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 刘 婷
对加强我国PPP项目监管的建议
王守清 刘 婷
把PPP法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不能如此定性时,则将PPP合同当做特殊的民事合同处理,明确适用行政合同特有的规则和救济方式,以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保护特许经营者权益。
在国家层面的PPP立法中规定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管理程序,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各地项目规模上限与政府财力比例,中长期预算机制,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制度等,使之具备全国统一的原则性做法和较强的法律效力,避免由中央部门或地方法规政策所带来的冲突,特别是处理过去国家层面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仲裁法》等未覆盖到或与PPP模式有冲突的内容。
同时,制订全国性的PPP项目实施指南,包含但不限于对上述PPP法律各方面内容的更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细节,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示范文本等,规范全国各中央部门和各地政府的不同做法。
设立中央和省级的专门PPP机构,最好是实体,如果难落实,也可以是虚拟的但要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如由国家发改委或财政部牵头成立跨部委的国家级和省级PPP机构,统一负责政策指导、总体规划和综合平衡,对政府财政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批,并与央行、银监会保持密切沟通;负责建立PPP数据库,构建PPP信息平台,为将来类似项目的评估提供基础资料,实现国家或区域内PPP采购的标准性,并共享最佳实践经验,促进市场的竞争,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在市级地方政府之下设立专门的PPP中心,以综合多个部门的职责,完善所辖区域的项目选择、比较、筛选和优先级,建立一站式透明审批机制以提高效率,规范运作,也可避免各地政府盲目上项目特别是需要政府支付或补贴的项目,造成类似于现在高额的地方政府债务。
在一定规模以上或跨区域的项目应由中央级的PPP机构审批,其他由省级或市级PPP机构审批。PPP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应重点考虑下列四个方面问题:(1)应该做哪个项目?所建议项目是否必须?如果必须,有哪些核心要求?(2)这个项目是用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做还是用PPP模式做?采用PPP模式是否能实现物有所值?(3)如果决定采用PPP模式,应采用哪种具体模式(如BOT、BOOT、TOT等)?应考虑哪些要点?项目收益来自于政府支付或用户支付或两者共同支付?如何定价和调价?(4)在特许期内,需要监管哪些方面?具体产出/结果要求有哪些?监管应如何落实?相关政府部门、媒体、公众等的职责与权力如何确定,等等。上述关键原则和要点还应写在前述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实施指南中。
建立统一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不仅要向人大,还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保证项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一致性,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利于提高效率,防止腐败,也有利于研究,总结和传播经验和教训包括对相关官员进行培训,进行能力建设,以实现知识管理,不断优化和改进PPP模式的应用。
特别是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政府公开有效信息,利于潜在投标企业评估和决策,提高项目对企业的吸引力,利于公众和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其他各方参与,提供合理化建议,完善决策过程,也利于避免暗箱操作,预防腐败。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公开信息则有利于社会监督和激励企业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政府和公众利益,提高后续类似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等等。
积极发挥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的作用,完善政府的决策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9期《PPP项目监管:国内外经验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