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才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232)
对新版《监理规范》的学习理解与认识
刘茂才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232)
从多个方面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了解析和论述,并与原版规范做对比分析,提出个人对新版监理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监理规范;学习;理解;认识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监理规范》)已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正式发布,2014 年 3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贯彻落实新版《监理规范》,分别于 2013 年 8~9 月份在全国六个省会城市先后举办了新版《监理规范》的讲解宣贯学习培训班,为新版《监理规范》的实施做了广泛、全面、细致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笔者通过对新版《监理规范》的反复学习,与现行版本GB 50319—2000《监理规范》做比较,从中理解新版《监理规范》的精神实质,并对几点重要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个人看法,与读者共飨。
众所周知,现行版本 GB 50319—2000《监理规范》是2000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距离当下年月已经过去了 13 年之久。按照一般性的国标修改规律,8 至 10 年左右就应当修改完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从 2005 年就已经开始着手此项工作,对《监理规范》的修编做积极准备。
其实近几年业内早已呼吁尽快修编《监理规范》,使其尽可能适应国内建设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诸多新形势、新变化、新环境。从最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推行强制监理到如今的十余年间,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许多现行《监理规范》所未及的施工行为和监理措施,国家和各级政府在近些年先后颁发的法规和条例,使得现行《监理规范》很多内容更加显得不适用或有偏差,修编现行版《监理规范》并尽快加以实施,实属行业和社会需求,非常必要,意义巨大。
学习新版《监理规范》,有必要字斟句酌,更重要的是要领会精神实质。多年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践证明,再好的规范标准也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并不断修改完善,否则就会失去生命力。
2.1 新版《监理规范》从标准版本变为推荐性版本的内涵
从新版《监理规范》的编制序列号就可看出,此次新修订的《监理规范》,由现行版的 GB 50319 变为 GB/T 50319,即原版为国标带有强制性标准规范,新版则仅仅是推荐性标准规范。这是此次修订最大、最根本、最新颖、最耐人寻味的变化。
执行了十余年的规范标准,为何修订后一下子变成了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有哪些区别?这是广大从业人员普遍关心的。
我们知道,推荐性国标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回顾十余年施工监理走过的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颁布时明确了国家强制推行监理,《监理规范》也应运而生。这期间建筑工程领域及监理行业内外曾经多次出现过施工监理取消强制推行而走彻底市场化的路的呼声。在争议和辩论、摸索与探讨中,监理蹒跚前行,一路坎坎坷坷,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责任被社会任意分割,质量安全监理责任被社会无限扩大。监理在希望与失望、任人宰割和随意加载额外工作的困惑中,受牵连、受指责、无奈又无力改变。所以,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新版《监理规范》是推荐性的。这其实就是一种无奈。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恰恰是一个大胆的改进和实践。我们不妨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这一改进:假定某一个项目,客户委托了国外某大型著名咨询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引入国外更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共同遵守,以目前的国内推荐性法规,可以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和遵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服务体系和规范更加灵活多样,岂不是更现实、更美好?
2.2 新版《监理规范》对服务宗旨的重新定义
原版《监理规范》在“总则”一章对开展监理工作有如下定义:“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新版《监理规范》根据十余年的实践,结合相关法律对此条做了重大修改,重新界定了监理单位从事咨询服务的角色定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活动。”
比较以上两个新旧版本《监理规范》对监理开展咨询服务的宗旨不同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新版《监理规范》把“公正、独立、科学”改为“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同时取消了旧版《监理规范》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说辞。
我们不妨先分析开展监理工作的“公正”与“公平”的不同。理解公正的含义先必须分清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
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处理社会一般性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最为重要的区别。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群体或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其他社会成员,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公正当中必定着包含公平。一般说来,公正的事情必定同时也是公平的,但公平的事情却不见得同时是公正的。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尽管这种操作意义有时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
