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政治话语中的民族国家及其政策制定逻辑

2014-04-16 13:02李保国
晋中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德意志韦伯权力

李保国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韦伯政治话语中的民族国家及其政策制定逻辑

李保国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韦伯在赫尔德和特赖奇克的思想基础上,把民族国家看作实现民族存续、保障民族永久性权力政治利益的世俗组织,提出制定民族国家政策的民族性、政治成熟与合法性法则,并基于德意志的现世提出民族国家政策落实的策略,即防范异族对德意志民族性的侵蚀,实现国家内政外交政策的成熟和保障德意志民族国家领袖的直接选举等。

韦伯;民族国家;民族性;政治成熟;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生活于帝国主义竞争的历史阶段,他的民族主义思想具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即强烈的保守性、侵略性、好战性与排他性等。基于此,韦伯在民族国家、民族政策制定等方面也具有时代性的理解。

一、民族权力的世俗组织:韦伯对民族国家的理解

(一)韦伯的民族国家思想资源:赫尔德和特赖奇克

赫尔德是德国民族主义的先驱,他认为血缘、语言、历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理环境等构成民族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联结人们为民族共同体的根本因素,也是一民族区别于他民族的本质。其中,血缘与文化传统决定着个人的民族归属,形成民族认同;语言和文学是联系民族与人们的纽带,构成一个民族的灵魂。在民族国家问题上,赫尔德结合德意志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任务,认为德意志民族为防止外来民族文化的侵蚀,应该努力实现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建立如下模型的民族国家:1.民族国家区域里存在一个主导民族;2.主导民族掌握国家政权,并建立对内统一、对外独立的政治组织,奉行独立的经济文化政策;3.民族国家内的每一公民都珍爱民族的传统,以保持民族的特性等。

特赖奇克早期是一个典型的自由民族主义者,在他眼中,国家是人民主权国家,即国家是实现人民目的的手段。但19世纪下半叶,特赖奇克开始强调国家的权力意志,强调国家本身就是一种目的。他说:“国家就是用于进攻或防卫公共权力……它的本质就是实现它的意志。”[1]22-23具体到德国,他认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能够推动德意志民族精神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德意志的统一。与此同时,特赖奇克十分重视国家权力运作时的战争职能,强调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国家职能的重要体现,在必要的时候,它有通过武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另外,韦伯认为:战争之于国家的重大作用,还在于它能够促进国家精神、民族精神的发展。因为国家、民族的宏大字眼在战争中会变得更加熠熠生辉。正如他本人所说:“战争的庄严伟大存在于微不足道的个人全然消失在国家的伟大思想之中。同胞之间互相为了对方而牺牲自己的精神在战争中得到庄严的体现。”[2]396

总之,上述这些关于国家民族性、内部组织性以及民族国家的权力意志和战争对于民族精神促进等思想为韦伯提供了民族国家理解的思想资源。

(二)韦伯对民族国家的现实阐释

韦伯汲取了赫尔德和特赖奇克有关民族国家的思想资源,认为:1.之所以能形成民族共同体,必然有彼此共有的客观因素存在,这种客观因素构成民族的特性。2.构成民族特性的共有因素逐渐使不同的民族个体形成统一感、归属感,同时也是其民族价值的源泉。3.民族的统一感与独特的价值取向会逐渐扩展至政治制度中,或产生对政治制度的追求驱动。后来,随着韦伯对民族、民族国家考察的深入,他对民族国家做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说:“对我们而言,民族国家并不是什么含糊不清的东西,正如有人认为的那样,民族国家被抬得很高,其性质也就会笼罩在五里雾中。事实上,它就是民族权力的世俗组织。”[3]14

换言之,韦伯认为民族国家就是为了实现民族存续、保障民族永久性权力政治利益的世俗组织,其存在价值就在于保障民族永久性经济和政治权力利益,并为保存和提高我们民族的物种质量进行的永恒斗争。

二、民族性、政治成熟与合法性:民族国家政策制定法则

韦伯在对民族国家阐释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族国家政策制定的法则,总共涉及三个问题。

(一)永葆民族特性:民族国家政策制定的终极目标

韦伯认为,一个民族国家不仅要进行权力斗争,保障民族的永久性经济和政治权力利益,而且要永葆民族特性,努力保存和提高民族的物种质量。他说,民族国家对历史责任的担当,主要在于民族国家运用权力为后代扩展行动空间,不在于它创设了什么制度与组织等。进而,他提出了著名的“坟墓”理论,即对于一个民族共同体,坟墓中的祖辈们渴望看到的不是他们曾经的终极理想、曾创设的制度,而是他们族类的特征;后代的子孙们从先人们那里继承而来的主要是民族的特征,或者说是自己祖先的品质。可以看出,韦伯认为作为后代子孙,为祖先们所争取的应该是在世界统治中的地位,应该努力抵抗外来民族的文化侵蚀,以永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特性,故而,他最希望看到的就是千百年以后的未来人,可以承认他们的品质就是自己祖先的品质。

(二)民族政治成熟:民族国家政策的终极目标

韦伯认为民族性的现世表现是实现民族的政治成熟。他说:“只有一个政治上成熟的民族才能成为‘主宰者民族’”,“只有主宰者民族才会受到召唤去把握世界发展之舵”,[4]215如果一个民族不能实现政治成熟,那么他们将为之付出可怕的代价,即无法实现团结一致,几乎没有参与世界政治的前景,更有甚者也没有参与世界政治的任何内在要求。因此,他呼吁为实现德意志民族的政治成熟,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彻底实现平等选举权;2.组成一个实际有效的议会;3.实现专业公务员和职业政治家的密切合作,保障对行政的持续监督,从而保障对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政治教育;4.官员和政治家应该勇于承担合乎信念的政治行动,等等。如果一个民族在实现上述原则之后,整个民族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承担历史责任,进行民族的“生存斗争”,如此一来,这个民族就必将会成为世界历史中的主导民族。

