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机理与治理对策

2014-04-16 16:30:05缪金祥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舆论

缪金祥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时空不再是思想的阻碍。自媒体时期让人们拥有了极为方便接受信息、发表意见、参与讨论的媒介与平台。社会转型使社会阶层的生活和生产结构产生巨大改变,各自的利益团体之间极易引发冲突矛盾,受互联网本身传播特点的影响,当网络对某一热点事件进行传播时,必然会引来众多不明网民的围观,点击率飙升至上百万,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相关社会因素激发下,具有不同利益的网民,为了表达不同的观点和愿望,借助现实社会中的公共事件,在网络平台上制造舆论,探讨、评价相关问题或利用网络针对公共事件发表观点、意见及看法,公开干扰网络秩序,对社会形成压力的一种网络集群事件。

一、自媒体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

(一)构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要素

1.具有虚拟性与同质性特性的网民大量自发聚集

自媒体时期,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不断地变化,趋向多元化、复杂化。观念、信仰的自由化使人善于质疑,不迷信政府、法律的权威,而批评、对抗就容易通过群体性事件表达出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它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部分群体的相同期许和感情,参与主体往往具有共同的意愿和诉求。与现实群体性事件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可知性,网民通常以代码的方式显现。由于我国网民构成多元化,数量巨大,一些利益群体可以很方便地利用网络进行煽动,形成集群行为。当舆情迅速传播时,尤其是经过微博、帖子的疯狂转载,受影响的网民群体强化了在认识上形成一致的可能,此时,网络对某一事件的传播很容易引发这部分群体的尖锐矛盾。绝大多数的参与者一般是对一些长期遗留问题发泄情绪,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并没有利益冲突,网络热点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往往由小事引起,被一些图谋私利的群体或个人夸大宣传,使得规模扩大化。

2.自媒体时期网民期望和诉求存在隐蔽性

挖掘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无非是部分网民想通过某个事件实现自己类似的诉求,有的也可能只是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而大多数网民可能只是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进行一种表达。因此,当网络媒体曝光了一些社会现实事件,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引发网民的激烈反应,引起他们持续地聚焦和发言,甚至产生网络“扒粪运动”。这种聚焦和发言往往具有一定的偏激性,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广大网民真正的期望和诉求。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网民不以真实的姓名、面目显现在网络中,代之以昵称、网名,而且注册便捷。如新浪网上的新闻网页,可以不经注册就直接评论,百度帖吧上注册账号只需一个手机号码,腾讯微博注册账号只要一个QQ号,注册一个可以发布信息的账号不需要实名,而且在网上几乎所有的新闻、帖子可以直接浏览。正是这种隐蔽性使很多网民在网上评论随意、放纵,很多网民认为在互联网上是以虚拟身份参与网络活动,不论出现怎样的言论都不会承担责任。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许多网民会怀着起哄从众心理去推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发表偏激言论,有人甚至捏造、发布谎言,推波助澜。

(二)自媒体时期构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客体因素

1.社会处于转型期,民众“仇官”、“仇富”心理严重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客体一般是社会管理阶层或者中上层,尤其是权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加剧,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也在不断滋生。政府还没有完全从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社会中上层既得利益团体和个人常常被网民所关注。一些网络热点通过不同的途径传播,网民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交流,从而形成一致的意见与看法,舆论也随之产生强大的声势,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网上网下互动,网民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宣泄情绪、抱怨不满,出现一些失控的行为,从而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群体事件。近年来的“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案”无不说明社会存在着一些社会矛盾,进而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不稳定因素。能否迈过中等收入陷阱,避开拉美现象,成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贫富差距割裂了社会的凝聚力,矛盾凸显,官民矛盾突出,富贵践踏正义的行为一次次见诸网络,“征地拆迁”、“暴力执法”急剧激化了处于社会底层人民的内心,仇富、仇官心理也在此背景下成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巨大潜在威胁。