其二,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此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人们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认识到,作为施工监理方,受建设单位(投资客户)的委托,不可能也做不到完全的“公正”,能够努力做到“公平”就很不错了。
至于取消旧版《监理规范》中的后面监理应“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从以上的分析更不难看出,以目前国内监理行业的现状,根本无法做到,再加上新版《监理规范》又是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更不具强势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语言放在规范中已没有实际意义。
新版《监理规范》在总则中,在原有基础上还新增了“诚信”一词。这也是十余年来监理行业普遍寻在的问题。新规提出诚信的要求,反映出国内从上到下已经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规范行业不正之风先从监理自身做起,是净化投资建设领域贪腐与奢靡不良社会风气的自我戒律。
2.3 新版《监理规范》增加的术语和英文解释的实践意义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章节不仅增加了内容还配以英语注释,这是体制改革呈现开放型社会国度的典型表现。可以让人们理解,外语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士可以通过术语的解释了解我们国内专业监理的相关事项和工作性质及范围等。
仔细阅读术语的英语翻译,笔者注意到,术语中英语词汇的注释,的确含有许多新意。例如: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新版《监理规范》把汉语中的“监理”、“监造”,在术语的翻译中使用了不同的英语词汇。即 managemengt 和supervision。为此笔者特意查阅了词典,深入理解两个词汇的不同涵义。
Management:①管理、处理、经营支配②手段、周密的策划③经理人员、管理人员、主管阶层、资方。
Supervision:监督、管理、指导;supervisor:监督者、管理者、指导者。
Supervising engineer:监理工程师。
在新版《监理规范》中,对同一个汉语词汇,却使用了不同的英语词汇加以注释,其中必有新义。我们不妨再回过头来,斟酌一下不同的英译之处。在对“监理企业”、“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的英语注释中,都用了management。而对“监理员”、“设备监造”的汉语词汇英译注释,却使用了 supervisor(supervision)。据笔者了解,此前国内的许多监理企业,在使用英语时,针对“监理”既有使用 management,也有使用 supervision 的。此次新版《监理规范》这样处理,使我们不能不联想到近年来,国家和协会倡导的施工监理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的引导和号召。在术语的英语注释中做了如此微妙处理,正可谓新规范的新意所在。
施工监理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一直以来就是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张,也是广大监理从业人员的期盼和向往。施工监理本身就属于项目管理的一个阶段性服务工作,其本身就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仅仅是完成现场巡视、监督,更多的应该是代替建设单位完成大量的、项目前期的筹备、勘查、设计、过程的中间管理、与后期试运行、交接备案等的管理工作,而这些恰恰属于管理范畴。监理员的主要工作以及设备监造过程,都属于现场和过程的巡视监督,使用 supervision(supervisor)则十分恰当。如此术语英译也可以认为是对整个行业的英语注释的统一。
2.4 新版《监理规范》对总监代表以及专业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重新进行界定
此次新版《监理规范》修改幅度较大,而且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各方意见反映最多的是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现行版的《监理规范》在人员任职资格上的不同,主要是两点。
一是总监代表的任职资格,扩大了注册专业人员的范围,除注册监理工程师外,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都可以担任。甚至更放宽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 年及以上监理工作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也可担任。
二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也做了如上要求,并更加放宽至 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对此,一些监理行业的高管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认为新版《监理规范》的标准又提高了,表示不能接受。笔者则认为,此次新版《监理规范》在监理人员岗位任职资格上,完全是放宽了标准。与目前社会上各地自行搞的本土监理人员上岗证,作为国家最高层面的规范,不能也不会特意加以确认或否定。监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将会随着新版《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合理。
2.5 新版《监理规范》对总监代表任命的法律分析
总监代表的岗位任命,据笔者所知,一直以来颇具争议。原有的规范把总监代表放在几乎与总监同等档次上,新规范草稿在全国范围内征询意见时,尽管没有再次强调必须是国家注册人员,但要求必须是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普遍听取了各地意见后,放宽至中级以上并不少于 3年监理实践经验。
除此之外,对总监代表的任命,在总监书面任命的基础上是否需要监理企业法人确认,此次新版《监理规范》似乎做了模糊处理。最初的规范征询意见稿取消了监理企业法人的同意,只要总监任命即可。而新版《监理规范》要求由监理企业法人同意,总监书面任命,但在新版《监理规范》增加的监理用表没有针对总监代表的任命给出固定格式。就此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总监代表不是必设的职位,可有可无。若确实需要,总监书面任命即可,是否需要监理企业法人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不做强制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模糊处理有好处也有不足。从法律的角度,一个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委托另一个人代表自己处理某项事务。在监理企业内部,承担客户的委托后,总监再行委托相关事宜给同一监理机构的某个人代行其职权,未尝不可。监理规范本身也规定了这种委托的范围和责任,从法律授权的角度也合情理。但新版《监理规范》没有给出针对总监代表任命的具体表式,完全由监理企业自行处置,本身就说明对此规范不做具体要求。在监理实践中,总监代表的书面任命形式的确五花八门。有的监理单位非常正规的打印总代任命书统一格式版本;有的则很简单,总监现场签字确认即可。新版《监理规范》对此仍未作规范化的统一要求。