(三)目标的合法性:是民族国家所遵循的现世法则

韦伯还为民族进行“生存斗争”,进而谋求成为主导民族的合法性做出论证。首先,韦伯将民族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成权力国家(Machtstaat)并且就数字上而言的‘大’民族”;另一类则是“数字上和权力上的‘小’民族”。其次,韦伯认为这两类民族在历史论坛上的“价值”是不同的,或者对历史来说重要性是不同的。最后,韦伯又回到了将民族组织为权力国家这一话题上,提出:决定未来世界文化品质、民族发展空间的是世界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如果不经过斗争,就会在不经意之间落入“俄国官员的规则”,或者“英语世界的惯例”。因此,为了使我们成为一个有权力的民族,也为了我们的后代子孙们能够在世界历史发展中能起更大的作用,我们有责任为了现世的世界权力而斗争。可以看出,韦伯认为一个民族不断追求主导民族的历程不仅合乎社会达尔文主义,而且合乎世界历史的道德逻辑。它天然是一种历史责任,因此,每一个民族都不应该在承担责任中退缩。

三、基于德意志的现世:民族国家政策落实的策略

为着实现民族物种质量的存续以及民族政治成熟的目标,韦伯针对德国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民族国家政策落实的策略。

(一)防范异族对德意志民族性的侵蚀

韦伯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意志民族性不断受到波兰民族的侵蚀的挑战。因此,他在对西普鲁士的普鲁士平原地带民族迁移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波兰人在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对生活标准的较低期望值,帮助斯拉夫人取得了空间扩张的胜利,而德国人的迁出则是因为他们对自由的渴求。韦伯曾描述到:德国人向往自由,他们甚至愿意牺牲自己的物质福祉来换取自由的存在。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无家可归的人四处流浪,事实上,这种流浪就是一种自由。韦伯在分析民族迁移状况之后,则基于德国是一个强权国家的判断提出应对措施,即关闭东部边界、国家出面系统收购土地、进行政治教育等。在这一阶段,韦伯还从德国是一个强权国家的角度阐述了政治教育工作对于推动民族政治成熟、永葆民族特性的重要性。他认为:就德国的现实而言,必须充分发挥政治教育的巨大作用,即用政治的民族教育来实现民族特性的延续、民族政治的成熟。

(二)实现国家内政外交政策的成熟

在民族国家政治发展方面,韦伯认为当时德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平等选举权(尤其是复员士兵选举权问题)、议会政治无权无势状况、国家理性化所造成的官僚组织支配的现状以及联邦制与议会制的有机结合等。因此,他提出:实现德国政治的成熟,必须首先实现德国人的平等选举权,而建构平等的公民权、实行平等选举权对于实现健康的政党政治,乃至实现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他说: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公民们在有着议会制外壳,而事实是威权统治的国家中丧失自己与权利;另一种是公民们进行民主统治,在利益上与整个民族国家融为一体。而一个想成为世界主导的民族,只能选择后者,如此的选择将能推动他参与世界政治。

针对德国议会无权无势状况,以及德国政治生活中存在不负责任的政治等问题,韦伯提出“政治家政治”的命题。他认为政治家是置身政党之外,始终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并随时准备为将要到来的事业承担全部个人责任。而为了保障政治家的诞生,德国应该实行真正的议会制,即:议会直接选出国家领袖,并且由议会的多数进行信任表决。在这样制度的国家中,国家领袖必须对议会负责,服从议会的表决,接受议会的监督,在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时候必须经过议会的认可。

(三)保障德意志民族国家领袖的直接选举

在民族国家的领袖问题上,韦伯认为德国面临着国家领袖的选举问题。早在战争尚未结束时,韦伯就曾谈过帝国政治制度的重建问题,即实现真正的议会制、真正的民主化。对于战后威胁帝国政治有序运行的因素,韦伯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联邦参议院权力过大、帝国社会化进程需要权威的保障、彻底过时的由显贵进行管理的制度仍有复辟的可能、比例代表制所带来的恶果、区域性而非帝国性政党在继续发展壮大、宪法提案对议会多数——而非人民多数——的绝对盲目服从以及普鲁士霸权的存在等。故而,韦伯发出倡导:“未来的帝国总统绝对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他认为,只有得到数以百万计人民投票支持的帝国总统,才有发起社会化进程的权威;只有让人民选举帝国总统,才能提供选举领袖从而也提供改组政党的机会和场合,沿着这样的路线就会取代存在至今但已彻底过时的由显贵进行管理的制度;也只有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才能真正建立起名符其实的民主政治之保障。因此,德意志民族国家要想突破成为一个并非仅仅靠在普鲁士邦首脑旁边在柏林忍气吞声的角色,就必须直接选举国家领袖。

四、结语

在韦伯眼中,所谓的民族国家并非神秘不可触摸的东西,而仅仅是民族权力的世俗组织,这就要求民族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按照民族的标准,即“一个德意志国家的经济政策,只能是德国的政策;同样,一个德国经济学家使用的价值标准,也只能是德国的标准”[2]13。同样,为实现民族存续、永葆德意志民族特性,德国则需要根据现世法则勇于担当,敢于承担世界责任,谋求世界文化品质的权力。

[1]HeinrichvonTreitschke.Politics[M].New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16.

[2][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M].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编辑 张瑛)

D03

A

1673-1808(2014)04-0009-03

2014-03-12

李保国(1975-),男,河南周口人,河南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思潮与青年教育、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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