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尤晨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学习与探讨
王尤晨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贯彻已有5年之余,对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正确贯彻的过程。根据实践经验就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基本情况、基础条款的学习与研究、设备与电气专业条款的学习与研究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施工与监理在建设过程中应关注的九个问题。
节能施工;“硬件”质量;节能空间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
本规范共分 15 章 3 个附录,含 20 条强制性条款。内容组成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GB 5030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土建四个分部工程,分别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安装五个分部工程,分别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以后,在本规范涵盖的工程范围内,将增设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它涵盖的十个子分项的工程资料单独验收组卷(见《规范》表 3.1.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使《统一标准》划分的九个分部将改变为十个分部工程。
条款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监控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之初,总以为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涵盖所有的建设工程,其实不然,本条款明确指明规范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有人认为“工民建”的另一半“工建”可不列在此列,笔者为此请教过老土建工程师,“民用建筑工程”一般是指住宅、公用建筑工程,似乎工业厂房可不在此列,即工业厂房工程(设计规定的除外)不必建立第十分部,笔者认为这是个理解上的误判。事实上我们在工业厂房建设过程中也按规范进行节能分部的监理,原因是建筑耗能在我国耗能总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比例。而建筑耗能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照明、电器等,其中采暖、空调、通风的能耗占三分之二(即全社会总能耗的 16%)以上。工业厂房当然也不例外,越是现代化的厂房,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的能耗越高,节能问题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民用建筑工程”不含工业厂房是个误解。
条款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本条款是强制性条款,本条款凸显了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凡本规范涵盖范围内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节能分部的验收,只有节能分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换句话说节能分部具有一票否决权。但要说明的是该分部检测与否或合格与否是建设单位的行为,第十分部监理资料不要求上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只交建设单位保存。据笔者经历,有的建设单位只接受施工过程中节能分部资料,并未组织检测。有的组织了检测但检测过程并未请监理参与,检测结果监理无从知晓。也就是说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只参与了“节能硬件”的验收过程,而节能效果评定过程监理并未参与。
条款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本条款是强制性条款,应注意节能分部的设计变更处理程序,该程序可归纳为:出变更单前征得建设方、监理的同意——设计单位出变更单——原审图单位审查——建设方、监理签认——施工方实施。该条款规定的监理程序监理可以履行到位。
条款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应编制的施组方案必须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并“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相对应的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以至投标文件)中也应包含节能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见证取样、旁站(根据需要)应包括在监理方案中。
以上四条是本《规范》给出的监理工程师在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总则,虽然上述议论提出了一些问题,但从实际效果看,监理根据本《规范》对节能硬件性能具体规定进行的验收,提高了节能分部的“硬件”质量,从而也提高了构筑物节能效果。笔者认为性能优良“节能硬件”是构筑物节能的一个基本保证,但合理选择控制方案是节能设计的关键。现有的通风空调、冷源的典型工况、制冷模式组合与控制,智能照明控制模式,楼宇自控系统控制、智能控制及其他控制方式,其节能的空间尤为巨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理解了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总则与节能硬件性能具体规定是提高节能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为此下面我们学习一下本《规范》对“节能硬件”性能要求。笔者认为本《规范》“节能硬件”可分为二大类,一大类是使构筑物提高保温性能,从而减少室内外能量传导;另一大类是选用能耗小的节能硬件,再结合智能控制系统较大地降低了构筑物冷源、空调、照明的能耗。本《规范》对二大类“节能硬件”节能参数做了具体规定。受专业的限制,笔者只能就第二大类“节能硬件”来归纳一下。
3.1 几个需正确理解的问题
本《规范》第 9.2.2、10.2.2、11.2.2、12.2.2 条款是对设备、电气专业材料见证取样的规定。规定对进场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要求见证取样,进行复验。取样方法、复验项目条文作了详细规定,不再赘叙。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几个具体问题由于各在建单位理解不一,监理在执行过程中有负偏差,需要正确理解,在此探讨一下。
(1)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时随即要求监理见证取样,监理也就应允,将材料的进场验收与见证取样合二为一。这种做法不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与本《规范》的要求。《资料规程》规定的是进场验收的程序,而《节能规范》规定的是已进场材料使用前须履行节能指标的见证取样复检程序,二者在时间、程序与验收标准上是不同的。需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必须在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进行。本规范规定的见证取样复验不能替代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在工程现场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往往是将见证取样替代了物资的进场验收,此现象较普遍,应予以纠正。
(2)本规范规定的见证取样复验的材料都有“同厂家、同规格”的要求,现在实际情况是由于各单位的利益驱动将同规格的材料由许多生产商供应。也就是说同样的材料由于生产商不同,要多做许多次见证取样、复验,不但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且耽误工期。这种情形在现场是屡见不鲜,因此监理应坚持底线,及时提醒建设方或施工方注意“同厂家、同规格”的要求,合理减少见证取样复检次数。
