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信用卡作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已经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信用卡在便利人们生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同时,在其市场规模和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伴随着信用卡业务而滋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无疑也给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当前,日趋增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正在以其网络化、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面对的挑战。因此,探索标准化、精细化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方法,对于解决侦查实践中存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升级与打击能力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打击能力,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研究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方法,首先就要深入认识和把握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形态,只有在全面把握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基本形态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富有实效性的侦查方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犯罪形态为: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资料写入磁介质、芯片的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用上述信用卡购买商品、进行各种支付结算服务、在银行柜台或者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网上银行进行的各种交易结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而自己使用。
伪造信用卡实施犯罪主要涉及盗取信用卡信息、伪卡制作和盗取信用卡资金三个基本环节。其中犯罪嫌疑人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伪造信用卡的前提。目前窃取、收买、骗取持卡人信用卡资料的主要手法有:一是获取信用卡或者身份证件猜配信用卡的密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截取、购买和捡拾的方式,之后破解密码;二是以偷窥的方式,即利用照相机、望远镜、在ATM机前加装摄像头帮助偷窥信用卡密码和卡号;三是通过诈骗方式,即利用假告示提示、短信中奖、廉价销售货物、安装假键盘、在自助银行设置假门禁、掉包、使用假ATM机套取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四是与特约商户的职员相互勾结,用盗码器窃取磁条信息或者通过POS加装盗码装置,窃取磁条信息,或者在结算台上方加装摄像头,窥取信用卡信息;五是通过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软件窃取持卡人信用卡资料;六是通过假网站、网上购物、网上预订骗取或窃取持卡人个人资料;七是银行内部人员在服务中或者利用盗码设备在银行柜台盗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对系统运营维护的机会盗取信用卡磁道、有效期、验证码等信息;八是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购买信用卡信息资料。
“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采取虚构申领人姓名、资信、担保等资料,骗取银行信任,取得信用卡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二是使用虚假资信骗领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实施犯罪主要涉及身份信息窃取或者伪造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开卡、盗刷信用卡资金四个环节。其中获取虚假身份证明的主要手法有:1.以虚假招聘、招工为名,骗取他人个人身份证明;2.利用经办他人购房、购车、购买保险之便,私下留存他人身份证明资料;3.信用卡代办人员在代办信用卡过程中,留存申请资料,隐瞒办卡人进行重复申请;4.利用某些银行人员急于促销、疏于核查的心理或者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伪造资信状况,骗领信用卡;5.从农民或偏远地区大量收购身份证件进行虚假申领信用卡;6.利用盗窃或遗失的身份证件虚假申领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出于法定原因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使用期限届满时,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到发卡行办理更换手续,如到期不办理更换而是继续使用,则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而退卡。三是因挂失而失效。此种手法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当前信用卡诈骗中并不多见。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践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在ATM机上使用,也包括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柜台等其他场所使用。其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二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在ATM上使用的;三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猜配密码在ATM上使用的。其中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在当前信用卡诈骗中比较多见。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不等于骗取了信用卡所记载的钱款,只有出现使用行为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因为通过使用电子银行(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离柜业务)等进行信用卡交易时,银行交易系统是通过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识别来确定持卡人身份的,所以该行为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性质。当前,表现比较突出的手法是通过利用信用卡未达卡实施诈骗犯罪。其犯罪表现为截取或冒领发卡机构寄给办卡人的寄卡信件窃取未激活的信用卡、获取持卡人信息激活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三个环节。③在获取信用卡环节,主要有如下几种手法:一是利用邮件投递过程的漏洞,编造急于获取信件或邮件丢失等理由,假扮客户亲属直接到邮局取件;二是伪造持卡人身份证在邮局或快递公司骗领信用卡信函;三是利用单位或住宅小区收发件管理松散,在单位或小区物业截取银行寄给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卡信函。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指向一般比较明确。