2.地方政府信息不透明与漠视公众利益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国家的社会民主化进步显著,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愈发得到加强,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当前的社会管理机制稍显滞后,仍然停留在过去“大政府,小市民”的模式下,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工作人员仍然按照传统“大政府”的态度去处理这种涉及公众利益的大事件,漠视信息的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出现了很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民众对于“官方说法”已然淡漠,更多时候认为网络得来的信息更为准确,更为可信,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民众要的是“事实”,官方很多时候出于维护政府形象以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去有选择地掌控信息。对于敏感话题或事件,采取的往往是暧昧的态度或是回避的方式。权威信息的缺失,自然也就成就了网络信息的力量,形成了巨大的网络狂潮,使得政府在此旋涡中,显得极为被动。政府机关存在另一大问题则是对于公众利益的漠视,不敢直面事实,更不敢直面错误,采用很多荒谬的言论堵塞视听,使得政府形象每况愈下。文过饰非只会让自己更被动,其压力可想而知。同时,传统的政绩观使得很多地方官员在短短的几年任期内,往往考虑的不是此地的民生、就业问题和环境保护,而是唯GDP马首是瞻,政府的决策是在自己的权力轨道上运行,完全漠视广大民众的声音和利益,慢慢地就将自己与公众置于利益的两端,形成对立,在一定的促燃因素下,就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构成中的媒体因素

1.网络空间非理性因素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容易发生和蔓延

自媒体时期,网络信息技术非常发达,传播途径也越来越多。只要有网络存在,信息就可以实时传播到世界的任何角落。网络信息传输具有速度快、内容翔实等特点。互联网会让一些普通的事件被聚焦、放大,会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民从众心理的存在,使一些本来对某事件没有什么特殊看法的民众盲从于舆论,有时在舆论领袖的有意引导下产生团体共识和相同的感情,形成较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的本质构成使得它具有失控性,政府很难完全掌控它。网络世界里,意见领袖不是唯一和永久的,当前网络没有实现实名制也使网民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表达个人的看法与意见,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舆论形成时,政府机构往往已经很难缩小事件影响,传统控制力大大减小。不仅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难以介入,武警、军队等国家武装力量也不能进入网络加以干涉。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布打破了传统政府部门的审查,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传播信息,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网络的信息是以光纤传递的,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传播到世界各地,而政府部门对于网络信息库的控制比较差,这些因素使与事件有关的信息传播时间大大减少,几小时后在网上的发帖和“吐槽”就会达到一个高潮。网络传播具有高度的互动性,这种互动性又大大强化了信息扩散的效果。这些情况都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够在极短时间内以巨大的能量扩散。

2.网络群体性事件通常以社会事件为源头,社会公共事件经过网络媒体推波助澜

互联网上没有地域限制,天南海北的网民可以齐聚一堂,随时随地都可以发布热点事件信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容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它的发生都是以社会事件为源头。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多发,合理的解决途径缺乏,矛盾容易积聚起来,一旦遇到群体性事件,民众容易以此为宣泄口,表达不满情绪,加上网络为虚拟空间,网民以为在网上宣泄情绪不会承担责任,更加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3.互联网传达信息的速度加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酝酿与发酵

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快、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网民在互联网世界中可以自主自由地获取自己需要的讯息,同时网络社区的存在,更为大众展现个性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观点时,网民很多时候人云亦云,盲目从众,容易对于某事件或者某观点产生共鸣。当前公安机关对网络的监管具有滞后性,一个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后,监管部门要先对其是否可能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研判,确定后再采取措施进行管控,网民却可以一键进行转载,客观存在着这种传播上的便捷和监管上的滞后落差,很多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各种极端言论,反人生、反伦理、反政府的话语不断地跃然网页,加之很多有着共同极端心理趋向的附和者,形成了一股力量,恶意诱导公众,在一定事件的引燃下,爆发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难以控制。

二、自媒体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一)树立网络话语权威,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目前网络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是现实社会中公众表达相关观点、看法的渠道太少,缺乏相应的机制让公众真实发表自己的见解,反映自己的问题以及表达合理应然的期望和诉求。相反,大量的民情民意被迫压缩到无法倾诉的网络空间,使得网络发帖和评论无序杂乱,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严重威胁到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将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民情诉求融入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平衡公民积极参与的动力、期望与相关的公共管理过程的关系,使得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网民能够有序地发表意见和合理地表达诉求。网络的交互性,改变了传统权威模式。权威的形成是人类公共社会生活的自然需要,权威的出现是必然的,而且内在体现着人类某些基本的需求。新的权威是在网络上通过不同信息之间的沟通、争论和探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建立的,在理论上有可能争取网络话语权。意见领袖在网络生活中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很高,他是受众接受信息与情报的中转站,主要包括一些知名人士和论坛版主。因为网民们对专家的意见往往十分相信,所以事发前多一些具有权威性的意见,有助于取得网络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必须注意不同的版主主持不同论坛具有不同的倾向性。此外,政府部门在占有网络资源上具有非常大的便利条件,可以充分研究网络传播规律并加以利用,积极利用舆论,争取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把事情的真相始末从头到尾公布于众,使公众因为对事件的不满情绪转变为对整个事件的深深思考和辩证认识。各级政府机关要认识到,努力争取网络信息的权威地位,引导网络舆论的风向,处理好政府与群众、网络的关系,塑造好党的形象,是网络时代应该重视起来的重要环节。

