012年底,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75万笔,查询98.75万笔,同比增长均超过50%,应收账款融资发展迅速。从形式上看,当前确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各项要素健全,但是应收账款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效果如何,研究者以河南省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参照系,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以期找到破题之解。
(一)主体要素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所涉及的主体从表面上看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双方主体,但实际中应付款方的资信状况非常重要,因为稳定而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应付款方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行为直接关系到应收账款质权人权利能否最终实现。因此,虽然应收账款融资以质押或保理合同主体为主,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涉及三方或多方主体。随着国内供货商逐步开始重视管理企业的最大资产——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率,扩大了应收账款的融资比率。从授信方来说,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加剧,产品细化,出现了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这都促成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
(二)商业环境及技术要素
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4年营商环境报告》表明:自2005年以来离前沿距离缩短幅度最大的50个经济体中,中国排在第13位,增长幅度15.9,使营商更便利的监管改革多达18项。[1]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商业环境将更加宽松、自由和高效,应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要素趋于完善。与此同时,由于产能旺盛,更多的行业、领域进入买方市场,买方市场下赊销贸易日益普遍,应收账款额度不断膨胀,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应收账款融资前景被长期看好。但是,商业环境的分析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行业差异的问题,应收账款融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对应收账款融资方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技术层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吸取和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及经验,建成了我国首个依托互联网的应收账款电子登记系统,为动产担保融资提供公示公信服务。迄今为止,登记系统实现安全稳定运行6年,注册用户数、登记量和查询量持续上升。但是,由于系统处于初期运行阶段,其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都有待验证。
(三)法律要素
《物权法》扩大了权利出质的范围,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概念、范围,登记查询以及征信中心的职责等,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征信中心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一些具体要求,同时明确“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法律支持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但是现有法律是否能够满足应收账款融资各方权益及诉求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的分析。
(一)主体方面
一是应用应收账款开拓业务的小微金融机构严重不足。从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量排名居前,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量相对较小,河南省17家城市商业银行中开展此项业务的不足一半。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等业务较早,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运作比较成熟,风险控制较好,而其他商业银行普遍认为此项业务专业性强,风险因素复杂,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明显不足。从全国情况来看,2012年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各类用户登记当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比63%,城市商业银行占比6%,故河南的情形与全国总体情况基本一致。同时,也反映出银行业务同质化现象突出,小微金融机构开拓市场、应用登记系统服务业务发展的敏锐性和水平有待提升,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内生活力有待激活。
二是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业务偏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呈现不平衡现象,挤占了中小企业融资空间。从调查情况来看,尽管现实中基于销售和服务产生的中小企业债权的数量很大,为商业银行承接此类业务提供了广大空间,然而,鉴于因销售和服务产生的债权涉及多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收账款坏账比率较高,需要商业银行进行繁琐而严格的信贷审核和资金监控,因此,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开展的积极性并不高。与此同时,由于不动产收费权及其他公益性收费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操作便捷等优点,成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领域。
(二)商业环境及技术方面
信用交易质量不高,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意识薄弱。根据调查了解,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其拓展业务、加强客户关系的新亮点,但是“好东西业务量并不大”,从近年发展趋势来看业务量增长缓慢。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落后,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授信及回款方面困难。根据专家统计分析,美国的企业坏账率是0.25%~0.5%,而我国企业坏账率是5%~10%;美国企业的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2]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缺乏议价能力,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形下,有时片面地为追求销售额而赊销,缺乏企业赊销管理意识,对于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策略和风险监管、事后催讨都没有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科学管理。这就造成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好于国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发展又好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河南省应收账款融资额约4500亿元,其中质押登记累计融资额近1000亿元,转让登记累计融资额3500亿元。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我国传统契约意识、诚信意识的缺乏,行政登记思想根深蒂固,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体及利害关系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不够,严重影响登记系统的推广应用及其价值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为:其一,登记操作不够规范,可能影响事后救济权。实践中,登记常用户名下有多名操作员,实行谁做业务谁登记的规则,但由于常用户对有关登记事项并不审核,这就可能造成登记不规范,一旦出现争议,就会影响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二,登记系统登记内容与质押合同不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同时要求质权人应将上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质权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要求登记内容应当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影响效力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登记人往往随意填写授信金额等一些事项,甚至为保护自身权益,恶意填报有关质押登记虚假事项,损害出质人权益,降低登记系统的公信力。其三,系统缺乏统计分析和反馈功能,影响系统的有效推广和使用。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只拥有对常用户的审核权限,囿于系统的数据均是由登记人自行填报无法核实,制约了基层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业务进行有效、全面的统计分析。
(三)法律制度方面
