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锐 黄 亮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广州 510030)
振动式液体密度仪利用弹性质量原理测量液体的密度,其工作原理基于振动元件的振动频率与其密度之间的关系。当振动管的几何尺寸、形状和材质一定时,振动频率仅由振动系统的质量决定,而流经振动管内的一定容积的流体质量则是由其密度决定,也就是说流体介质密度的变化将改变振动管的固有振动频率。JJG 1058—2010《实验室振动式密度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结合实际的检定工作情况,笔者认为规程中有几点值得推敲的地方,总结如下,和大家一起探讨。
在规程第4条中,对标准密度仪的计量性能给出的是不确定度U的要求。按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定义,不确定度是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扩展不确定度是确定测量结果区间的量,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分布的大部分可望含于此区间。在规程第6.2条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对于标准密度仪和精密级、工作级密度计的示值检定,都采用了统一的数据处理方式,即被测的示值平均值减去标准值或标准的示值平均值,符合JJF 1001—2011对示值误差的定义,是测量仪器示值与对应输入量的参考量值之差。尽管在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中,台式振动管密度标准装置的扩展不确定度为U=1×10-2kg/m3(k=2),但是不确定度是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且该标准装置在实际使用中按级使用(即采用示值,不加修正值),在此用作仪器的计量性能要求稍显不妥,且前后概念不一致。
规程中规定密度标准液体检定法为仲裁方法,适用于所有级别仪器的检定,且标准级仪器只能采用密度标准液体检定法。可见,该方法在振动式液体密度仪的检定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规程中对该方法的描述最为模糊。可能由于目前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在密度标准液体领域的缺失,规程中对密度标准液体的要求非常模糊,只给出了几个可以选择的密度液体的品种(如异辛烷、纯水、溴苯等),对其具体的技术要求只字未提,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标准来选择何为符合规程要求的密度标准液体。在具体的检定方法中,对于测量条件的描述也不完全。规程附录中给出的几种液体的密度都是20℃时的标准值,因此在测量条件中也应明确指出待测仪器的温度应设定为20℃。
规程6.3条规定“检定合格的密度仪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密度仪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当密度仪不符合本级计量性能要求,但符合低一级别的计量性能要求时,可发检定证书,但要注明其合格的等级。”按照JJF 1002—2010的要求, 如果测量仪器是分等级的, 在检定证
书中必须要注明准确度等级。所以,检定合格的密度仪发检定证书,都应给出仪器级别,而不仅仅是降级使用的仪器才注明其合格的等级。
近年来,该密度仪由于其具有性能稳定、准确度高、测量密度范围宽,以及适应流体介质种类广等优点,在石油化工、酿酒、食品和制药等行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计量需求也越来越多。规程的颁布和实施为该类仪器的计量提供了法规依据,统一了测量方法,使得该类仪器的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得到了保证。因此规程的颁布、实施非常及时和重要,作为准确量传的主要依据,应该进一步完善。
[1]JJG 1058—2010实验室振动式液体密度仪[S].中国计量出版社,2010
[2]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S].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3]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S].中国计量出版社,2003
[4]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S].中国计量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