(二)从专业技术层面加强对网络的监管

网络由于自身特殊的特点,监管的技术要求与传统媒体相比较高。网络又具有快速更新性,沿用传统的监管办法、技术已经跟不上网络的快速发展,因此要求有更先进、更科学的监管技术来适应网络的发展,从专业技术层面加强网络监管。要实现技术监管,就是把对互联网的检查监督置于我国的具体监管机制建设中,加强我国信息化自我净化管理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舆论控制能力建设。第一,对现有网络内容控制技术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建设和验证,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网络业进行自我建设和管理;第二,加大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力度,鼓励最广大的家庭用户自愿采用控制技术,从根源上防止网络暴民的出现;第三,以行政规章形式要求政府机关、团体、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采用适当的内容控制技术。

(三)积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反映民众的基本诉求

由于网民有时无法了解到政府真实的政策含义和具体的施行理念,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必然对网上的一些信息不能正确理解,常常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出来,发布的言论又使舆论走向失控。对一起网络事件的讨论增多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网络对话平台引导网络舆论,平息事态。在事件发生之初,建议利用网络媒体将事情的真相以及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原原本本地告诉网民。官方的声明要及时、准确,保证与公众对话渠道的畅通,成为最具权威和可靠的声音。采取正确的沟通方式才能真正增加互信,相互理解,缓解网民不良情绪。不管是官方的新闻发布会还是门户网站的建设,都是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和事件详情的真正可靠渠道,政府的门户网站不应是面子工程或是一种敷衍,而是切实作为民众了解官方信息的窗口,成为政府的形象门户。长此以往,不断积累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为稳定社会构建了一个长效的对话机制,它是联系政府和公众的纽带,更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在实践中,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官方和民间网站收集民意并加以分析,了解、掌握民意民情,关注民众思想观念动态变化,帮助群众将有关诉求反映给政府部门。政府只有通过网络媒介与群众进行真诚的交流,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尽量满足,对自己出现的问题与工作失误及时纠正,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要建立长效的政府与公众对话机制,实现民意互动,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建立舆论预测机制和网络监控系统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反映。因此,根据社会矛盾的变化情况,完全可以预测某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设更为完善的网络预警机制,从而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舆情,了解社会动态,及时地解决问题和矛盾,将可能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因素扼杀于萌芽状态。网络社区的监管是工作重点,应及早做好预警,使得工作更为主动和有效。网络信息越来越迅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必须进一步认识到建立舆论监控机制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还必须进行网络监管机制创新,构建一种快速的应急管理体系,如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快速调查处理机制、第一时间发布事实真相机制等。在信息公开与舆情引导速度上必须领先于谣言传播,构建多元化的网上舆情预警与监管机制,提高应对舆情能力,在预警研判的过程中迅速收集信息,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从而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公安机关要重视利用自身现有的情报系统,对重点和敏感网站加强监控。对网络舆论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要定期进行总结,对网民们热切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报相关部门讨论解决。预报机制就是及时对网络讨论热烈的焦点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形成预警,在事情还没发生前就有所布置,做好预案,真正做到恰当处理,化解危机。众所周知,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于有触动社会敏感点的诱导事件引发的,公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要建立社会网络舆论监测系统,网监人员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实时掌握、分析、研究,处置群众焦点话题;确定重要问题的同时,对这些情况可能形成的矛盾和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测。一旦发现舆论集聚的焦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关注,主动设置议题,积极引导舆论发展方向。

(五)落实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制度,教育网民提高素质,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注重对社会团体和组织力量的培养和引导,使之能够积极参与网络自治管理,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网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一个媒介和平台,汇集了不同的舆论信息,稍不注意就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很多时候网民要自觉增强自己的免疫力。高素质的网民应该具有一种理性的思维与意识,自己有独立的认识,对网络中所传播的真假难辨的舆论信息有能力自觉辨别。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是部分网民群体的盲目参与造成的,所以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促使网民素质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此外,加强网络治理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治理念及司法实践,使得网络管理部门在处置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并且结合实践中已经发生的网络事件完善防范、处置的打击机制,完善互联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互联网的法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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