信用卡诈骗案件涉及的手段环节多、地点多、形态多,而且具有犯罪手段科技化、涉案领域现实与网络空间并存的特点。因此,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面临许多新挑战,研究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方法,是应对新情况、新挑战,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侦查方法标准化、规范化的现实要求。
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方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信用卡诈骗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面对日趋复杂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我们必须在总结、归纳以往侦查实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侦查手段,不断探索新方法。
基础排查法是指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通过向发卡行、收单行、支付网关、第三方支付公司、特约商户相关人员调查和询问被害人、搜集信用卡相关信息资料、调取刷卡签单、调阅交易场所视频信息及其他交易信息等来完成搜集案件证据及破案线索的一种方法。信用卡诈骗的最终目的是非法牟利,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然要使用信用卡,而使用行为必然会留下消费地点、时间、金额、次数、资金流向、签单发票、嫌疑人体貌特征等信息,所有这些信息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基础排查法是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生后侦查员介入之初的常规方法,在整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着基础性、方向性的作用。基础排查不细、不实、不全,甚至出现偏差,往往会影响侦查方向的确定和侦查措施的选择,进而制约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办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基础排查非常重要。因此,在基础排查中针对信用卡诈骗的不同形态,要特别注意排查以下内容:一是询问发卡行、特约商户的相关人员和被害人,详细了解信用卡的申领、消费情况以及被害人信用卡的使用、保管情况。二是排查信用卡申请资料,核实资料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填写,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亲自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对此可通过笔迹鉴定。三是及时调取刷卡签单。刷卡签单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使用信用卡的直接证据。四是调取信用卡交易清单,及时发现信用卡发生交易或者提取现金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据此可以将侦查工作拓展到各交易地点的视频监控,从而及时调取视频信息。五是调取电话录音。在发卡行催款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录音电话与持卡人通话催款,获取该证据并加以固定,对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非常关键。六是搜集和固定信用卡催缴信函的收件或送达证据。七是对利用互联网作案的情形,注意排查作案前是否利用真实身份登陆相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查询或尝试,从中获取查询或者尝试时留下IP的物理地址。七是借助发卡行和信用卡组织的交易系统和技术手段,对涉案信用卡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查找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
视频信息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案发现场及周边视频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比对,从中寻找犯罪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该方法实施的前提和步骤是:第一,银行柜台、ATM机、POS机等位置一般装有视频监控,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柜台、ATM机或者POS机交易时一般都会被监控所拍摄,④因此,具备实施此种方法的基础条件。第二,侦查员可以根据信用卡交易清单所提供的交易地点,调取视频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动作细节、同行人员,还可以通过多点监控搜寻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发现犯罪嫌疑人进出作案区域的方式和交通工具。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视频图像中有接听移动电话的行为,据此通过手机基站信息排查,可以侦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号码,从而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正是因为多数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所以视频信息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如果使用手机接听电话,视频上会有明确的时间,而且准确到秒。侦查员可以首先确定监控中发现接听电话的具体时间点;其次,查明所属基站,调取当时的通话记录;第三,确定排查范围,对在相同的时间点内通话的号码进行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第四,对关联信息拓展比对,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关联信息查询,拓展侦查线索。
