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图像资料在侦查环节中的采集与运用

2014-04-16 17:26进,熊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监控图像

池 进,熊 俊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视频图像资料在侦查环节中的采集与运用

池 进,熊 俊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目前,侦查人员在采集视频图像资料时,关注的重心主要在线索价值上,其证据作用往往被遗忘。侦查人员只关心与案件有关联的视频图像资料是否采集全面,采集过程中的合法性往往被忽略。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伎俩的提高,零口供和当庭翻供情况的增多,倚重视频图像资料定案的情况将会大大增加,规范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与运用意义重大。因此,在侦查环节,我们应当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及管理;采集视频图像资料的准备工作;视频图像资料的调取;视频图像资料的运用;视频图像资料的存储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

视频图像资料;视频图像侦查;规范化

视频图像侦查是社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日臻发展及数字化、信息化时代侦查机关创新侦查模式、提升侦查效能的重要举措。多年的侦查实践表明,视频图像侦查在威慑预防犯罪、实时打击犯罪和事后调查取证等方面具有传统侦查措施与手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从本质上来讲,视频图像侦查是运用与案件相关的视频监控图像及其他视频图像资料所蕴涵的特定信息为侦查活动服务。这也意味着,作为实施视频图像侦查原始素材的视频图像资料,其质与量的高低以及侦查人员能否及时规范地采集并运用高质量的资料将直接影响视频图像侦查的实施与效能。

一、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的来源及特点

全国各地相继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均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由此可见,侦查环节中采集视频图像资料的来源应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一般有以下三种来源:第一种是来自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图像资料。包括道路交通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治安卡口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街面安防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等。第二种是来自其他部门的视频图像资料,包括道路收费站视频监控图像资料;重点单位、企事业单位、楼堂所安防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居民小区安防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营业性场所视频监控图像资料;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车站、码头、机场及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旧货交易市场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等。第三种是来自公民私自拍摄录制的资料,包括公民照相机、录像机、手机拍摄及录制的资料;新闻媒体摄影图像;网络视频聊天记录及个人在住宅安装的监控设施中存储的图像资料等。

根据上述分类,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来源较多,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除公安机关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城管、电力、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也是合法的使用主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了合理、合法的目的,可以运用视频图像资料处理民事纠纷或其他正常的商业行为。[1]其次,单纯以侦查机关为主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较少,在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中,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以交警为主体设置,治安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治安管理部门为主体设置,街面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以派出所为主体设置,唯独较少有以开展视频图像侦查的主体侦查机关为主体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这必然不利于侦查机关收集视频图像资料。再次,不同主体的视频监控资料质量良莠不齐,共享程度低。尽管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来源较多,但是不同的部门、组织及个人因监控或录制设备的差异、图像采集点的设置及图像存储方式的不同,视频图像资料的质量千差万别,并且很多地区各部门或单位间的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实现网络化,也未能与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建立关联关系,资源共享程度较低。

二、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与运用现状

视频图像资料是开展视频图像侦查的物质基础,是所有侦查信息中最为详实、直观的信息。侦查环节中,视频图像资料既可以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又可以作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实践中,不同主体设置的视频监控及公民私自拍摄的数据“海量”,从中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图像资料并高效运用到侦查活动中,是一项艰巨且浩大的工程。

(一)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的现状

1.侦查机关已充分享有获取其他公共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资料的权力

许多地方制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在履行特定的程序后可以调取有关的视频图像信息。如《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此外,对于私人部门的视频图像资料或者公民私自录制拍摄的资料,在合法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有权对相关视频图像资料进行查阅、调取或复制。

2.视频监控系统的布局不够合理

视频监控的覆盖存在死角和盲点,无法完全满足侦查人员对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需求。尽管近年来我国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囿于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各地的发展水平并不均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及质量明显优于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有些城市的公共场所,尤其是治安死角,监控点数量不够,有的甚至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旦发生刑事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无法被客观 “记录”,虽然运用传统的侦查措施与手段也能将案件侦破,但是与视频图像侦查比较而言,侦查效能要低很多。

