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侦讯的核心是什么?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诸如运用侦讯技巧、查明案件真相、实施人权保障、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上相关问题中,侦讯的核心问题是“用证取证”,它们触及侦查的本质属性。侦讯活动的核心问题,必然要表现于侦查的本质之中。
笔者曾经撰文论证,侦查的本质属性是秘密性和法律强制性。[1]侦讯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它也理应具有该属性。但是,法律界都在呼吁建立侦讯的律师在场制度。目前,虽然未实现立法,但是已经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侦讯似乎应该是公开而透明的。同时,法律界都在呼吁让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中拥有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开口,这似乎又使侦讯不具有强制性。那么,侦讯到底以什么区别于调查性问话和普通对话呢?
应该说,普通对话和调查活动,都会因事因情具有不同程度的守密性。社会虽提倡“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但有几个人是能“摆老实龙门阵的”?①社会太复杂,人与人之间不得不防。即使是记者的采访,受访者也会揣测其动机,权衡其利弊,不可能毫无顾忌地实话实说。在潜意识层面,人的心理防御机制普遍存在;②在意识层面,人也普遍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处世经验。一防,就有了戒心。知人知面,难知心。涉世深者,往往极有城府,逢人且说三分话,未能全抛一片心。心直口快、口无遮拦者,不免让人觉得有点儿傻。于是,社会才有“千金易得,知己难求”的感叹。能够推心置腹者,确实少见。一般性对话都普遍使人设防,更不能奢望侦讯这种特殊性对话会使人不设防。侦讯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对嫌疑人极端不利的法律性对话,它是侦查员承担着巨大法律风险的任务性对话。侦讯双方都必须面对,侦查员不得不攻,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防。攻防之间,便有了智谋的隐蔽性。谋成于密,败于露。不甘于败,而想胜之,双方能不守密吗?他们都会充分利用法律特许的守密性,战胜对方。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会利用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来防守,侦查人员则会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侦查秘密性来进攻其防线。
笔者仍然认为,侦讯区别于一般对话的地方,就是侦查的隐蔽性和法律强制性。律师在场权和同步录音、录像,都不可能改变侦讯具有秘密性的特点,这更是侦讯区别于法庭讯问的地方。法庭讯问,不仅仅具有程序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公开举证和质证。在法律活动中,证据公开,才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开。而侦讯期间,犯罪嫌疑人涉案的证据,除了鉴定性意见要适时告知他们外,其他证据是可以不告诉他们的。设置律师在场和同步录音、录像,其透明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它们只是一种程序形式的透明度,而非实质性的透明度。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并无知道警方案侦活动和取证情况的权利。这是顺利查清案件真相的保障,也刺激了嫌疑人求知的欲望。侦讯活动中,他们才会有忐忑不安的心态,才会有种种试探摸底的行为,这才是侦讯活动的实质。如果说秘密性是侦讯活动形式的本质,其实体的核心本质就是法律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又根源于警方对涉嫌证据的占有和运用的支撑。涉嫌证据的搜集、研判和组织,是警方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前提。它们使嫌疑人被迫归案,而且不同程度地失去人身自由,直至被羁押。这是一种外在的法律强制性,其强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当然,这时候,他们仍可能不开口交代犯罪事实。但在这样的法律境遇中接受讯问,必然触动其内心,而使之有所顾忌。顾忌警方手中的证据对其不利,足以对他们进行法律追究,从而产生心理强制。即使有了沉默权,他们仍有这种顾忌,皆因法庭是根据证据判决,而不是根据是否有口供判决,更不是根据他开不开口判决。这是一种内在的法律强制性,它强制的是嫌疑人的内心,这使嫌疑人非常渴望知道警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员一旦巧妙用证,打中其要害,就会击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可见,侦讯的核心是运用涉嫌证据获取口供证据。查实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实现“用证取证”,乃是侦讯的着力之点。
