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东,林长旭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 沈阳 0003;.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006)
近十年来,我国医药行业高速发展。一些企业抓住机遇迅速扩大产能,占领市场,发展壮大,一些企业为求生存发展,不惜铤而走险,在生产或流通使用环节违规操作,参与制假售假不法活动,不但严重扰乱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而且严重制约了制药行业的发展。
自2006年以来,我国由于假劣药问题所引发的药害事件频频发生,药品安全日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有意或者无意制售假劣药品,最终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
2005年9月爆发的齐二药事件[1-3],就是因为企业未严格履行药品原料的验收手续而进行生产,致使服用的64位患者中,13位死亡,多人重伤。2006年8月3日出现了欣弗事件[4-5],其原因是安徽华源未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药品生产,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随意降低药品灭菌温度,改变操作规程,缩短灭菌时间,导致了这起不良事件的发生。2007年7月6日[6-7],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过调查,其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混入了硫酸长春新碱,导致成品遭到污染,从而酿成惨剧。
2012年4月,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普遍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超标胶囊事件,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利益最大化,置患者安危于不顾,擅自购买质量不合格的空心胶囊。通过送检合格空心胶囊获取合格的检验报告以蒙混过关。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管下,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对违法者进行了严惩。
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中成药内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现象不断增多。目前,经发现并查处的中成药内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主要有7类,对患者产生很大的副作用,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近年来,随着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壮大监督执法队伍,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加强了药品市场监管力度,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农村药品流通体系不够健全,药品监管力量,尤其是县以下药品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无法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导致假劣药品流向广大农村的现象仍很突出,农民用药风险大大增加。
在市场经济中,受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生产和经营者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去规避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违法制售假劣药者当然也摆脱不了这一规律。下面从经济学角度来剖析这种违法行为:
制售假劣药必然得到收益。无论是制假者,还是售假者,低价购入、高价卖出,旺盛的市场需求,可观的中间差价,丰厚的收益显而易见。这里一个关键因素是在制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与消费者的博弈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不法分子处于博弈优势地位,很明显,不法分子占有“信息成本”优势。
之所以出现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同时,信息不对称使得进行交易的双方处于不同的地位,为获取信息必然带来一定的信息成本。作为理性经济人,信息优势方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想尽办法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或风险转嫁给信息劣势方,进而获取不正当的私利。
然而药品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其中蕴含着诸多信息,一方面它包括药品内在的基本信息,如成分的构成,功能主治及适应证,药效药理等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它包括药品生产批号、有效期、存储条件及包装说明书等外在的信息。消费者若想达到信息对等,必须花费时间并支付费用去掌握这些信息来指导用药,即有效信息的获得需要一定的成本。制售假药者正是充分利用了其独有的“信息成本”优势,仿制名牌药品,制假售假,获取利益。
违法成本包括3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违法过程也就是制售假劣药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二是“机会成本”,即不进行违法活动而从事其他活动得到的纯收益。三是“风险成本”,不法分子被依法查处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罚款、没收产品等;2)通过限制其某种权益而使其受到经济损失,如吊销许可执照、职业限制等;3)刑事处罚,如通过拘役、徒刑等手段剥夺其政治权利等;4)是由于受上述查处而造成的名誉损失。
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是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8]。不法分子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总是有自己的“可行性分析”,即“效益评估”。只有当其预期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才会实施违法行为。而这种“可行性分析”主要取决于对市场信息的掌握程度,消费者投诉率的高低,也即风险的大小及执法机关查处的概率。如果他们能够准确掌握市场变化,恰逢制售的假劣药品处于消费者投诉率和执法查处概率都很低的区域,这样从事违法活动的风险就很小,也会大大降低违法成本。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打击假劣药品的经济含义就是通过各种措施加大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无利可图,甚至破产,从而净化了医药市场,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 何 渊,陈 颖.“齐二药”事件法律责任分析[J].学习月刊,2006(13):24-25.
[2] 韩 雪,蒋国华.黑龙江假药案调查结束,齐二药将被罚款1682万[N/OL].黑龙江日报,2006-06-30.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37/4547971.html.
[3] “齐二药”案宣判5犯最重判7年[N].信息时报,2008-04-30(A9).
[4] 张 翠.从齐二药到欣弗,有多少悲剧还会再来?[J].当代医学,2006(9):62.
[5] “欣弗”事件有关责任人受查处[EB/OL].中国证券网,2006-10-17.http:∥finance.stockstar.com/GA2006101700344771.shtml.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使用销售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EB/O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07-07.http:∥www.sda.gov.cn/WS01/CL0051/4059.html.
[7] 上海华联制药厂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E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12-13.http:∥www.sda.gov.cn/WS01/CL0051/26941.html.
[8] 郭羽诞.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