通讯信息追踪法是指通过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通讯号码,通过话单分析、手机设备串号、手机定位和登陆IP地址等手段获取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特别是在“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过程中,一般要使用通讯工具,因此借助手机设备串号、话单分析、登陆IP地址等手段,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此种方法的实施前提和条件是:第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信用卡诈骗中往往会使用通讯工具,因此要全面搜集联络方式。特别是注意寻找银行客服号码及其他有数据备份的号码,这些服务数据一般都涉及客户的信息。通过银行客服、网络交易和询问被害人搜集犯罪嫌疑人各种通讯方式,通过查询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获取手机串号,通过银行网银、QQ号或电子邮箱寻找IP地址。第二,要对通讯信息进行时空模糊碰撞。即假定多地作案对象系属同一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为同一个号码,以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区域的手机通话群为研究对象,多点多地进行交集,进而可以排查出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据此发现侦查线索,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活动范围做出判断。第三,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名字通过旅馆住宿信息、网吧上网信息查询,查明住宿、同行人员、上网信息等情况,进一步拓展侦查线索。第四,要对手机话单进行详细分析,即对获取的话单,借助分析工具,分析持有人的真实身份、生活规律、关系人群、工作场所、其他通讯工具和作案规律等。手机话单实际上已经成为查明对象身份、寻找新的侦查线索、最终查缉嫌疑人的重要手段。第五,寻找关系人,即通过犯罪嫌疑人手机话单的碰撞、筛选,从联系频繁的手机号码中寻找关系人,进而尝试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第六,寻找关系人,以旧查新。基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与原有的关系人电话联系的特点,从原有关系人的话单分析入手,发现新出现的号码,进而排查嫌疑人的新号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其中查找关系人很重要,一般可从高频和停机前联系的号码中去分析。第七,通过蜂窝频率分析,来判断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活动频繁的蜂窝点是其活动区域,频率越高的蜂窝点就越有可能是嫌疑人生活的主要区域。实际上,通过手机话单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线索,如嫌疑人生活规律分析、嫌疑人交友范围分析等。第八,布控缉人。将获取的嫌疑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通报相关银行,协助查控,如发现上述身份、手机号码或银行号码与相关银行之间有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发生业务信息,及时告知侦查员,以使侦查员及时获取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网络搜索查证法是指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充分利用公安网和互联网信息资源,借助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网络交易信息,从中寻找侦查线索的一种侦查方法。此种方法实施的前提和步骤为:一是公安网数据库包含大量信息,如全国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指纹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旅馆入住信息、案件信息等各种公安信息库。通过公安信息资源可以实现对人员情况、人员轨迹、车辆轨迹、同行人员、通讯工具开展查询。二是互联网的上网人数众多、信息丰富、搜索便捷。通过搜索工具,在互联网上可以获取使用者在购物、交友、求职、娱乐、交易等网上活动中所遗留的所有信息。侦查中充分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可以发现大量有价值的侦查线索。三是银联、VISA等国内、国际信用卡清算组织的网络交易系统可以实时记录信用卡的查询、交易信息和持卡人信息。因此,可以借助该系统,查询涉案信用卡的实时交易情况和境内外的交易信息。四是人们在通讯联系中愈来愈多使用腾讯QQ、移动微信、短信、MSN等即时通讯工具,消费使用淘宝、天猫等,支付使用网银、支付宝、手机支付、微信支付等,因此,在侦查中要充分利用上述即时通讯工具、工具的相关信息。五是调取即时通讯内容或查找IP地址,核查嫌疑人身份,锁定嫌疑人位置,寻找侦查线索。六是通过网络聊天套取线索。七是联系运营商进行资料查询。查获登记资料,并借此查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高危人员排查法是指以高危人群信息为条件,通过查询、检索、比对、碰撞等方式,在各类信息资源中查找和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进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高危人群是公安机关在防控违法犯罪过程中,对符合某一犯罪特征或某一特定地区人员的一种概括性称谓。侦查实践中,通过对发案特征的统计和总结发现,某些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对此,在侦查中往往将来自这一地区且行为轨迹异常的人员称为高危人员。此法实施的前提和步骤是:第一,某些案件的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侵害对象带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即某些地区的人员在犯罪种类和手段的选择上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点。这一特点不仅是串案并案的基础,也是高危人员排查的前提。第二,根据案件特点,确定高危地区和高危人员。第三,根据确定的高危人员,通过案件信息系统、住宿信息、暂住人员信息、金融业务信息等公安和社会信息资源,搜索高危人员的活动轨迹及相关信息,经反复比对、碰撞,排查犯罪嫌疑人。此法在侦查跨地区、职业性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变化,面对信用卡诈骗积案较多的实际,必须不断加强侦查方法的研究和探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有效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注释:
①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政策法律研究室、银联风险管理部:《银行卡犯罪司法认定和风险防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9页~51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二条。
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编:《银行卡精品案例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④陈刚著:《信息化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08页~210页。
[1]中国银行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2]李睿.信用卡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陈祥民等.信用卡犯罪对策新探[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4]张涛等.银行卡犯罪侦查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