侦查员都知道,不能期望有罪嫌疑人无条件地供述,他们是有供述障碍的。有侦查员将这种障碍归结为三个“不相信”:不相信侦查员会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相信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足以定罪,不相信真诚悔罪会得到从轻处罚。[2]因此,嫌疑人会产生戒备心理、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笔者认为,所谓“立场”是情景性的,每个人都因时、因地、因事而不同,没有一成不变的立场。人与人之间有没有共同的立场,这得看其面临的情境和心境有没有相似点。一般情况下,侦查员和嫌疑人所面临的法律境遇并不一样,他们当然没有共同的立场。但这也不排除在一定的对策设计下,出现一些类似“友好气氛”的情景,会形成一种转化态度的感染,从而不同程度地改变相互的立场。至于能不能“得到从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律事实如何、证据体系怎样的问题,同“真诚悔罪”的主观态度虽有一定联系,但无决定性的法律关系。在以上三个障碍中,最核心的,是案犯不会轻易相信警方有足以将之定罪的证据。他们最害怕的,还是警方握有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越多、越确实、越充分,他们越恐惧。至于无辜的嫌疑人,正好相反,求之不得,查清案件事实,他们就会洗刷冤屈。他们一般没有隐瞒动机,问题只在侦查员对其辩解查与不查、信与不信,他们应该没有这种供述障碍。
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后,他面对的现实是难以逃避的。失去身心自由的侦讯环境和法律氛围,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他所要面临的惩罚。法律惩罚,就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③趋利避害中的避祸心理人皆有之,谁都不愿受到惩罚。对不利法律后果的担心,会使有罪嫌疑人产生畏罪心理。产生这种心理的必然态势,就是最大的供述障碍。但是,畏罪心理具有两面性。试想,人人都没有畏罪心理,刑罚没有威慑力,社会秩序将会怎样?当然,在侦讯中,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不是普通人对法律抽象的敬畏,其中涉及具体的刑事案件,惧怕和畏罪是非常具体的、现实的。无辜嫌疑人的担心和戒备,只在于害怕警方不认真核查,一直冤枉他。有罪案犯畏罪的具体性,就在其所涉嫌的证据事实,直至事实细节上。他们对警方手中的证据暗示非常敏感,证据在其心中具有放大效应。侦查员若能在讯问中巧妙示证,就能形成疑兵,使之“心证”消散。心证是存在于心理主体头脑中的“证据”证明力,除了清晰的逻辑推演外,它还有类似于“自由心证”的非逻辑空间。有罪心证强烈地吸引了案犯的注意力,使之拒供意志动摇,这就胜似雄兵百万。在这种对策条件下,畏罪心理就会从供述障碍转化为供述动力。一旦感到警方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意识到自己没有逃避惩罚的可能,趋利避害的自我本能,就会促使有罪嫌疑人两害相较取其轻,试着去选择“坦白从宽”的出路。这种畏罪的效果,便是避重罪而就轻罪。避重就轻,这是心理防御中案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理性选择。
除了以上不得已地交代以外,有没有因良心发现、真诚悔过而供述的案犯呢?当然也有。但真诚悔罪,不一定都能得到从轻处罚;所谓抗拒,也不一定都会从严惩处。那得看他有没有犯罪、犯的是什么罪,有无从轻从重的法定情节。法律是刚性的、有底线的,否则就有可能助长司法擅断。司法不主张用“态度”来定罪,其“人性化”相当有限。“坦白从宽”,得依法而行;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就不可能化罪行为没有。“抗拒从严”,也得依法而行;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较轻,就不应该根据所谓“恶劣态度”加重处罚。基本的案件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度的。这些对侦讯双方都是一种客观制约,案犯终究会明白这一点。因此,侦查员不能想当然地、信口开河地乱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包票。那种“坦白就放人,抗拒就枪毙”的过头话,没有人会相信。犯罪嫌疑人会认为你在诱骗他们,目的就在于套取口供,这就很难建立起码的信任。
可见,单纯运用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要说服案犯坦白交代是空洞无力的。只有使之意识到警方的证据确实、充分,他们才可能听信侦查员的坦白劝告,而且“听信”不等于就完全解决了三个不相信。侦讯的基本态势,不信是绝对的,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条件的核心,就是侦查员的谋划是否可行,其对策实施是否恰当。
