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制过程中资产管理探讨

2014-04-12 08:15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财政监督 2014年35期
关键词:出资人农信社商行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龚 勋

农信社改制过程中资产管理探讨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龚 勋

加快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是着眼于农信社长远发展的总体战略需要,是农信社适应现阶段我国金融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举措。但农信社在改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资产管理方面,制约着农信社改制的顺利进行。本文就湖北省农信社改制过程中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给出了政策建议。

农信社改制 资产管理 问题 建议

为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大力推行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以实行现代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期对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展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过程中了解到各地改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进程较快,但改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一、市联社资产混入下属联社

(一)市联社通过不同形式将资金无偿借给其下属联社使用。一是以垫付资金的方式帮助下属联社消化账面退股金及历史亏损挂账,并将该笔资金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二是向下属联社拨付帮扶资金,以扣除支付给下属联社存款项利息的方式收回该笔资金,并将该笔资金记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科目;三是以拆借资金的名义帮助下属联社解决退股款项,约定不计息,并将该笔资金计入“系统内存放款项——调入资金”科目。上述行为均违背了金融企业发生交易时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改制后市联社资产混入农商行。部分市联社在其全市县级农信社均改制成为农商行后并未撤销,其账面存在固定资产,并按期计提折旧,而其固定资产实际由城区联社改制后的农商行控制使用。实际由城区农商行控制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在市联社计提,减少了城区农商行的成本费用,虚增其账面利润。

二、不良资产转移,规避管理,脱离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检查中发现,部分农信社将发起人出资购买的不良资产纳入表外核算,规避管理,脱离监管。

各地农信社在改制过程中,为解决历史包袱,会与出资人签订不良资产购买协议书,要求出资人按入股资金的一定比例额外出资购买不良资产,该条件为出资人入股农信社的硬性条件。同时不良资产购买协议中会约定出资人购买的不良资产自愿交由成立后的农商行负责清收或处置,清收或处置后收回的资金列入农商行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农信社将收到的出资人购买不良资产的额外出资用于销记账面不良资产并转至表外 (其中包括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部分农信社销记账面不良资产后还有余额的,用于弥补亏损或增加拨备。

三、账务处理混乱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检查发现,部分农信社在发起人出资购买不良资产和清收上述不良资产上的账务处理混乱,未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农信社依据不良资产购买协议将其定义为购买行为,但实际上从公平市场条件下的互盈原则来看,出资人不会支付对价购买无经济价值的不良资产,出资人之所以愿意按照入股本金的一定比例额外出资,实质上是作为其所购买股权的对价,而并非是真正购买不良资产。从此角度考虑,出资人额外出资部分应该记入“资本公积”。

其次,不良资产购买协议要求出资人购买的不良资产自愿交由成立后的农商行负责清收或处置,清收或处置后收回的资金列入所有者权益,归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即该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及受益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自始至终归农商行所有,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购买行为的不成立。

再次,从购买不良资产的出资人角度考虑,即使假定购买行为是成立的,出资人对于购买的不良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仍然是个无解的难题。出资人购买的不良信贷资产其实际价值不能确定,唯一能肯定的即是显著低于所支付的对价。对于新购入的资产,一购入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具备经济行为的逻辑性。尽管不良资产购买协议要求不良资产由农商行负责清收或处置,但在整个交易行为被理解成购买行为的情况下,不良资产应反映在购买方的账上,农商行仅仅为代管责任。而在实际检查过程中,不良资产的购买方将入股资金与购买不良资产部分的出资一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再次佐证并非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购买行为。在购买行为不成立的情况下,农信社用出资人资金将不良资产销记表外以及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收回的资金记入“资本公积”便难以站住脚。

四、出资人资本金真实性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检查发现,部分农信社存在垫付资本和向股东发放无担保贷款的行为。如某农商行部分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到位,该农商行以垫付资金充作上述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汇入其股金验资户,完成验资后再抽回,并将上述股东认缴资本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再如某农商行在其完成改制后,向其股东发放无担保贷款,金额占该股东投入资本的八分之一。上述情况都反映了农信社在改制中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其出资人资本金的真实性值得考证。

五、相关建议

农信社在改制成为农商行的过程中需要满足各项指标。农信社系统历来包袱重、历史遗留事项多且复杂,都为改制带来了阻碍,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核算的严谨规定也为改制的规范性带来了挑战。农信社系统在改制过程中应就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及模糊问题及时向上级行以及监管部门反映,力求规范地完成改制。■

1.中国人民银行宁城县支行课题组、陈旭、张国春.2014.农信社改组农商行现状、难点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7。

2.任艳茹.2013.农村信用社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学苑版),5。

3.王翼.2013.西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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