虽然《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登记权利,但是却缺乏许多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造成市场主体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谨慎观望。其一,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造成利害关系人尤其是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顾虑重重。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国内商业银行例如中国银行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就较多地采取保理的形式开展融资,即银行专为赊销贸易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目前在国内法律层面只有在《物权法》担保物权中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仍缺乏有关国内法律支持。现实中一旦出现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存在权利冲突时,可能影响金融机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其二,动产担保多头登记和登记无门现象并存,公示效果差。目前,我国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机构近20个,呈高度分散状态。如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各自的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上述部门都为质权人发放权利证书或有关权利凭证。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些动产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形,如仓单质押等。现实中监管登记和权属登记不进行区分且缺乏有效的整合,造成市场主体查询不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全面的动产担保信息,加大了动产融资交易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的信心。其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权益有待明确。《物权法》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应收账款的范围、质权人权利行使、实现及有关义务人的配合、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立法层次较低,造成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遭遇瓶颈。
(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深化社会管理创新,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制定颁布与《物权法》《合同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效力及冲突适用规则,应收账款的范围、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对应收账款登记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例如,要求质权人或保理商应当严格按照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书面合同进行登记,防止登记的随意性,维护登记的公信力,最终建构“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法律模式[3];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要求应付款方不能限制或阻碍供货商对应收账款的适当处置,并承担对应收账款出质或转让时的配合回款义务,避免大企业、大集团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界定和有效整合现有各种动产登记,提升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公示公信的价值。监管登记是从安全监管需要或者行业管理的考虑而进行的登记,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而权属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解决物权冲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应收账款的登记就是为了公示应收账款上的质押或转让关系,确定担保物上多个权利的优先受偿顺位的权属登记。为避免现实中市场主体混淆登记程序、登记效力,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正确登记,立法应当明确权属登记在方便市场主体交易、提高效率方面的重要意义,对监管登记和权属登记进行有效衔接和整合。例如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3月印发了《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21号)对自主登记、委托公示和委托登记进行了区别规定和积极整合,其区域实践意义重大,对其他地区和我国下一步统一立法、深化行政改革和推进社会管理方式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再次,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转让时质权人或受让人权利冲突的问题,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司法保障,避免金融债权无法实现的顾虑。
(二)充分运用征信机制,建立应付款方数据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模式,采集企业信息无需经企业同意,而是一种“背对背”的商业调查。这种“背对背”的市场化调查机制,就是撬动地球的那根杠杆,将对商业诚信的建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4]。因此,应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出质人、质权人通知应付款方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事项之后,一旦应付款方出现违约,出质人或质权人有权将付款方违约信息提供给企业征信机构,对失信者予以市场惩戒,强化应付款方的责任,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与此相关,应大力开展征信机制和信用管理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电子化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契约和诚信意识的教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动产担保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等有关信息的整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权属)登记公示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另一方面,教育各市场主体树立诚实守信和严格履约的观念,分行业合理引导企业强化对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信用管理,加强赊销行为的过程控制,有效降低应收账款坏账比率,使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真正在我国落地生根、茁壮成长。
(三)积极开拓探索,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一,采取措施调动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运用应收账款质押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具体而言,通过差异化监管机制改变金融机构对粗放式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对合作银行、地方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推动它们积极尝试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融资业务,以期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提升机构发展潜力。第二,组建专门的团队或机构,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专业化发展。重视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的运用,制定明确可行的实施计划,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专题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动产担保融资业务机构,例如组建专门的保理商机构,实现公司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发展,引领带动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第三,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公信力。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登记人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范登记操作,避免有关操作疏漏和法律风险。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常用户应当全面审核登记人记载上传的每一笔应收账款登记是否描述清楚、额度以及有关业务事项是否明确无误,建立有关业务台账,强化贷前调查评估,客观评定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业务发展。第四,积极开拓应收账款质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领域和范围。要充分利用《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授予质权人的权利,积极开拓市场,发掘有信用、有市场、有潜力的生产、贸易核心企业,共同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评估体系,与中小企业合作共赢发展。
(四)完善有关权利保护,优化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提高其运行效率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牵头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示范性文本或对登记内容的完备性做出进一步的要求,避免质权人有关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优化登记内容,减少不必要的登记事项,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与登记系统常用户的沟通和反馈,进一步优化登记系统,更加方便登记人、查询人使用;增加登记系统汇总分析和反馈功能。其次,维护出质人的异议权,实现质权人登记和出质人权益的有效平衡。再次,基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推广应用,搭建平台鼓励、加强银行间经验交流沟通,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
[1]http://chinese.doingbusiness.org/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4[EB/OL].
[2]李晓安,阮俊杰.信用规制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7.
[3]严良胜.论应收账款上的质押和保理之优先权[J].金融与经济,2009,(11):61-63.
[4]叶建勋,尚代贵.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发展及有限监管——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解读[J].征信,2013,(2):1-6.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01-0069-04
F830.46
A
2013-11-13
贾桐(1970-),女,河南鹤壁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征信理论及技术;肖永红(1979-),女,河南上蔡人,硕士,研究方向:征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