在嫌疑人听信之前,他们对侦查员是普遍抱有戒心的。毕竟侦查员是犯罪人的天敌,他们在代表法律追讯其犯罪事实。二者法律地位是对立的、不平等的,其利害、成败也相冲突,这就难有相互信任的基础。这是嫌疑人不相信侦查员会站在其角度考虑问题的根本原因。他们只相信,在攻防之中,侦查员必然虚虚实实,不会轻易向其交底。兵法云:兵不厌诈。侦查员声称有证据时,有罪嫌疑人在惊恐之余,通常会怀疑其在虚张声势。这种戒心的实质,也是指向侦讯的核心基础——证据状况。无罪嫌疑人当然更不会相信侦查员的所谓“证据”。侦查员不是神仙,他们也会犯错误,并可能在“确证偏见”④中执迷不悟,不会轻易相信嫌疑人的辩解。因此,无辜嫌疑人会怀疑侦查员对其不抱有善意,否则,不会强制他到案,又不相信其辩解,而冤枉了他。
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产生于侦查对抗的基本态势。这种态势,使双方很难产生信任感。侦查员的社会角色,总难使疑犯相信他们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帮其脱罪。双方利益的矛盾性,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从意识层面和潜意识层面,他们都不可能不相互防备。侦查员不会轻易相信辩解,他们会谨防上了案犯伪装无辜的当。人都有心理防御机制,犯罪嫌疑人置身的法律环境,更会使其本能地产生心理防卫。侦讯的法律环境,产生于案件事实中的法律背景。侦讯活动的法律对抗性,是围绕案犯对证据事实的隐瞒和侦查员对证据材料的搜集展开的。证据事实的形成,制约着侦讯双方的心理互动。侦查追寻刑案事实真相的本性,会使犯罪嫌疑人本能地产生心理对抗。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嫌疑人对侦查员心有不满,怀有戒心。而侦讯获取口供的努力,又会使其由戒备而产生抵触情绪。抵触心态会在双方不良的态度互动中强化,从而无意地流露,或者激烈地爆发,成为交流障碍。
态度是感性的直觉。要降低或淡化嫌疑人的戒备和抵触心理,侦查员首先要从态度上改善自己。侦讯活动毕竟是由侦查员主导的,他应该用寻找事实真相的真诚化解嫌疑人的防范和戒备心理,用化解社会矛盾的善意消除嫌疑人的敌意。有了改善态度的良性互动,在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侦查员具有了角色转换和换位思考的能力,就能形成站在当事人角度与之沟通的亲和力。进入这种情境,就有望在交流中促进互信。在侦讯态势形成“心证”的背景下,就会让他们相信,你为之引导的从宽之路,乃是站在其利益角度的明智选择。这种信任,在许多情况下,会使嫌疑人交代警方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让之感到纵使判死刑,也找到了“知己”般的倾诉对象。倾诉纵然源于嫌疑人减缓心理压力的需要,也是需要信任的,侦查员始终要清醒,这种信任是有条件的。警方要将侦讯对策人性化,为嫌疑人做“善事”和实事。比如,为他们在法律限度内的从宽竭尽全力、为解决其家庭困难尽力奔走,等等。口说无凭,做实事、见实效,才能取信于人、感动于人。侦查员要具有移情能力,⑤站在嫌疑人的角度反省,将心比心,与人为善,才可能获得信任。
人总是想逃避残酷的现实,而寻求幻想的庇护。在侦讯活动不断打破犯罪嫌疑人心理平衡的过程中,他们的心理防御机制,又总在化解现实危机的努力中寻求新的平衡。无辜嫌疑人对侦查员虽心存来者不善的戒备,也有对其能力的担心,但他们还是怀有事实真相总会被发现的念头和憧憬,而情不自禁地对司法公正抱有厚望。案犯则总是试图朝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设想,怀疑警方的侦破能力。心存幻想,会使之产生可以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当然,案犯的侥幸心理,也不都是毫无根据地盲目自信。警方的科技手段有限,其使用也并非万能。侦查员能力的局限性自不待言,中外古今无法侦破的案件实属不少,甚至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也就难以避免。在怀疑中,想摸清警方底细的试探,也就会贯穿整个侦讯过程。这会使之随时随地分析侦查员手中的证据状况,在分析到警方缺失关键证据或证据不实时,他们的侥幸心理就会强化,就会产生拒供行为。这种状态中的侥幸心理,为“分析拒供型”。一旦侦查员讯问失误,让他们摸到底细,他们就会选择性地交代犯罪事实,同时选择性地隐瞒犯罪事实。此时的侥幸心理,为“选择不供型”。侦查员要明白,有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产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因为侦查员自己也会有失误。侦查员只有广泛搜集人证物证,细心研究和小心把握它们,遵循侦讯的密谋性规律,才能堵住“分析拒供型”和“选择不供型”的漏洞,为打破案犯的侥幸心理创造条件。
警方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疑罪从无”,嫌疑人就会被无罪释放,这当然是对嫌疑人最有利的结果。问题又回到侦讯的证据基础上,但有了证据,还得密而不示和示之恰到好处。试探摸底是嫌疑人必然的行为倾向和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是他们敏感于证据的心理根源,也为侦查员侧面用证、暗示用证等侦讯技巧的发力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侥幸心理同畏罪心理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侥幸心理的增强,会使嫌疑人选择拒供,成为供述障碍;另一方面,侦查员又可能利用它来降低嫌疑人对不利后果的预判,从而出奇制胜地使用证据,利用其畏重罪而避轻罪的心理,促使嫌疑人理性地选择如实供述。
