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德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启示
夏先德
启示之一:政府职责的合理界定是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制度都建立在各级政府间职责明确划分的基础上,转移支付制度普遍考虑了中央和地方职责划分及地方政府既有财力状况,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各级政府间职责划分越清晰,政府间财政收支矛盾就越少,转移支付制度运行效率就越高。
启示之二:法治化的制度体系是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其转移支付制度普遍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稳定了各级政府的预期,避免了相互扯皮和冲突。如加拿大、德国等通过宪法确立了财政均衡原则,美国通过联邦国会法案的形式确立了财政均衡原则,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通过财政性法规、政府白皮书或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达成协议的方式确立了财政均衡原则。
启示之三: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保障。许多国家将某些税种专门用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使其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保证转移支付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如日本地方交付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公司所得税、烟草税、消费税等4项来源。德国将州政府75%的增值税按人口来均分,即一个州所分得的这部分增值税等于该州人口数量乘以人均增值税,余下25%的增值税按特定规则用于财力较弱的州。
启示之四:公式化的测算分配是转移支付制度的显著特征。发达国家转移支付支出大都采用公式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因素法进行分配,并选择了一些能反映各地基本情况和财政收支状况的客观因素作为分配依据,一般包括简单比例因素法、收支均衡模型法等类型。一些国家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转移支付公式设计大多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了转移支付测算的准确性,减少了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启示之五:公共化的使用方向是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多数国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体现均等化和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等方面,目的侧重于实现公平目标,均等化效果较为明显;专项转移支付集中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目的侧重于实现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而不是投入到生产性、竞争性领域。
启示之六:专业化的管理机构是转移支付监督制衡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建立了专业化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其中,中央或联邦政府组成机构是最常见的一种模式,通常由中央或联邦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一些国家专设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代表共同组成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处理机构,如德国“财政规划委员会”、加拿大“财政事务委员会”等。有的国家在政府体系之外设立了专职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等。
(夏摘自《中国财政》〈半月刊〉2014年第15期《重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路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