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14-04-16 14:12王妙婷蒋晋红
晋中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学徒顶岗法律

王妙婷,蒋晋红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山西太原 030009)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学生在校学完理论知识后,进入对口企业,以员工身份上岗实践的教学环节。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探索校企合作方式、“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宝”。但近年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许多社会矛盾因此产生,高职院校、企业、学生三方为避免纠纷对顶岗实习产生排斥心理,给这种教学模式带来很大冲击。与此同时,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学生职业培训法律制度体系,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职业教育模式顺利开展。为促进我国高职教育的顺利开展,需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这对完善我国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关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6条建议学生参加实习,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利用课余时间的实习与顶岗实习有本质不同,《高等教育法》并没有明确高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这是迄今为止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接收学生实习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因缺乏激励机制,企业接收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动力不足。另外,该条款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很片面,同时也没有保障机制的规定,可以说形同虚设。

此外,与高职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制度也将顶岗实习学生排除在外。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保障、劳动保护等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权利等都不能适用于高职顶岗实习学生。

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并要求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要求企业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安全、报酬等工作只是倡导性意见,可操作性不强。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是我国现行的唯一一部专门规范高校学生实习的地方性法规,但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效力层次及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国际上职业教育实习法律制度现状

境外职业教育实习模式类似于我国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模式,在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可为我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一)德国

德国实行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教育模式,目的是培养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德国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大学实习法律制度体系,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并且积极合作,使得本国职业教育实习模式开展的有声有色。

首先,德国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本法中规定,企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筛选才能成为教育企业,入围的企业可以根据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获取不同等级的国家经费补助;企业必须与在本企业实习的人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企业支付给受教育者的报酬。其第17条又规定:“受教育者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其中实物报酬不得超过受教育者报酬总额的75%。”

其次,国家在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为大学生实习提供制度支持。如《行业条例法》对初级培训合同的签订、雇主和受培训人的义务、津贴、培训期限的变更、培训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全面规定。《事故保险法》明确了学徒、雇佣工人拥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者身份,解决了学徒工作中受伤后无处追偿的问题。其他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都明确了政府、企业、高校在组织大学生实习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报酬权、休息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来确保企业、高校全面维护大学生的各项权益。

另外,政府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以促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高校和企业在合作培养学生方面应承担的职责,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通过税收、补贴和专项资金等财政措施激励愿意接受大学生实习的企业,通过罚款方式惩罚不愿意接受大学生的企业;对培养出高素质学生、社会反响好的学校进行财政奖励,对不注重学生实习、学生实践能力差的学校进行曝光,并减少或停止财政支持。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实行学徒制的“双元”体系,即学徒既在职业学校学习,同时又在企业学习,与我国的顶岗实习相似。不同的是,该国的学徒制教育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在企业学习中每一位师傅只带一名学徒,虽然这种方式的教育成本很高,但效果很好。

196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职业培训法》中规定,学徒和雇主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平等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相关制度也越来越细化,1998年开始实行的“新学徒制”更严格地规定了雇主的职责以更好地保护学徒的权益,规定培训合同必须在相关的州的培训局注册以保障合同的实施,在培训期间,要求雇主负责指导学生,并支付培训费用。同时培训行为还受到《劳动法》《社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澳大利亚在全国各地有几百家培训服务中心,这些机构免费为学生提供去企业实习的各项相关服务,包括:帮助学生寻找合适的实习企业;协助学生同企业签订实习合同和填写实习必备的各种表格;根据学生意向和企业实际,统筹安排实习的时间和内容;监督企业落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帮助学生到培训局注册实习合同等事宜。政府的财政拨款是该国职业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同时也是这些培训服务机构竞争的目标,它们主要依靠协助学生和企业达成实习合同的服务来获得政府的财政拨款,所以为了能竞争获得政府资助,它们会非常注重给实习学生提供的各项服务,学生的各项实习权益也能够很好地落实。

(三)法国

法国的“学徒培训”制度与我国的高职顶岗实习制度相似,不同的是,法国对学徒权益有更广泛的保护,《法国劳动法典》明确将学徒纳入适用范围,规定学徒在培训期间享有和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如规定:带薪休假,符合年龄条件的学徒向企业提出休假申请的,企业应当批准,假期的最高限为30个工作日;学徒工资,学生利用假期做“学徒”的,企业应当免费对学生进行培训,并应向学生支付报酬,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5%;保险待遇,规定学徒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伤事故保险待遇。