案犯的侥幸心理,只有使用证据才能打破。除此之外,恐怕没有更灵验的办法。侦讯隐己露彼的用证技巧,也就至关重要。证据乃是实现内外强制性、营造侦讯法律环境的有效工具。有了证据,才具有侦讯的法律环境,才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有效强制。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是运动的,是随着侦查员使用证据的情势变化的。无论是对抗相持阶段还是供述和翻供阶段,都视证据而说话。因此,侦讯的法律强制性只是其表,侦讯的证据状况,才是其基本内核。侦讯的证据状况是动态的,是随着侦讯进展情况而逐步完整和完善的。有利的是,侦查员具有搜集外部证据的条件。他们可以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去核查口供。无论其口供真假,都可能发现案件真相的线索,不完全依赖口供证据定案。一旦形成了完善的证据体系,就可以终结侦查,完成侦查任务。
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是侦查的基本任务,而突破口供,获取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则是侦讯的中心任务。这些任务,都是以获取法律证据为核心,侦讯活动的根本就是获取口供证据。侦讯活动本身,无论是执行强制措施、抓捕嫌疑人归案,还是营造法律气氛,将讯问环境证据化,都需要涉嫌证据作为基础。因此,侦讯的核心,便是“用证取证”。这里面有技巧问题,侦讯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侦查员必须在实战中加强学习和训练。但是,技巧是表,证据是里,表里合一,才会形成侦讯的合力。侦查员要懂得,证据始终是侦讯对策的法律内核。没有证据,就不可能运用外在的强制性来为侦讯创造条件,营造环境气氛;没有证据,不可能在对策运作中放大“心证”的攻击力,从而产生内在的强制性来使嫌疑人实现心理强制;没有证据,也无法打破案犯的侥幸心理,迫使其选择“坦白从宽”之路。
强制到案的涉嫌证据是侦讯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突破口供的查证取证过程是侦讯活动的核心。哪怕最后没能突破口供,警方也是在围绕证据的搜集和甄别展开侦讯活动的。要时刻牢记,侦讯活动不应脱离证据内核去实施。证据体系形成了、完善了,案情真相也就清楚了,终结侦查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注释:
①“摆龙门阵”即四川方言中的“讲故事”。故事是虚构的,不可能实话实说。这里指人们很难掏心窝子,不说假话和违心的话。
②潜意识学说和心理防御机制,是奥地利人弗洛伊德(1856—1939)创立的精神分析的重要内容。弗洛伊德将人的精神分成意识、潜意识、下意识三个深浅不同的层次。意识(也叫显意识):是能被人觉察到的心理活动;潜意识(也叫无意识):人的原始本能和早年经历,是潜伏着的心理活动,一般不被自己所觉察;下意识(也叫前意识):是介于显意识与潜意识的中间层次,当控制力松懈时,偶尔会暂时出现在意识层面。人的精神活动,会在不同的意识层次里发生。他又将人格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组成部分。“本我”:与潜意识相关联,处于最底层。它是与生俱来的动物性的原始本能冲动。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系生存的基本冲动、欲望和生命力。“超我”:即能进行自我批判和道德控制的理想化了的我。心理防御机制是自我的防卫,是自我对本我的压抑,是一种潜意识功能,包括否认、转移、压抑、投射、补偿、升华、理智化、合理化、反应结构、退化情感等。人们为解决超我与本我之间产生的冲突,会不自觉地使用心理防御机制。参见《弗洛伊德》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5349350.html。
③达摩克利斯是希腊神话中暴君迪奥尼修斯的宠臣。有一次,迪奥尼修斯请他到王宫赴宴,让他坐在帝王宝座上,头顶上挂着一把仅用一根马鬃系着的利剑。用意是使之意识到虽身在宝座,但利剑随时可能掉下来,以示帝王并不多福,时时刻刻存在着忧患。后来,人们就常用这一典故,来比喻随时可能发生的潜在危机。参见360百科《达摩克利斯剑》,http://baike.so.com/doc/5958616.html。
④“确证偏见”:轻信有待论证的侦查假说;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证,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它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的证据,对论证缺乏批判性态度,甚至不惜伪造证据,进行诡辩。参见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⑤“移情”是精神分析的术语,原意指患者对心理医生的情感反应,有正移情和负移情,这里借用为情感沟通的能力。
[1]陈闻高.侦查本质论[J].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2]张宗奇.讯问突破的模式构建[J].中国刑事警察,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