3.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了视频图像资料采集的质量

有些监控系统因雷击受损、线路破坏、供电不足、设备老化、陈旧未及时更新而影响正常运行;有些监控系统存在着镜头蒙灰、焦距不准、分辨率不高、镜头被遮挡等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视频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即使能够拍摄到一些资料,也会因为图像模糊、回放质量差等原因无采集的价值。有的视频监控系统时间的设置与标准时间不一致,会大量消耗采集人员的时间;有的没有按照规定设定监控系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造成案件侦查线索的中断或者有效证据的遗失。

4.对视频图像资料采集的操作不规范

目前,对视频图像资料采集的操作规则缺乏全面统一的规定,即便有规定也很少按照规定执行。在侦查机关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主要用于侦破案件的线索来使用,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侦查人员关注的重心主要在线索价值上,其证据作用往往被遗忘。因此,在采集视频图像资料时,侦查人员只关心与案件有关联的视频图像资料是否采集全面,采集过程中的合法性往往被忽略。虽然制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了采集视频图像资料的条件、主体、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等,但侦查部门按照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要求制定出采集视频图像资料的统一操作规则鲜为少见。

(二)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运用的现状

1.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的运用需要依托配套和辅助技术

就侦查人员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本身而言,它是客观的、中性的,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涉案的视频图像资料只有经过侦查人员的思维加工即研判运用,才能发挥其信息价值。侦查人员在对视频图像资料进行加工时,需要依托图像处理技术、图像内容检索技术、图像内容分析技术等配套技术以及各类公安应用系统、公安业务信息应用系统等辅助技术。

2.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的运用缺乏系统科学的方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视频图像侦查事业逐渐走向成熟,各地侦查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了许多视频图像侦查技战法,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显示出不俗的实战攻坚能力。这些技战法虽然将视频图像侦查与现场勘查、摸排工作、行动技术、协查等传统侦查措施结合使用,与网上串并、网上摸排、网上追逃等网上侦查方法相结合,但更多的是对本地实际应用情况的经验总结,理论性和体系性均有待提升,尚未构建系统科学的方法体系。

3.侦查人员运用视频图像资料侦查破案的意识与水平有待提高

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能否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关键在于侦查人员的应用意识与水平。我国当前组建从事视频图像侦查专业队伍的城市或地区较少,大多数地方的视频图像侦查人员是临时从其他业务部门征调过来,他们一方面尚未完全脱离原先岗位,工作的时间和效率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应用经验,导致在侦查环节中更多地停留在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上,对资料进行分析研判、深挖信息以发现制止犯罪、研究犯罪特点和规律等方面的能力较薄弱,服务实战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与运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建议

(一)规范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与运用的必要性分析

视频图像资料的效果客观上受制于监控或录制设备,主观上受制于侦查人员采集与运用的能力。从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与运用的现状而言,不管其作用是提供线索还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据,规范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与运用都是必需的,这也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1.从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的角度来看,侦查人员侦查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视频图像资料的质量。视频图像资料质量高,侦查人员可以结合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及信息平台 “以图查人”、“以图定案”;反之,视频图像资料的“海量”、不完整及不准确将耗时耗力,影响侦查工作进程。一般而言,视频图像资料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达不到应用要求及缺乏规范的视频监控管理,因此有必要对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2.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视频图像资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当前刑事犯罪情势下,尤其是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伎俩的提高,零口供和当庭翻供的情况会增多,倚重视频图像资料定案的情况会增加,这对于侦查人员采集运用视频图像资料程序合法性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侦查人员在调取、格式转换、播放观看、运用视频图像资料等一系列环节中,任何一环没有按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要求去做都将影响到视频图像资料的证明力,使其失去成为定案证据的价值。因此研究采集运用视频图像资料的规范性程序性意义重大。

3.从保障公民隐私权的角度来看,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侦查人员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不可能做到非常准确,通过分析研判后,采集的大量资料也许和案件毫无联系,或者仅能筛选出少量且价值不高的信息。对于这些无关联或价值不大的资料,后续处置不可随意。若随意流散开来势必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的处置规则,平衡犯罪控制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二)侦查环节视频图像资料采集与运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建议