(3)本规范规定的见证取样复验资料不分专业都应归档在第十分部《节能分部》。在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之初,大家都不知节能资料如何归类,经过几年的摸索,现在已经明确了“第十分部”,不与设备专业、电气专业资料掺合。
(4)第 12.2.2 条款《检查数量》一节中“各种规格”如何确定?该条款在土建、设备专业规定比较细致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唯独在电气专业至今还存在“各种规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在本规范《条文说明》中有详细解说“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 VV3×185 与YJV3×185 为同规格,BV6.0 与 BVV6.0 为同规格。”规范的《条文说明》是条文本身的补充,《条文说明》与条文是有同等效力的,不可忽视。
(5)取样方法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9.2.2 要求“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 1% 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 2 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 2 次。”10.2.2 要求“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 2%,但不得少于 2 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1.2.2 要求“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 次。”12.2.2 要求“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不同属性的材料见证取样方法是有所区别的,施工单位为图简便省钱在取样次数、取样组数、取样规格上打点折扣,监理有时也不明不白地应允,这个现象挺普遍,影响节能材料的质量保证,在此特地强调一下。取样次数、取样组数、取样规格应严格按《节能规范》具体规定执行,监理不能随便应允施工单位不规范的取样要求。
3.2 关于节能施工效果--节能检测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本《规范》规定的“节能分部”的第十个“分项”即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包括: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除“监测与计量装置”子分项是由设计设定只须运行的系统外,其余各子分项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的节能效果均应要求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方能确定其节能实际的效果。
笔者在前文已指出性能优良“节能硬件”是构筑物节能的一个基本保证,但合理选择控制方案才是节能设计的关键。现有的通风空调、冷源的工况组合控制,智能照明控制模式,楼宇自控系统控制、智能控制及其他控制方式,其节能的空间尤为巨大。正因为如此,本《规范》第 9~14 节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测与运行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1)《规范》第 13 节“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中第13.1.4 条规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第 13.1.7 条规定“……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 168 h 的不间断试运行。”在运行中通过热成像测试构筑物热耗散量,热耗散量越小,说明在结构设计、施工上达到了节能目的。
(2)《规范》第 12 节“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中规定在用电系统运行中通过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谐波电流允许值、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可测定电能损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
(3)《规范》第 9~第 11 节“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中规定通过智能监控系统与实测可测定现有的通风空调、冷源的工况组合控制,智能照明控制模式运行与设定的节能运行模式符合程度。系统能完全按照设计设定模式运行,说明达到了节能目标。
(4)《规范》第 15 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规定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笔者个人体会,上述四项至今为止尚未完全贯彻执行或者说尚未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只有“节能硬件”的严控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原因之一是节能施工资料只交建设单位留存并不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导致大家对“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子分项欠重视。原因之二是节能工程达标与否不会构成建筑物的功能及安全性能,不会产生被追溯的问题,所以大家都比较放心。
上面总结的只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基本条款及与专业监理相关条款的粗浅认识,为做好节能工程的监理工作,笔者认为项目监理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下面第(1)~(6)项工作,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第(7)~(9)项工作。
(1)监理单位认真宣传、监理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文只是为宣传、学习开个头。
(2)监理项目部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编写节能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3)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批,必须符合《节能规范》。
(4)监理项目部应做好对涉及建筑物节能的材料、设备、产品在使用前进行现场验收工作,然后做好见证取样。监理单位需严格把关,杜绝列入部、省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能建设标准及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建设工程。
(5)监理项目部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密封、增强节点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等关键部位和工序加强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6)监理评估报告中应包涵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包括内外墙保温情况、屋面保温情况、幕墙节能情况、门窗节能情况、地面节能情况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7)施工单位应编制含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照方案实施。
(8)施工单位应对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设备、配件进行进场验收;按《节能规范》要求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9)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
由于笔者认知的局限性,错讹之处难免,希望大家指出共同学习探讨。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F407.9
B
1007-4104(2014)02-0047-03
2013-09-09
王尤晨,高级工程师,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