(四)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建教(建设和教育)合作教育类似于大陆地区的校企合作教育,由学校及用人单位互动合作培养学生。台湾《劳动基准法》有关于“技术生”的规定,“技术生”即建教合作培养的学生,相当于我国大陆顶岗实习学生。根据本法规定,雇主须与技术生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在合同中须明确培训内容、期限、生活补贴、劳动保险等事宜,并送主管机关备案。雇主应当免费培训技术生,不得变相收费。本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劳动保险等有关规定准用于技术生。

《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技术生权益保障法》(2012年出台)更进一步细化了技术生应享有的权益。首先,明确规定技术生因工受伤后的法律保障。技术生一旦因工作致残、致死或发生疾病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基准法》第7章职业灾害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另外,明确规定技术生的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基本工资。

通过分析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实习法律制度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实行的学生培训制度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与我国大陆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学徒制度有些类似;台湾地区实行的建教培训制度和大陆现行顶岗实习制度很相像。不同之处是我国大陆的学徒法律意识淡薄,一般不和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现在的顶岗实习学生多数也不签订实习协议,当在工作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外,与澳大利亚的差别还在于,后者使学生实习成为卖方市场,更加注重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德国与法国采取由职业学校或学徒培训中心对学生进行的以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类似于我国利用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院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劳动者的教育模式,区别在于,前者更加注重保护在企业内实习的青年的合法权益,适用的法律也更加广泛,特别是运用《劳动法》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特别注重对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监督和管理,运用财税手段宏观调控校企合作,促进校企培养人才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我国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制度

与国际上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方面的法律制度比较落后,国家亟需推进相关立法进度,完善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明确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虽然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企业内的普通员工,但是其在校生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因此,我国应借鉴法国、台湾地区的职业培训法律相关规定,在立法上扩大“劳动者”概念的外延,将高职顶岗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只是由于其在校生身份,在劳动报酬等方面与企业的正式员工有所不同,属于特殊劳动者,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工伤保险等方面应与企业普通员工无异。

(二)制定合理的高职顶岗实习生报酬标准

在企业中,高职顶岗实习生和企业普通员工一样在工作岗位上劳动,既然付出了劳动,实习生就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但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实践经验,与普通员工相比,实习生创造的价值要低一些,因此不适合与普通员工相同的工资标准。有些国家,如美国在劳动基准法中将学徒、见习生、残疾人等排除使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法国的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劳动法》中确定适合我国的顶岗实习生报酬标准,考虑顶岗实习生的岗位、能力、劳动强度等因素,将其工资确定为实习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100%。

(三)将高职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2010年我国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但该条例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实践当中,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工伤甚至死亡的,只能依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但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顶岗实习学生不利,不能使实习生得到最大的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是专门针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时的法律救济,规定除了需要向受伤劳动者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外,还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到退休,退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国外很多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覆盖了实习生,如德国、法国规定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实习时间长短,企业都要为实习生购买保险。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通过立法将顶岗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学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时,由企业为其购买该项保险。企业购买保险的花费可以用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抵销,这样不仅解决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后顾之忧,而且减少了企业风险,从而提高学生和企业参与顶岗实习项目的积极性。

(四)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引导,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国际上,职业教育较为成功的国家的共性就是政府重视,政府通过经济和政策上的优惠激励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澳大利亚政府甚至不惜重金补贴,将大学生实习打造成卖方市场,让中间机构竞争为学生提供优质实习服务;德国除了政府补贴外,还建立专门机构对实习企业进行细致监管。企业在此过程中享受到较大利益,因此也能积极竞争接收安排大学生实习,使职业教育形成良性循环。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加强对实习企业的监管,并且采用各种财税政策,如补贴、税收优惠、专项资金、低息贷款等激励实习企业为顶岗实习生提供优良培训项目,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

[1]黄日强,胡淑坤,赵函.政府拨款: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J].职教通讯,2010(1):51-54.

[2]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洁如.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J].教育与职业,2013(30):165-166.

[4]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88-93.

[5]陈仕玖.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保障[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编辑 申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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