为实现视频图像资料的线索和证据两项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侦查环节中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与运用。

1.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及管理

设置方面,要全面分析社会治安状况,选准最佳的监控安装点、位和角度;对视频监控点需进行逐一论证,力求监控点分布合理、视野清晰、公秘结合、切换方便;根据发展的需求,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是安全防范领域中的主流产品,质量较好。

管理方面,各个安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要明确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对视频图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分析工作进行细化、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维护,定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处理镜头蒙灰、被遮挡、受损情况,更新、维护陈旧、老化的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规范采集视频图像资料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视频图像侦查工作负责人、划定采集范围,确定视频采集和观看人员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书。视频图像侦查的负责人要明确采集图像资料的专兼职民警,包括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民警,并对确定的民警进行培训。民警应熟悉辖区内监控系统的位置、角度、覆盖面、存储时间、操作系统类型、技术人员联系方式,并用谷歌地图等方式标注制作分布图;此外,还要准备校时表、存储硬盘、播放软件、计算机与观看设备、专用图像处理和测试软件等器材。负责人应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的路线、区域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优先、重点、一般观看地点,并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紧急存封视频图像资料。负责人还应对民警进行分工,确定负责整体调度协调的负责人、视频采集的调取人、观看录像的观看人、对可疑录像进行甄别的人员及负责对收集的视频进行登记、分配和总结的资料管理人。此外,鉴于视频图像资料具有证据属性,采集各种来源的视频图像资料之前应准备好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保存文书。如采集公民个人获取的视频图像资料时,除相关法律文书具备外,还需用制作询问笔录,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把视频图像资料获得的具体经过固定下来,并告知公民保密要求。

3.规范视频图像资料的调取

负责调取的人员应根据北京时间校对校时工具秒表、手表、手机的时间,调取前先校对监控系统时间与校时工具时间差,精确度以秒为单位,根据调取位置在谷歌地图上标注;熟悉监控软件、设备商、操作系统、文件存储路径规则;选择提取的方法,一般包括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直接对屏幕进行拍摄的拍屏法,利用刻录光盘、移动存储设备、网络传输、硬盘复制机复制法,利用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直接拷贝的转录法;对于优先位点的视频图像资料要优先调取,重点位点应安排较专业的人员调取;调取时应做好登记标注,包括设备商、操作系统类型、软件、存储路径、位置、方向角、系统时间差、时长、调取单位、时间、人员等。在调取环节,应特别注意被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应严格限制在与案件有关的时间空间范围内,不得采集与案件无关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复制、隐藏被采集的视频图像资料;对于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资料,要附上格式化的标签,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无线网络等方式及时传送至指定数据库。

4.规范视频图像资料的运用

对于调取的视频图像资料,应组织人员进行观看,要明确重点视频和可疑视频观看责任人,可疑视频观看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要研究确定时间、地点、路线、相貌、物品、状态等嫌疑对象基本特征。模糊的图像要进行清晰化处理。对于有价值的资料,要及时将其移送案件侦办负责人,由案件侦查人员结合案件的其他线索证据,综合运用视频侦查技战法,对视频图像资料中的信息进行核查与落实。视频图像资料运用于办案实践后,侦查部门应根据自身需求,及时将其质量问题及应用效果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

5.规范视频图像资料的存储

在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处理上,应对其加以分类,并定期以刻制光盘或转存大容量存储介质的形式进行归档。对于作为证据的案件或未破获、查清的案件等录像资料应长期或永久保存。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一般信息,可短期保存。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及时删除。

[1]赵源.关于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与公民隐私权问题立法对策研究[J].中国安防,2008:105.

责任编辑:钟 琳

D631.2

A

2095-2031(2014)03-0026-04

2014-04-01

池进(1960-),男,浙江金华人,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侦查系主任,教授;熊俊(1980-),女,湖北公安人,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侦查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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