2.6 新版《监理规范》对总监执业印章的使用及职责范围的界定
对总监执业印章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是此次新版《监理规范》的一个新意。目前国内大多数省份早已在总监执业印章使用上铺开,但仍有极少数的省份还没有做到(例如上海)。此次新规对执业印章的使用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监理行业的执业规范化。
是否所有总监签字的文件资料上都需要加盖执业印章,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只要是总监签字的文件资料,就要加盖执业印章;有的则认为没必要也不需要。显然此次修订采纳了两者综合意见。对那些涉及监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要求,是实行总监负责制的一种界限划分。不需要总监签字或即便总监签字但无关监理工作大局的事项,可以不用加盖执业印章。甚至进一步推论,监理工作应更体现谁签字谁负责,而不能千篇一律啥事都拿总监说话。
对于个别省份至今仍没有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执行监理执业印章使用的规定,新版《监理规范》显然是一种进一步明确。
2.7 新版《监理规范》对监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拓展
新版《监理规范》扩展了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增加了项目前期的勘查、设计的相关咨询服务内容。这是新版《监理规范》的修订新意之一。
工程建设在划分阶段时,一般将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放在项目前期阶段。长期以来,国家推行施工监理,人们往往更多地都把监控目标放在实施阶段(施工阶段),普遍忽视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监控。实际上决定一个项目的目标,更重要的在于勘查、设计阶段,实施阶段(施工阶段)仅仅是实现目标的一个后续过程,因此,开展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咨询服务,将勘查、设计纳入咨询服务范畴,即顺理成章,也理所当然。
长期来人们已经认识到,随着大规模基本建设的开展,勘察、设计的工作质量出现普遍下滑是一种倾向。许多勘查设计成果漏洞百出,为了节省资金,做假报告、出假证明,设计图纸简单套用现成的版本,不做基本计算或计算过于简单,减少必要的程序和糊弄通过审图等等,使得施工中不得不产生大量变更或技术核定单,给建设投资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因此增加对勘查、设计的监理咨询服务,并以后评估的形式评价勘查、设计成果,无疑可以促进和提高勘查、设计行业的工作质量。
2.8 新版《监理规范》表式使用的几个新意
新版《监理规范》新增加了几个表式,对适应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理顺监理工作,突出强化总监负责制等,必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例如,在开工审批问题上,增加了《开工令》,并明确只要总监加盖执业印章即可,无须再加盖监理企业的单位公章。
再如,增加了《总监任命书》表式,统一了对总监任命的格式。
其次,增加了《监理报告》表式,借鉴并采纳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推荐的监理用表的式样。
再如:纳入了《旁站记录表》,并取消了表内施工方人员签字栏。回避了现场监理开展旁站工作,监理旁站记录还需要施工方签字确认的矛盾。
期盼了多年的新版《监理规范》终于颁布并将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了。这是监理行业的一件大事。执行新规必然可以减少许多矛盾,给监理工作带来新气象,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开放的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的市场,必将走向真正的市场经济大趋势。
对新规几点建议和想法如下。
(1)不应回避目前国内监理行业普遍存在的专业监理人员持地方执业岗位证明从业的现象。恰恰是这种地方执业岗位标准,放宽了监理从业人员的资质、降低了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大量文化水平很低的从业人员充斥在监理行业的队伍中,诋毁了监理自身形象。
(2)不应回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开展施工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整个行业的现状是,投资控制被人为分割出去,造成施工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实际缺失,现场管控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3)不应回避目前施工监理与所谓的“项目管理”的脱节现象。众所周知,施工监理事实上就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部分。单独搞所谓的项目管理,而不担任何风险、不负任何责任,却在监理规范中没有任何规则对其加以约束,有悖于国家及行业协会历来所主张的“监理应向全方位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4)不应回避境外工程咨询企业入境开展监理咨询工作与国内相应规范标准的相融与矛盾。
(5)不应回避总监担任多个项目的职责分工及短时的岗位空缺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区分。总监不是神仙,不是每天都在工地现场,施工行为又是动态的,不可能凡事必晓,应以法律为准绳,强调谁签字谁负责和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总监负责制并非工地一切事务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拿总监说话,总监负责制的职责范围规范中已经做了明确交代,其余的事项是谁的职责应该由谁负责。
(6)如果工程质量与安全都要涉及监理负连带责任的话,新规范本身似乎并没有厘清推荐性标准规范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互关系。
(7)应该交代清楚,既然新规属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客户方(不论境内或境外投资业主)不采用本规范的条件是什么?任何类似其他替代性规范、标准(包括国外)能否全部适用?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89弄17号。
F407.9
B
1007-4104(2014)02-0050-04
2013—10—18
刘茂才,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师(技术经济)、香港注册测量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